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要案点评
李志增院长 九岁的娃已不再满地爬
发布时间: 2020-12-16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李志增院长    九岁的娃已不再满地爬



 ——向9岁孤女发限制消费令,有违常识常理常情。

2020-12-16 08:50:19 来源: 新京报

需要厘清的是:最高法禁止将未成年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9岁,还是刚上小学的年纪,竟然变成了欠债不还的“老赖”?近日,一起关于“9岁女孩领着低保成‘老赖’”的消息,引起社会热议。

据媒体报道,8年前,女孩陈某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

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某偿还55万元。因为其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陈某也被认为是国内年龄最小的“老赖”。

严格来说,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不等于确认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说,陈某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老赖”,将其称为“老赖”的说法并不准确。

但也要看到的是,对于被列进“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被限制消费等。

对于才9岁的陈某而言,恐怕还不懂得,什么是债务,什么是民事诉讼。但从天而降的限制消费令,意味着她不能像别的孩子那样,轻松享受旅游等生活,更向外释放出“不讲诚信”的人际信号。这样的司法后果,显然不是一个孤儿所能面对和承受的分量。

平心而论,当地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的目的,或许是想给孩子的监护人施加压力,尽快把房子变卖了还钱,是让其利用遗产还债,而非“父债女偿”。在某些普通债务纠纷案件中,很多法院会采取这种“倒逼式”做法。

从法律上讲,陈某需要偿还的55万元,并不是“替父还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而清偿的债务应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法定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为陈某选择了继承房产,所以也就理所应当继承了有关债务——考虑到陈某从父亲那继承的财产仅为一半的房子,另一半是从母亲那继承而来,她仅需在父亲那1/2房屋所有权价值内偿还债务。值得一说的是,这种对于债务的选择性继承,并不是血缘关系所带来的必然债务。

从正常逻辑看,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其外公可以选择处置财产,也就是变卖房产,用于偿还有关债务,所剩收益再归孩子所有。

但这起纠纷的死结,恰恰在于,陈某外公为了孩子“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并不愿卖房。由此导致债务不能正常清偿,债权人王某的利益受损。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自然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只不过,对9岁孩子限制消费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以牺牲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代价,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也不符合最高法禁止将未成年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

就现在看,陈某是孤儿,父母死亡时她才1岁。鉴于此,相关法院在判决时,理应考虑到她的特殊情况,采取更灵活的处理方式,即便要将其父亲的遗产用于偿还债务,也要为她的健康成长留下必要的生活保障。

如果说,法律确立了司法的天花板,那么人性则确立了司法的底线。法律是抽象的,也是冰冷的,但司法是人为的活动,并不排除人性的温情。一个9岁的孤苦孩子,被一纸限制消费令“降维打击”,荒唐背后,是人文化考量还不够。

建议当地法院尽早撤回限制消费令,跟进做好双方和解等工作,而社会援助之手也应伸出,尽量给这个不幸的孩子多点温情。□杨宜桐(法律工作者)

新闻链接:12月16日,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对前述事件发布致歉声明称,已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金水区法院表示,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今后工作中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