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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游市长 我没说过格杀勿论
发布时间: 2021-04-01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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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会游市长    我没说过格杀勿论




是“执法权”外包|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评论
发布时间: 03-29  15:03


一个第三方外包人员,堂而皇之地变成了“市容巡查”人员,在大街上单独执法,已然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属于明显的违法操作。▲浙江市容巡查员让店家清理贴纸否则“格杀勿论”续:保安公司公开道歉 当事人已辞退。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文|柳宇霆

近来,一则“城管威胁店员清理贴纸否则‘格杀勿论’”的新闻,引发关注与热议。据新京报报道,浙江桐乡,日前,一位“市容巡查”人员指着沿街药店玻璃窗上的广告语说是“垃圾广告”,要求店家一律撕掉,并表示这是桐乡市政府的要求,不执行便“格杀勿论”、“先斩后奏,不管了”。

随后,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应称,系操作失误。涉事的桐乡瑞邦保安公司公开道歉称,“格杀勿论”事件的当事人为该公司员工,同时表示已作出调查处置,按公司规定已将其辞退。该新闻之所以引发公众热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中的不当言论。“格杀勿论”这样杀气腾腾的字眼,从执法人员的口中说出来,任谁听了都会感到刺耳。其中折射出的手握权力的豪横,显然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无论哪一级执法者都不该忘记,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也是服务人民的,面对执法对象,当保持权力谦抑,而不应拿着杀气腾腾的话语来威胁。平心而论,对这起事件,当地有关部门的回应算得上神速了。27日才曝光的新闻,第二天上午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即作出回应,下午涉事保安公司接着发表公开道歉、将员工辞退。

经历一番组合拳,不仅涉事人员的身份情况已经明了,有关单位也作出了严肃处理,这些都值得肯定。只不过,在迅雷不及掩耳的所谓“善后”工作之后,还有不少疑云需要厘清。

比如,要求沿街药店撕掉玻璃窗上的店名标识,究竟令出何处,有何法律依据?

法无禁止即可为。药店在玻璃窗上张贴店名标识,是商家营销再普通不过的做法,怎么也不能跟需要清理的“垃圾广告”挂上钩。据涉事的“市容巡查”人员表示,他“带着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市长、市委书记的命令”,这究竟是假传命令,或附会式理解,还是闻令而动,需要查个水落石出。

实际上,此次事件虽然是因为涉事人员的出位言论而受到舆论关注,但暴露出来的仍是“城管外包”的老问题。近年来,不少地方探索公共服务外包购买制度,城管外包、聘用保安公司辅助城管队员进行城市管理,就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成本,本是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的初衷。但无论是此前的协管人员与民众发生冲突,敲诈勒索商户,还是有涉黑人员通过外包公司混进“执法队伍”,抑或是这次事件,都给“城管外包”业务规范提了醒。



不少法律人士就认为,相关部门在进行外包之前,应理清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执法的边界概念,服务可以外包,执法绝对不能“外包”。因为职能部门的执法权,一旦甩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社会团体、企业去行使,就会增加滥用权力的风险。

也应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按照这一法律精神,城管“外包”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必须是“辅助”而不能“单干”。一言以蔽之,城管外包服务还需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从规章制度上进一步规范。

不过回到这起事件,一个第三方外包人员,堂而皇之地变成了“市容巡查”人员,还穿着印有“市容巡查”的制服,在大街上单独执法,已然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属于明显的违法操作。

当地有关部门应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规范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包服务公司的监管、审查,而非止于将涉事“临时工”一辞了之。

权力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威胁店员清理贴纸否则格杀勿论”,不当言论的背后是肆意妄为的权力欲在“探头”。有关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规制城管外包服务的边界,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