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政府 我们以纳税人的身份
发布时间: | 2009-06-04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起诉政府 我们以纳税人的身份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颁布实施,但一些政府部门还没有摆脱过去的保密惯性
2008年7月12日,李刚又在网站上发出“征集信息公开申请书启事”。李刚说:“政府新信息公开条例自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许多公民向各级政府提出公开某方面政府信息的申请,部分申请人也已经得到答复,有的还进入了诉讼程序。政府机关对信息公开请求答复的时效、内容、质量,以及法院对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态度,无疑是检验这部法律的可用性的量化指标。”
他的最大期望是,通过“中国公益诉讼网”这个阵地,“征集到的申请案例的观察,帮助公众了解这部条例的执行动态。”
在李刚的这份征集启事中,他表现出了一个律师的严谨和细致,他期望,那些填写了指向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民众,向他提供完整的申请书或申请表,同时务必注明申请提交的时间和方式——信函、传真还是电子邮件?这些申请人是否接到了相关部门受理申请的回执?这点在李刚看来非常重要,“电话或信函回执还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收执?回执具体内容是什么?”
“提交申请后是否与政府机关进行过沟通?何种方式?哪一方主动沟通?次数?政府机关是否做出书面正式答复(告知书)?告知书答复内容、格式、时间各是什么?是否告知诉权?是否超过答复期限未收到答复?”
“对政府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是否提起了诉讼?如有请提供完整的诉状??”李刚说,之所以如此细致,甚至有些繁琐,就是为了更好地收集个案,最终更好地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文。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规定,同一个法律条款,不同的人士都能作出两种不同的理解。”李刚说,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个案诉讼,可以对相关条文予以澄清和明确。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锡锌对《新世纪周刊》表示,他们三位教授此次提出的“首都机场公路”相关信息的公开请求,就是一次“从技术的角度”推动中国一些政府部门及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司公开相关公共信息的尝试,并观察相关制度的运行情况。
践行之难
“现实法律世界是一个权利相冲突的世界,就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而言,其可能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行政过程等等发生冲突。”李刚承认,这些是通过公益诉讼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路上的一道道难关。
王锡锌说,在某些情况下,知情权的行使可能会和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冲突。知情权的公共利益必须和不公开的公共利益相平衡。
类似的难题不仅出现在中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生效的美国,1996年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的韩国,以及日本等国家,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申请人能够提出申请的正当理由,政府部门仍然大量引用‘公众利益的需要’以及‘国家安全’、‘政府机密’等含糊、笼统的理由拒绝相关信息资料的公开。” 王锡锌教授说。
无论是李刚还是王锡锌,都在前不久遭遇了相似的拒绝,“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行政当局常不能及时从过去的‘保密惯性’中摆脱出来,存在着较大的抵触情绪”。
中国现行的《保密法》是1988年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曾有人质疑,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
“中国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并不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然而在对公共信息进行保密的具体实践当中,保密范围却要广泛得多。这个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下位法修改上位法,行政规章修改国家立法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大量的行政规章甚至不是规章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任意扩大国家秘密的范围,将一些本不是国家秘密的事项归为国家秘密。”
王锡锌认为,一个“国家机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可以将任何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装进去。以此类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利用的工具。
政府在依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公开时,对负面信息往往以“保密”、“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名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俗语“报喜不报忧”反映了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
“这是个现实难题。”王锡锌说,但并非没有解决的办法。
瑞典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源地。王锡锌介绍说,在1766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后,瑞典又于1980年制定了《保密法》,这部法的出发点,是保护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详尽规定保密信息的范围,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在保密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有一个举证责任规则。”王锡锌说,行政机关拒绝公民取得政府文件时,必须负责证明拒绝的理由。行政机关能够证明达到法院满意的程度,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这样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的行使。“司法实践表明,在豁免性文件的范围问题上,法律规定得越具体,越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