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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穿防弹背心书记入狱后房产被查封引争议
发布时间: 2009-05-03 点击次数: 0
热案简述:
   

黄秀珠是黄金高的前妻,二人于1977年在莆田结婚并育有子女。但早在1991年即离婚。

黄金高于2004年8月11日投书人民网,揭露福建一起难以深入查处的腐败案件而闻名全国,因经常被恐吓,他出门总穿着防弹衣,被称为“防弹衣书记”。黄在信中说,为查案他受到生命威胁并不感到意外,但得不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令他深感困惑。特别是在查办该案过程中,不断有各种阻力进行干扰,似乎有一张看不见的大网,试图盖住这个腐败案件,这种政治漩涡令其困惑难解。

该信刊出三天后,福建官方网站刊登了《福州市委市政府正面回应黄金高致信人民网事件》等九篇批判黄金高的文章,认为黄金高所讲问题不实。随后被福建官方定性为“不讲政治,不讲大局”;后又在当年年底因涉嫌腐败,被福建纪检部门“双规”。

包括已离婚十余载的黄秀珠、黄秀珠和黄金高的子女,以及和黄金高稍有关联的诸多人员,都被卷入该案。很多人被调查甚至羁押,其中不少人还被查抄了资产。黄金高本人于2005年11月被南平中院认定犯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黄金高案因折射出中国官场生态和法治困境而影响深远。就在黄金高已经入狱服刑近三年、该案渐渐淡出舆论视野时,南平中院于2008年10月启动了对其财产刑的执行,查封了三处房产。被查封的三处房产的产权人,是迄今已与黄金高离婚长达18年的黄秀珠及其亲属,他们对此提出异议。南平中院于今年2月27日召开 “财产刑执行案外人异议听证会”。

这场由黄金高案引发的后续风波,凸显中国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中的许多法律空白,也充分展示了财产刑执行与私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尤其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刑罚是否应当取消,也引发理论界关注。据《财经》

房产争议

前妻房产来源是否“清白”

2008 年10月7日,黄金高入狱服刑近三年,南平中院发布公告,查封了坐落于福建莆田市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 室,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三处房产。法院公告称,黄金高案的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判处没收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故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黄金高所有的以黄秀珠名义购买或建造的前述房产。

但此公告引起争议。早在1991年,已经同黄金高离婚的黄秀珠及她的两位兄弟黄俊英、黄俊汉提出异议,认为前述房产属于他们合法所有。

2009年2月27日上午,南平中院就此申请召开听证会。黄秀珠和代理律师做了陈述并举证。据南平中院2005年所作的黄金高案刑事判决书,黄金高犯受贿罪、贪污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追缴黄金高犯罪及违法所得的大量资金和财物。判决书确认,黄金高案发后,检察机关将黄金高以其本人及其他人名字存入数家银行的资金冻结,并扣押了相关财物。这些财产被认定为属黄金高受贿贪污所得,被罚没。

律师举证

房产不属黄金高个人财产

黄秀珠的代理律师认为,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说明,赃款已经全部足额追缴,需要执行的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该判决并未列明黄金高“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也没有提及前述三处争议房产,仅依据该判决就要没收这些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代理律师表示,按照《物权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动产产权应以登记为准。律师并对此进行了举证:

——— 位于莆田城厢区后港路1147号的两幢房屋,是案外人黄俊英、黄俊汉与朋友于1998年前后买地集资建造的,部分付款收据在三年前即被福州市纪委收走,至今未退还。

——— 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前埔街21弄1号楼605室的房产,原系规划局单位集资房,在1999年前后以6万元价款转让给黄秀珠,房屋产权登记显示的所有者也为黄秀珠。

——— 位于福州市阳光城10幢503室房产,由黄秀珠于2001年购买,确有部分资金为黄金高所出。但根据黄金高本人所写的《关于黄金高应给黄秀珠家庭婚内财产的申述》中称,他与黄秀珠于1991年5月17日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家庭现金资产进行分割,他当时隐瞒了近200万元的现金资产,这些资产是在黄金高进入官场之前的从商阶段,即1977年至1991年期间,他本人通过参与对台贸易、投资鳗鱼养殖业、字画根雕裱画贸易等合法途径赚得。之后,用这笔资金为黄秀珠购置房产,是作为给前妻及子女的补偿。

听证会上,法官要求异议人就其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对此,黄秀珠的一位家属极为不满,他认为,这些房产的权属自黄金高案判决生效时至今都没有发生变动,法院应当向产权人证明这些房产是属于黄金高“个人财产”,才能执行,而不是要求产权人“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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