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要案点评
雷小政教授 金色的玉米灰头土脸
发布时间: 2017-02-15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雷小政教授    金色的玉米灰头土脸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一案,2016年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事件]
农民无证收购玉米入刑遭质疑
据新华社报道,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脑包镇农民王力军,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然后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

2016年4月5日,临河区法院以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粮食收购活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作出后,一度引发舆论争议。

有观点认为,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环节均有严格的专营制度,该农民收购玉米被判刑符合法律法规。也有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该农民收购粮食无非是追求“差价”,只要不违反契约,就应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回应]
最高法称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按照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近些年,我国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增收,全国不少地方,尤其是农业相对发达的省份,存在着大量的粮食经纪人无证从事粮食收购现象,虽然这种行为具有一定行政违法性,但客观上促进了国家对粮食的收购,减轻了粮农卖粮负累,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大。
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解读]
“要重视粮食领域基层法治建设”
最高法直接指令基层法院判决的案件进行再审,遵循的是什么法律程序?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副教授雷小政认为,刑诉法给予了最高法“特殊权限”,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决定再审后,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决定再审是最高法作出的,在指令具体哪个法院再审方面,最高法院有其裁量权。但也要考虑程序公正与效率等目标的平衡。”
此外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指令再审,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刑诉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最高法院可以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

雷小政还表示,司法实践中最高法直接指令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再审相对较少,但农民收购粮食问题涉及农民多方权益,一般而言,三农问题无小事。最高法指令再审的这一决定符合法律程序,并无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自身要启动再审,需要通过立案审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在法定错误的,才会作出再审决定。

最高法指令再审是否一定会“翻案”?雷小政称,这并不必然,“但是,最高法启动再审把关十分严格,一般情况下,原审判决可能存在突出问题。案件最终处理需要再审时全面审查后定夺。无论被告人是否无罪,这一案件的指导意义在于,要重视粮食收购领域的基层法治建设,精细执法,不枉不纵。”

新闻链接:央广网巴彦淖尔2月14日消息(记者宝音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王力军,最近很受媒体关注。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他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再拉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卖出。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收购玉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案一时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昨天(13日)上午,再审开庭,择期宣判。

法官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法警传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到庭!”

如果不是去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王力军可能再也不会走进法庭。他此前做的“营生”是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棒,用他的脱粒机脱粒后,运到粮库售卖。去年4月15日,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尽管觉得冤,但是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是最高法的再审决定,让他有了为自己申辩的机会。王力军表示:“我收玉米期间,威信也挺高的,我这个事情对社会也没有造成危害,周围的农民对我也挺认可的。”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力军说,他从来不知道收购玉米要办许可证,“从事我这个营生的有很多,可能几百几千人左右,他们也都没有证,收了多少年,也没有听说过要办粮食收购证或者是许可证。”

再审开庭时,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具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王力军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

王力军的辩护律师张雪峰认为,应当宣告王力军无罪,“他没有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从案情上来讲,王某军作为农民个体对市场流通的影响微乎其微。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由农民等个体进行收购的行为将会越发普遍。”

合议庭宣布,此案择期公开宣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该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就是“非法经营罪”,那么,“非法经营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最高法指令该案再审,又折射出怎样的司法理念变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分析认为,粮食收购许可制本身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是否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要上升到刑事处罚,需要慎重考量,“什么是合法经营,什么是非法经营,关键是有没有拿到经营审批许可证,如果没有拿到,就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这些许可是不是合理的,应不应该设置?如果这些许可是不合理的,或者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就应该取消。”

最高法的决定中表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王力军在最后陈述中感谢最高法对他的案子指令再审,“我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能对我这样普普通通的农民这么关注,体现司法的公证公平。最后我恳请法院能当庭判我无罪,让我当回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

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表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此案,感触很多,“我和张雪峰律师都认为,最高法院很好地顺应了民意,从社会上发现了再审的线索后,主动指令再审非常值得称赞,同时也希望各省级高院能够跟着最高法院的脚步,在社会上发现一些再审案件线索时,能够主动再审,使一些不合理的冤错案能得到纠正。”

新闻链接:今天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公众以及王力军的家属等6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央视记者 刘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