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09-05-08 | 点击次数: | 0 |
副局长因涉嫖娼被拘留10天状告警方
2009-04-01 03:15:05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帖 4165 条
核心提示:浙江缙云县一副局长涉嫌嫖娼,被拘留十日。副局长将警方告上法庭,称在桑拿后只做普通按摩,没有与服务员发生性行为。
插图 连诚
人民网4月1日报道 昨天上午9点,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嫖娼争议案。
原告:浙江省缙云县××局S副局长,1965年生,公务员。
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2009年1月14日晚上,S副局长在杭州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房里,被执行任务的湖滨派出所民警带走。警方认定S副局长嫖娼,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从看守所出来后,S副局长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焦点:
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起诉书说:原告在桑拿后只做普通按摩,没有与服务员发生性行为……派出所民警在检查时只有一人,违反了执行搜查、检查公务时应该有两名以上干警同时在场的规定……原告认为,这个处罚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撤消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礼道歉。
S副局长和他的律师坐在原告席上。
被告席上坐着两名身着警服的民警,一个是上城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干事,一个是湖滨派出所教导员。
案子争论的焦点有三点:
1.有没有发生性行为?
2.有没有谈及嫖资?
3.在派出所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代理人向法庭申请,让证人出庭。
主审法官和副审法官商量了一下,同意。
5位证人依次走上证人席。
5人全部是民警,其中3人当时参加了清查任务,2人是当时给S副局长做笔录的。
证人证言
再现当时一幕
2009年1月14日晚,湖滨派出所3位民警例行检查中山国际大酒店桑拿中心。
3位民警两男一女,检查前做了简单分工,女警去控制总服务台,防止服务员通风报信,2位男警,一人先去停车,一人上楼逐间检查包厢。
负责检查包厢的民警姓周,25岁。
他说,当他打开3号包厢门时,看到一男一女全裸,正在发生性行为,他当即喝止,并电话通知另外两个同事。看到民警出现,全裸的男女迅速分开,神色慌张,找衣服遮蔽身体。
两个同事很快赶到,看到一对男女蹲在地上,男的只穿一条短裤,女的裹了一条浴巾。
穿短裤的男人就是S副局长……
听到这里,S副局长指着周警官大声喊:“根本没有三个警察,从头到尾我只见到他一个,我没有发生性行为,他一个人看到的,不是真的……”
“还没到你发言。”法官打断S副局长。
认定嫖娼的证据有哪些?
律师问周警官:“他们(指S副局长和女子)当时是什么姿势?”
“男上女下,全身赤裸。”
“这个场景几个人看到?”
“就我一个人。他们分开穿衣服。我的同事很快赶到了。”
“现场有没有查到避孕套?”
“没有。”
律师转头对法官说,抓现行的只有一个民警,没有找到避孕套,不能证明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
警方代理人拿出当事女子的笔录。笔录说:“没钱才这么做的,听说卖淫的话,客人会给500元,自己能拿200元……民警出现时很慌乱,避孕套不知道藏哪里了……”
律师话锋一转:“即使发生了性行为,但没有支付嫖资,也不算嫖娼。”
(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嫖资就不能认定为嫖娼。)
警方代理人出示S副局长的笔录,上面有他的亲笔签名和手印。
笔录中有这样一句话:“……没有谈价格,我想做完到总台结账就行了。”
警方代理人说:“这说明他们心照不宣,没来得及给钱就被民警抓住,并不妨碍成立卖淫嫖娼行为。”
律师语出惊人:“这份笔录是假的,有明显二次打印痕迹,要求法庭进行鉴定。”
做笔录的是几个民警?
警方代理人指着笔录上S副局长的签名说,每页纸上都有他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怎么能说是假的呢?他是公务员,有足够阅读理解能力,说明他是仔细看过笔录后才签字的。
S副局长再次插话,大喊:“我不想签的,是你们逼我签的,你们骗我,你们诱导我的……”
“肃静!”法官整顿法庭秩序。
律师说,当时做笔录的只有一个民警(法律规定做笔录必须两位民警同时在场),笔录制作过程不合法。
警方坚持当时做笔录的是两名民警。
律师请求法庭调取做笔录时派出所的监控录像。
警方代理人说,距离事发已经两个月,警方没有刻意保留这段录像。
双方争执不下。
庭审最后,法官示意双方做总结发言。
律师先说:“两个不认识的男女在一起,一定就是卖淫嫖娼吗?不能因为一个女人卖过淫,就推断她和所有男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卖淫,她也可以发生一夜情嘛。到总台结账,指的是结按摩的费用。”
警方代理人发言,语气沉重:“对方思维混乱,一会说发生性行为,一会说没有发生……现在是国际金融危机,胡总书记强调要以廉政建设取信于民,原告身为国家干部,却利用公差时间寻欢作乐,败坏了国家干部形象,让人深为痛心……”
浙江警察学院100多名学生到庭旁听。
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都市快报 (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严静 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