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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飞经理 茫茫雪地设置多少个陷阱
发布时间: 2020-06-12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吕景飞经理    茫茫雪地设置多少个陷阱 



——关于吕景飞民事起诉、上诉的控告书

控告人:刘慧卿,女,现年50岁,汉族,居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福如园47号2-25-6,身份证号为110108197003046324,大连交通大学教授。

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嫌疑人:吕景飞, 男,汉族,居住大连市中山区开春巷21号7-1,身份证号为210202196810062730,系大连二十五小时互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开设歌舞厅)的法定代表人。

兹因接到吕景飞于2018年12月12日《起诉状》和2020年5月6日《民事上诉状》,特此答辩,并控告吕景飞、李光伟等涉嫌套路贷,合谋虚假诉讼、诈骗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8年12月12日,吕景飞以原告身份、李光伟以第三人身份,合谋虚假诉讼,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诉求判令刘慧卿、李庆伟夫妇偿还债务205万元,并支付其虚构律师费30万元。
李光伟、吕景飞出借款项,从不出示原始借款凭证,诸如出借人本人的银行转账存联、借款人借条或双方《借款协议》等提起民事诉讼,而是故意以本人之名,借他人之款予以出借,然后以其本人代为归还他人莫须有的高额利息,再将所谓的还款利息作为本金,要求借款人之后签订《还款协议书》。此后,再诱使刘慧卿夫妇签订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债权人从而规避了作为原告举证出示原始借据之义务,以《还款协议书》起诉至人民法院。

吕景飞该项205万元虚假诉讼亦是如此“套路”。
且看原告(虚假受让债权人)吕景飞、第三人(虚假转让债权人)李光伟是如何阴谋设计出这一205万元所谓的债权的。该二人在串通的《起诉状》上自称:“2014年,李庆伟、刘慧卿(夫妇)因需支付拍卖(房产)成交税款的需要,第三人杨芳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200万元给刘慧卿,第三人李光伟以现金的方式借款5万元给刘慧卿。三方约定月息6.5分。2015年5月26日,李光伟、杨芳、刘慧卿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刘慧卿同意向李光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2018年10月18日,李光伟、杨芳、吕景飞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予吕景飞。”
吕景飞就此提起诉讼,看似无可非议。然而,其中隐瞒的真相所在,完全属于“套路贷”。

李光伟曾在2014年9月25日因刘慧卿缴纳竞拍房产税款的需求,即起诈骗之意。主动出借170万元给予刘慧卿,但李光伟不从其个人账户出借,而是从一个刘慧卿并不认识的杨芳个人账户转入刘慧卿账户。加上借款一个月的利息,变成借款200万元。李光伟所言其帮助刘慧卿借款需要5万元,本金变成205万元。2015年5月 26日要求刘慧卿与其且与杨芳三人一起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李光伟用其打印成文的《还款协议书》让刘慧卿签字。刘慧卿发现上面所写内容,方才发现被“套路贷”了。

1、李光伟故意虚构其帮助借款存在6.5月息,又说其代为垫付刘慧卿竞拍房屋的税款,把170万元借款写成205万元。
2、李光伟虚构事实,其无转款凭证证实向杨芳支付利息,却说什么从借款之月起每月已经代为支付杨芳出借款项之利息(月息6.5分),截止2015年5月26日,刘慧卿已共欠本息326.49万元;
3、李光伟违反签约时生效在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即“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将该款项326.49万元本息作为本金,要求以月息6.5分计算偿还全部本息;
4、李光伟明确要求此后以326.49万元为本金,以6.5分月息,对其负责偿还,即李光伟为该款债权人。

5、李光伟害怕刘慧卿待后依法追回高额利息,表明如三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刘慧卿不得要求返还(此前所支付的利息)或折抵本金;
6、李光伟故意虚晃一枪,将杨芳列入《还款协议书》的第三方即“丙方”,制造假证,然却无杨芳到场,亦无杨芳签字;
7、李光伟已经预谋,将此后虚假受让债权的吕景飞作为当场的“见证人”,在该《还款协议书》上签字。

8、吕景飞以并不存在的30万元《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收取30万元的税务发票,诉求刘慧卿另行支付律师费30万元。
9、时过三年,即2018年10月18日,李光伟、杨芳与吕景飞签订一份所谓《债权转让协议》,载明李光伟、杨芳对刘慧卿205万元债权、月息6.5分,转让给予吕景飞。



然而,该《债权转让协议》纯属虚假。1、刘慧卿与李光伟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刘慧卿已经通过转款和提现的方式,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月息3分计算,支付归还了李光伟的全部债权;即至2018年10月18日,李光伟已经不再对刘慧卿享有该项债权。2、李光伟无基础客观证据证实其与吕景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谓转让债权债务,即属虚构事实。3、杨芳并未在该《债权转让协议》上真实签字按印,亦属李光伟、吕景飞的虚假所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该《意见》列出“套路贷”情形之一: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李光伟、吕景飞正是采取这样的犯罪手段,虚假诉讼,诈骗钱财。

对此,但不限于此,刘慧卿已经对李光伟、吕景飞等多起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诈骗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向全国扫黑办予以控告。辽宁省公安厅正督导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办。有该局(2020)208号《立案决定书》为证,该局且已书面告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该院随即作出(2018)辽0204民初804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吕景飞的起诉”。



该院裁定合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刘慧卿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