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吴伟民专访著名法学家江平
发布时间: | 2009-07-28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江平,1930年生,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入燕京大学新闻系,1956年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毕业,1988年被比利时根特大学授予名誉法学教授。1982年起,曾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校长,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权利救济,一个沉重的话题——专访著名法学家江平
特约记者:江教授,最近,安徽阜阳发生了因食用无营养成分的“空壳奶粉”而出现了229名“大头娃娃”,其中已死亡15名婴儿。据悉,当地一些制假售假者,还有一些渎职的政府官员已经被拘被捕,另有行政机关因行政不作为而被告上了法庭。可是,在责任部门面对行政责任、责任人面对刑事责任的时候,那些已经死去的和那些可能终身残疾的大头娃娃们的民事受赔权利却晃荡在半空。他们的巨额损失已不是农村小店和那些制假的小作坊所能赔得起的。那么,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而这个权利又得不到相当的救济,岂不是将他们的民事权利形同虚设了吗?
江平:过失赔偿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也辅之无过失赔偿,即公平原则。赔偿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这是相对于受偿权利人的一个概念。当赔偿义务人客观上无力履行这个义务的时候,受偿权利人的权利很可能就要落空。权利、义务,都存在一个主体问题,不能随便转换。
你提出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权利救济。当受害者得不到相当的赔偿时,他们就处在一个弱势群体的位置,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济。你提到的阜阳的受害者就得到了一些救济。在公共灾害事件发生后,比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火灾等,受害面比较宽,受害者比较多,并且又没有赔偿义务人,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甚至需要国际救助。
我认为,政府对弱势民众的救济是必要的。即使从税收中划出一块作为救济资金,也是符合民众意愿的,谁都有可能遭遇意外灾害。而民事赔偿就不一样,不能让政府成为最终的义务赔偿人。
特约记者:您将民事赔偿与民事救济区分开来,给我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根据您提出的过失赔偿的原则,在许多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存在管理不善、疏忽职责的状况。比如北京密云在年初发生的灯会踩踏事件,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密云有关部门确实存在失职之处。对此,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
江平:从法理上讲,政府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确实存在过失责任,据此就应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是,更多的情况下,政府是一种间接责任,而民事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当然,有时候间接责任与直接责任并不那么一目了然,并不泾渭分明,这也是需要研究的。在一些重大事件中,政府通过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是不是包含着一定的赔偿成分在里面呢?比如密云踩踏事件的受害者及其亲属就得到了政府的安抚。
特约记者:但是有些情况下,政府并不是完全的间接责任,比如去年发生在河南平舆的重大“木马杀人案”,杀人狂黄勇跨越一年多时间,在自己家里先后杀了17名无辜的中学生,其间,学生家长接二连三不断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甚至杀人犯将其杀害的一名学生的一只手砍下来扔在大街上,以此试探警方,而当地警方都没有立案侦查,致使更多学生被害。后来,17名被害学生的家长无一提出民事赔偿,因为他们知道杀人犯赔不出钱。可是,家长们一致希望惩罚行政不作为者。
江平: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济基础,责任、权利、义务的范围,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9·11事件、西班牙的3·11事件,其本国的媒体也指责政府有失职之处,对“基地”预发的信号不予重视。但是,美国政府、西班牙政府都拿出了一大笔资金给予救济和赔偿。沙特国家也是这样。这些国家很富裕。我国公民在法国戴高乐机场遇难,每家亲属可得人民币赔偿400万元。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公民的民事权利会越来越得到保护。
特约记者:现在适用的刑法比原来增加了很多罪名,更增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类附加刑。相当一些被告人在犯罪之后,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很多死刑犯也不例外,致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方的民事权利落空。
我们知道国家办理刑事案件是要支付较大成本的,采取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方式可以补充国家的财力资源。可是相对而言,直接受害者的损失更加需要补偿呀。国家的财力是个海,公民的财力是滴水,说干就干了。江教授,您怎样看待这种“先刑后民”呢?
江平:我认为,对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的处置,应当“先民后刑”,即先判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然后再酌情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因为个人的承受能力比国家要小得多。再说,人民在交付税金的时候,已经包含了维护社会治安费用这一大块。我还有一个设想,就是把判处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单独建立一项基金,用于统筹救济刑事受害方。像不久前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的四个大学生的亲属,就会得到一定量的救济。我的这个观点在不同场合都说过,是否可行,还可以再作论证。
特约记者:在政府赔偿、救济以外,还有一个补偿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当中,政府对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给补偿。而这个补偿的标准或补偿的数额,往往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以至于民众情绪很大。你如何看待政府的补偿行为?
江平:我在许多文章里都提出过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也好,征地也好,政府出面必须是基于社会公益,像开发商建商品房出售,建高尔夫球场营业,政府不必走在前面。由商家与被拆迁户、被征地户平等协商。双方谈妥了,又不违背规划法,政府就批准,根据拆迁条例下发许可证。(记者:像湖南嘉禾县政府在珠泉商贸城开发中?让县政法委书记担任拆迁总指挥,“株连九族”,强制拆除。结果,县委书记、县长被撤职。)《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不要什么都是政府出面,什么都要政府批准。河南郑州曾经有个“馒头办”,居民蒸馒头、卖馒头,都要政府批准。后来被取消了。
二是商家不能行使强制拆迁、强制征地的权力。开发公司没有这个权力。强制性权力是公权力,不是私权力。商家也不能变相采取一些强制手段,比如给被拆迁人、被征地户断水断电、封路砌墙。
三是补偿标准,至少要达到被拆迁人、被征地户原来的生活标准。(记者:农民一家就靠那一亩三分地过日子,养鸡养鸭养猪养狗。)他们的土地被征去之后,每每只能一次性得到补偿几千块钱,能做什么用呢?买保险不够,做生意不够,生活一下陷入贫困无助的状态。
四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可以由受偿人提出异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现在,各地有各地的补偿标准,都是当地政府的一纸文件。这个文件合不合乎公平与正义呢?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新的宪法提出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相信政府会越来越重视保护私权的,“补偿”将会越来越接近“赔偿”的。
本文原载《方圆法治》杂志,该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查看吴伟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学家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fangyuan/200407/20040708205520.htm
权利救济,一个沉重的话题——专访著名法学家江平
特约记者:江教授,最近,安徽阜阳发生了因食用无营养成分的“空壳奶粉”而出现了229名“大头娃娃”,其中已死亡15名婴儿。据悉,当地一些制假售假者,还有一些渎职的政府官员已经被拘被捕,另有行政机关因行政不作为而被告上了法庭。可是,在责任部门面对行政责任、责任人面对刑事责任的时候,那些已经死去的和那些可能终身残疾的大头娃娃们的民事受赔权利却晃荡在半空。他们的巨额损失已不是农村小店和那些制假的小作坊所能赔得起的。那么,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而这个权利又得不到相当的救济,岂不是将他们的民事权利形同虚设了吗?
江平:过失赔偿是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当然,也辅之无过失赔偿,即公平原则。赔偿是要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这是相对于受偿权利人的一个概念。当赔偿义务人客观上无力履行这个义务的时候,受偿权利人的权利很可能就要落空。权利、义务,都存在一个主体问题,不能随便转换。
你提出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权利救济。当受害者得不到相当的赔偿时,他们就处在一个弱势群体的位置,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救济。你提到的阜阳的受害者就得到了一些救济。在公共灾害事件发生后,比如洪水、泥石流、地震、火灾等,受害面比较宽,受害者比较多,并且又没有赔偿义务人,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甚至需要国际救助。
我认为,政府对弱势民众的救济是必要的。即使从税收中划出一块作为救济资金,也是符合民众意愿的,谁都有可能遭遇意外灾害。而民事赔偿就不一样,不能让政府成为最终的义务赔偿人。
特约记者:您将民事赔偿与民事救济区分开来,给我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根据您提出的过失赔偿的原则,在许多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存在管理不善、疏忽职责的状况。比如北京密云在年初发生的灯会踩踏事件,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密云有关部门确实存在失职之处。对此,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
江平:从法理上讲,政府在一些公共事件中,确实存在过失责任,据此就应作出相应的赔偿。但是,更多的情况下,政府是一种间接责任,而民事赔偿义务人应当是直接责任人。当然,有时候间接责任与直接责任并不那么一目了然,并不泾渭分明,这也是需要研究的。在一些重大事件中,政府通过民政部门给予一定的救济,是不是包含着一定的赔偿成分在里面呢?比如密云踩踏事件的受害者及其亲属就得到了政府的安抚。
特约记者:但是有些情况下,政府并不是完全的间接责任,比如去年发生在河南平舆的重大“木马杀人案”,杀人狂黄勇跨越一年多时间,在自己家里先后杀了17名无辜的中学生,其间,学生家长接二连三不断地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甚至杀人犯将其杀害的一名学生的一只手砍下来扔在大街上,以此试探警方,而当地警方都没有立案侦查,致使更多学生被害。后来,17名被害学生的家长无一提出民事赔偿,因为他们知道杀人犯赔不出钱。可是,家长们一致希望惩罚行政不作为者。
江平: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济基础,责任、权利、义务的范围,都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9·11事件、西班牙的3·11事件,其本国的媒体也指责政府有失职之处,对“基地”预发的信号不予重视。但是,美国政府、西班牙政府都拿出了一大笔资金给予救济和赔偿。沙特国家也是这样。这些国家很富裕。我国公民在法国戴高乐机场遇难,每家亲属可得人民币赔偿400万元。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公民的民事权利会越来越得到保护。
特约记者:现在适用的刑法比原来增加了很多罪名,更增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类附加刑。相当一些被告人在犯罪之后,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很多死刑犯也不例外,致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方的民事权利落空。
我们知道国家办理刑事案件是要支付较大成本的,采取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方式可以补充国家的财力资源。可是相对而言,直接受害者的损失更加需要补偿呀。国家的财力是个海,公民的财力是滴水,说干就干了。江教授,您怎样看待这种“先刑后民”呢?
江平:我认为,对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的处置,应当“先民后刑”,即先判处被告人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然后再酌情处以罚金和没收财产。因为个人的承受能力比国家要小得多。再说,人民在交付税金的时候,已经包含了维护社会治安费用这一大块。我还有一个设想,就是把判处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单独建立一项基金,用于统筹救济刑事受害方。像不久前云南大学马加爵杀害的四个大学生的亲属,就会得到一定量的救济。我的这个观点在不同场合都说过,是否可行,还可以再作论证。
特约记者:在政府赔偿、救济以外,还有一个补偿的行政行为,主要是在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当中,政府对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给补偿。而这个补偿的标准或补偿的数额,往往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以至于民众情绪很大。你如何看待政府的补偿行为?
江平:我在许多文章里都提出过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拆迁也好,征地也好,政府出面必须是基于社会公益,像开发商建商品房出售,建高尔夫球场营业,政府不必走在前面。由商家与被拆迁户、被征地户平等协商。双方谈妥了,又不违背规划法,政府就批准,根据拆迁条例下发许可证。(记者:像湖南嘉禾县政府在珠泉商贸城开发中?让县政法委书记担任拆迁总指挥,“株连九族”,强制拆除。结果,县委书记、县长被撤职。)《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不要什么都是政府出面,什么都要政府批准。河南郑州曾经有个“馒头办”,居民蒸馒头、卖馒头,都要政府批准。后来被取消了。
二是商家不能行使强制拆迁、强制征地的权力。开发公司没有这个权力。强制性权力是公权力,不是私权力。商家也不能变相采取一些强制手段,比如给被拆迁人、被征地户断水断电、封路砌墙。
三是补偿标准,至少要达到被拆迁人、被征地户原来的生活标准。(记者:农民一家就靠那一亩三分地过日子,养鸡养鸭养猪养狗。)他们的土地被征去之后,每每只能一次性得到补偿几千块钱,能做什么用呢?买保险不够,做生意不够,生活一下陷入贫困无助的状态。
四是政府的补偿标准,可以由受偿人提出异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现在,各地有各地的补偿标准,都是当地政府的一纸文件。这个文件合不合乎公平与正义呢?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新的宪法提出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相信政府会越来越重视保护私权的,“补偿”将会越来越接近“赔偿”的。
本文原载《方圆法治》杂志,该杂志授权东方法眼刊登,《方圆法治》杂志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国家级法制期刊。
查看吴伟民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法学家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fangyuan/200407/200407082055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