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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对病人投诉应实行首诉负责制
发布时间: 2009-08-07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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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医院对病人投诉应实行首诉负责制

2009-08-07 00:23:06 来源: 中国广播网(北京) 

核心提示:卫生部发布《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院对病人投诉要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门投诉。同时,医院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中广网北京8月6日消息 8月5日,卫生部发布《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征求意见稿要求医院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形成一整套工作机制。如果该《办法》付诸实施,那么患者今后将不可能遭遇投诉无门的困境,投诉也会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医院对病人投诉要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可以到任何部门投诉。接待人应先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和投诉记录,并及时将投诉意见转至投诉管理部门。同时,医院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征求意见稿指出,投诉管理是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投诉管理,有助于推动医院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征求意见稿要求,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由主要领导分管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医院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征求意见稿要求,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反馈投诉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匿名投诉按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办理。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会诊等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问题的投诉,应当第一时间查明情况。确属收费、计价错误的,应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刘天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