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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时璞律师 在咖啡厅见到女教授
发布时间: 2021-01-21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宁时璞律师 在咖啡厅见到女教授

新京报记者 赵杰



宁时璞律师在大连也算是小有名气,堂堂正正的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身边还有一个助理叫作姜帅。

虽然记者没有得到官方数据,算出他代理民事案件有多少胜诉,也算不出他的刑事辩护有几分成功,但是记者从宁时璞所在的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那里得知,宁时璞做梦也没做到,就在自己执业的家门口,一跤摔下,鼻青脸肿。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宁时璞律师返还女教授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众63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

宁时璞在大连颜面尽失,一个整天钻研法律条文帮人打官司的律师,自己被告,还彻底败下阵来,灰头土脸。

新闻事件始发于2013年3月。那时,虽然南方已经春暖花开,但是大连还是冰天雪地。

不过宁时璞没有东北人说的“猫冬”,他依旧十分活跃。果不其然,年刚过,就来活了。

让“线人”揽来一个大活,见面是在一个暖烘烘的咖啡厅。

当事人是大连交通大学刘慧卿教授。

宁时璞得知这个女教授参加法院拍卖、取得银行放贷的同泰花园不良资产,正想办理纳税过户手续。心中暗喜,觉得这是一个大单子。当即琢磨,这女教授真有经济实力,竞拍上亿的银行不良资产。
支付律师费,岂不是小菜一碟吗?!
于是,宁时璞一边喝着热乎乎的咖啡,一边开始自吹自擂,谎称自己因在沙河口区做律师多年,熟悉这个单位那个官员什么的,有能力在一个月内,将教授竞拍所得的巨额房产,以不高于1100万元的税费,过户到刘慧卿的名下。可以为女教授省下大量的过户费用。

整天在社会上走动的宁时璞律师信誓旦旦,一直校园里待着的刘慧卿教授信以为然。

然而,宁时璞或许害怕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因为其中就有司法部第134号令,也就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怎么规避法律,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缴纳律师所的管理费呢?

宁时璞显得非常精道,他开始出招,招招都暗藏玄机。

第一怪招,宁时璞律师经人介绍接来的活,却心怀诡计,自己身为律师所的主任,却不与女教授签订协议,而是打电话指派他的实习助理姜帅来到咖啡厅,让没有律师资格的姜帅与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

第二怪招,接着,宁时璞律师或许觉得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写一个“代理费”缺少参照的标的数额,又或认为代理费写高了不怎么合适,于是就不写“代理费”,而是写上什么“劳务费”。

宁时璞狮子大开口,竟然要求女教授付款1100万元,在支付竞拍房屋纳税过户款项之后,余额全部作为姜帅的劳务费。

第三怪招,按理说,既然姜帅签了委托代理协议,那么姜帅就自然成了合同的一方主体。可是,宁时璞律师却棋高一着,觉得到手的钱是不能给姜帅的,他要求当事人把款项打到自己的账户上。
刘慧卿教授毫无防范意识。他听人说宁时璞是一个“大律师”,绝不可能像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搞什么坑蒙拐骗的。于是在2013年3月 21日、3月24日先后转款到宁时璞的个人账户,共计200万元。

第四怪招,宁时璞律师一夜醒来,好像觉得自己收钱又不太合适,于是就找了一个“托”,大名叫作王云杰。宁时璞律师随后竟然对刘慧卿教授说什么,他把钱转给一个离了婚的王云杰了,他本人不在管“房产过户”的事了。让当事人直接找王云杰去。
其实,这个宁时璞律师虽然在沙河区“混”,却没有混出个什么“熟人”来。他一开始接受委托本就是信口开河的。干不了活,宁时璞于是找了一个案外人王云杰来,他想来一个金蝉脱壳。

然而,机关算尽太聪明的宁时璞,最终因为“空手套白狼”,被女教授告上了法庭。

按理说,宁时璞本身就是一个律师所的主任,身经百战;自己出庭,以一当十。然而,他或许还是有些心虚,竟然还委托了另一个律师叫作林帅的作为代理人。

不过,在法庭上,宁时璞律师为了保住到手的200万元,还是自告奋勇,一马当先的。

其辩解之一,就是他没有与女教授签订合同,而是姜帅签的委托代理协议;他不能成为是本案的被告。

其辩解之二,就是他代姜帅收到当事人200万元之后,转给王云杰了。因此,他没有还钱的义务。

其辩解之三,之所以没有办成委托事项,是因为委托人刘慧卿没有支付委托全款1100万元。

其甚至让实习助理姜帅提起反诉,要求女教授承担未付全款1100万元的10%的违约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姜帅签订合同时系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非律师身份),其身份和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宁时璞向刘慧卿出具代姜帅收取200万元的《收条》却未将该款交给姜帅,可以认定刘慧卿与宁时璞事先商定委托事宜后,姜帅是受宁时璞指派与刘慧卿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宁时璞与姜帅同是案涉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对于宁时璞提出受托人为王云杰的抗辩,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2020)辽0204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刘慧卿与被告宁时璞、姜帅于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宁时璞、姜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刘慧卿200万元。”

宁时璞一看在自家一亩三分地的小河沟里翻船了,这不仅输了官司,还彻底输了面子。

这要传出去,还不让人街坊邻居,特别是同行们笑掉大牙。如果人民法院把这个判决书发到网上,那还怎么再做律师呢?

不行,坚决上诉。

宁时璞没有退路,选择一往直前。

当然,其上诉优势在于谙熟法律。宁时璞引用了《合同法》第45条、第113条、第410条、《民法通则》第159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甚至引用了《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第6条等等,那架势,就是要把一审判决驳得体无完肤。

女教授自然不明白太多的法律条文,她只知道,在宁时璞多年占着200万元干不成活的情况下,她已经自行办成了竞拍的同泰花园的房产过户,税费并不止于宁时璞开口保证的1100万元。宁时璞当初夸下海口,或者就是与税务官员勾结一起、偷税漏税,或者就是为了招揽业务、欺诈牟利。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时璞的上诉案子很是重视,安排了三位审判员(非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盛韵同担任审判长。

盛韵同法官先后荣获2017年度大连市政法机关办案质量标兵、2019年优秀公务员,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刘慧卿教授曾于2014年5月26日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报案,“姜帅在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宁时璞打电话让其到一个咖啡厅签一个合同,其到达后发现宁时璞与一个女的(刘慧卿)在商讨事情。因为宁时璞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时璞让其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其就签了。刘慧卿因宁时璞没有能力办成,最终自行办理。”

大连中院最终做出(2020)辽02民终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宁时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刘慧卿200万元;驳回上诉人姜帅的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合计28100元,由宁时璞负担2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宁时璞负担。”



真是应了民间一句俗语,宁时璞“鸡没抓着却失了一把米”;自己当律师的,不仅输了官司,还倒贴了一大笔诉讼费。

这说明了什么呢?

这就是展示一个让人们看得见法治中国的美好画面,这就是一个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真实判例!


新闻链接:《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2号令,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第12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跟踪报道:大连中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后,宁时璞即于2021年1月15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辽宁高院立案庭面对成千上万积压的申诉,竟然不到半个月,审判长 即承办法官丁海 即于2021年1月 27日火速“立案审查”,向刘慧卿发出(2021)辽民申874号《应诉通知书》。不到一个月,承办法官丁海 即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辽民申8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前,原审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刘慧卿教授的《执行申请》,且已查封宁时璞的房产和车辆,面对突如其来的辽宁高院《民事裁定书》,不得已中止执行。

是非黑白,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