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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自有的司法系统是"独立王国"
发布时间: 2009-08-08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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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自有司法系统是"独立王国"

2009-08-06 10:00:58 来源: 南方周末(广州) 

从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证实,铁路检法两家年内脱离铁路部门已是铁板钉钉。

最高检原铁检厅厅长陈振东认为,铁路两院是缺乏监督的“独立王国”,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

■从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证实,铁路检法两家年内脱离铁路部门已是铁板钉钉。

■从铁路司法内部获知,这次铁路公检法人员原则上将由企业职工整体进入公务员序列,中央编办已经做好相应工作。

■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运输检察分院将就地移交至所在省高院和检察院,设立铁路分院的可能性较大。

□本报记者赵凌实习生王存福发自北京

南方周末记者日前对颇受关注的铁路司法移交地方的消息进行了证实。来自中央政法委、“两高”、国家公务员局、地方编制办公室、部分铁路检察分院和省级公安厅的消息证明,铁路检法两家年内脱离铁路部门已是铁板钉钉,铁路公检法人员亦将转制为公务员。

铁路司法系统自今年5月已经冻结人事,不再进人,就是在专心等待年内的体制改革。

铁路司法人员安置内情

正值改革敏感时期,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铁路司法系统内人士全部要求匿名。广州、兰州和郑州的铁路两院人士向记者表示,两院职工现在普遍比较兴奋,迫不及待希望改革顺利完成。一些法院和检察院已经不再接案,一位铁路检察分院的检察官说,一是避免未来交接麻烦,二来也是无心办案。据了解,转制本该在去年完成,但因国家大事频发,最终推迟至今年。

铁路公检法人员在改革的躁动当中正在为即将到来的公务员考试悄然准备。国家公务员局有关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此次铁路公检法系统进行转制,将于今年9月份由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公务员考试,考试通过者将可以顺利直接转为公务员,如考试不能通过,将不能转为公务员。但是这位负责人同时透露,不能通过考试的,原单位会进行妥善安置。另据记者了解,各单位现在已开始培训,并配发了统一的考试大纲。

此前有舆论对铁路职工就此直接变身公务员,表达了不同意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刘源就认为,铁路公检法改制中的人事编制和机构精简,要通过制度设计先进行消化,不能趁转制之机让不作为的“闲士”摇身一变成了国家公务员,不能借此从垄断企业剥离冗员给地方政府。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要严格控制公务员考试的条件和难度,同时注重对综合能力和品格素质的选拔,不能够滥竽充数。

但南方周末记者从铁路司法内部得到的消息是,这次铁路公检法人员原则上将由企业职工整体进入公务员序列,中央编办已经做好相应工作。一位内部人士说,如果按照正常的公务员考试标准,铁路公检法人员估计不会有几个人能通过,他认为,作为体制转型的过渡期,即使从稳定的角度考虑,考试的通过率必须很高。据兰州铁路局方面的消息,铁路公安的考试已定下基本原则,副科以上免试考核,副科以下参加考试。

跳出“儿子审老子的怪圈”

一位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人士告诉记者,从中央文件精神上来看,除从铁路剥离外,现行大的架构保持不变,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运输检察分院将就地移交至所在省高院和检察院,估计会相应地铁路法院分院和检察分院,基层院也循此就地转移地方。如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将就此并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铁路检察分院。但铁路公安是否移交地方、还是垂直管理,尚有各种传闻。

现行的铁路司法体系是两级管理,全国共有17个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一个分院管辖多个地方,共计六十多个基层法院和检察院,比如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管辖着上海、南京、蚌埠、杭州和福州的铁路运输法院。

如果保持现行架构,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按照法定审级,很多地方中间将缺少一个负责二审的中级法院。普遍认为,在每个省之下再设立一个中院,机构林立,肯定不现实。在这个问题上,目前记者从各方都没有得到一个详细的方案。

不管机构设置细节如何,将司法从铁路企业剥离出来,是众望所归的一个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原铁路检察厅厅长陈振东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铁路司法脱离铁路”从他三十年前进入铁道部工作就喊个不停,到现在了仍然是雷声大雨点小,现在已经到了不改已无法容忍的地步。他以二十多年的亲身铁检经历,见证了这个制度的重重弊端。

陈振东认为,最大问题就是铁路两院人、财、物不独立,导致司法不公。铁路两院的人员编制,目前仍属于企业和事业编制。他们并没有纳入国家司法人员序列,仍属于铁路局(或公司)的内部编制。其人事、法律职务均由铁路局党委任免。两院人员的工资、奖金、办案经费、办公设备等一切经费开支都由铁路局承担。陈认为,显而易见,这种司法体制无法消除铁路的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2007年山东女孩刘珊珊在重庆万州火车站被火车轧断双腿,火车站按照旧规定,只愿意赔付300元。此事在全国引起巨大震动。刘珊珊的代理律师段茂兵说,从一开始,他和当事人就不相信铁路法院会公正审理此案。段茂兵说,从这个案子也反映出了目前铁路法院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将涉及铁路的案子起诉到了地方法院,但是由于专属管辖权的问题,当地地方法院又把案子转交给铁路法院,这期间就会浪费当事人很多时间。而铁路企业常规的方法就是利用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来拖延案件的审理。段茂兵曾以市人大代表的身份提出取消铁路法院的提案。他认为,全国范围内,铁路法院法官也就三千多个,人数不是很多,根本没有专门成立铁路法院的必要。

前述郑州铁路检察分院人士肯定地表示,全系统的人都希望尽早摆脱“铁路”,一方面能解决公务员身份,另一方面深陷“儿子审老子”的怪圈,让他们也很尴尬,但又不能说出口。

改革的过去与未来

为什么铁路公检法的改革会拖延这么久,多数人认为,除了保障铁路特殊性的考虑外,利益的博弈是更显著的问题,相关部门当然希望能一直享受永不败诉的“法律福利”。陈振东说,铁路两院一直缺乏监督制约,是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铁路系统没有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机构。铁路两院的司法情况,既不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又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陈表示,铁路两院虽然受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但因铁路两院的设置是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院对其业务指导也鞭长莫及。如上海两院管辖横跨三省一市,难以有效进行业务指导。

铁路司法系统内多数意见认为,铁路具有高度集中统一、大联动的小社会、半军事化管理的特点,作为专业司法机构保留仍有必要。陈振东的观点是,这个改革实质性的问题,也是关键问题,是处理好铁路两院人、财、物的归属和保障机制的建立,把铁路两院的司法体制纳入国家的司法序列。可以考虑经费保障国家财政部在铁道部上缴国家运营收入中,按照铁路两院的经费预算,拨付给“两高”,按照各铁路两院的实际情况核定标准,专款专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据记者了解,铁路司法转制的过渡期将有三年,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将比照当年铁路医院和学校改制的做法,前三年财务先由铁路负责,后三年由地方财政负担。

铁路司法内部人士均坦陈,转制带来的最现实的利益,就是稳定的公务员身份和两倍于现在的企业退休工资。一些地方已经作出规定,在今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将不带入公务员序列,但其工资差距将会如额补齐。




铁路司法到底管多宽?

一起涉嫌受贿案的管辖权争议

尽管公司名称仍冠有“铁路”二字,但被告人所在企业脱离铁路系统多年,上海铁路检法仍坚持由他们主办此案。其间,上海高级法院曾裁定铁路法院无管辖权。

但此后该案多次反复,最后上海高级法院又指定铁路法院管辖。多位刑诉专家批评铁路司法越权,铁路司法的管辖权与公信力再受关注。

□本报记者赵凌 发自北京、上海

管辖之惑

一周以来,司法系统之外的另外一些人也在寝食难安地打听铁路公检法改制的消息。在上海,一位名为刘波的国企职工已被羁押两年,他的辩护律师说,最后的希望或许只能寄托于铁路司法将由地方接管的传闻之上。2007年8月,52岁的刘波以涉嫌受贿被上海铁路公安局从公司带走。刘担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的副总经济师。彼时,这家公司正在经历一场反腐清查,在他之前,上海公司原总经理、第一分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和贪污接受了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调查。

七个月后,上海铁路检察分院对刘波正式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01年至2007年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77万元。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时,刘波当庭翻供,表示这些钱主要是公司基于他在山东期间的突出业绩给予的奖励。

上海铁路中院最终认定对刘波的指控罪名成立,2008年5月以受贿罪判处刘波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77万也全部予以没收。刘波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工程公司系列案在整个中铁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内部引起了很大震动,刘波等人是否涉嫌犯罪另当别论,但员工大惑不解的是,作为一个已经跟铁道部脱钩的企业,为什么铁路法院和检察院还要来管他们。

上海工程公司是一家隶属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个拥有2万职工的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控制系统的科研开发、器材制造、工程设计与施工安装。2001年,遵循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要求,集团公司与铁道部正式“脱钩”,划归国资委管理。与此同时,其财务关系也彻底脱离铁道部,在财政部单列。2008年,上海工程公司经国资委批准,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

基于上述体制变化的事实,刘波的辩护律师对上海铁路两院提出管辖质疑。律师认为,刘波所在的单位,在没有改革以前,人财物归铁道部管理,现在已明确归国资委,铁路两院当然无权行使管辖权。2008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刘波所在的公司已于2001年1月起从我国铁道部划归国务院国资委管理,“因此,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铁路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至此,围绕此案的管辖争议看似已经解决。按照法律规定,接下来,铁路中级法院应将此案退回至铁路检察院,经重新确定管辖后,移交至适合的地方管辖。

颇受争议的“指定”

然而,事情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发生了被关注此案的法学专家称为“匪夷所思”的惊人变化。在上海高法作出裁决两星期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仍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公诉。一个月后,铁路检察分院再次以受贿罪向铁路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12月17日,上海高院“上海铁路中院没有管辖权”的裁定言犹在耳,上海铁路中院再次立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耐人寻味的是,中院立案的次日,上海高院又作出了“指定上海铁路中院管辖”的决定。

一个月之内,上海高院对上海铁路中院先后作出了“没有管辖权”和“指定管辖权”的两个前后矛盾的截然意见,公开推翻了此前自己作出的裁定。在再审一审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指出,上海高院的裁定是生效裁定,所确定的“没有管辖权”的事实不容改变。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并不能使铁路两院获得合法的管辖权。2009年6月5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做出再审一审判决,维持了原一审判决结果,并称铁路检法两院“均由各自的上级机关指定,依法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刘波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在此期间,刘波亲属和辩护律师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提出专家咨询的申请。此案中二审法院“出尔反尔”的举动,使得(中国)数位刑事诉讼学术权威颇感震惊,为此公开发表了态度鲜明的意见,他们分别是陈光中、樊崇义、卞建林、汪建成和陈卫东等知名法学教授。

这份由专家联署的意见认为,上海工程公司不再隶属铁路运输系统,铁路两院对其没有管辖权,这一点毫无异议。1982年“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的联合通知规定:“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辖,应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体现其专门性。”专家们认为,从犯罪主体上看,刘波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的职工,其经济犯罪案件,不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辖。从犯罪对象上看,刘波所收受的贿赂,与铁路运输系统无关;刘波的受贿犯罪也不是发生于铁路运输过程之中。综合各种因素,他们认定本案都与铁路运输无关,不应由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辖。

专家指出,在上级法院、检察院发现管辖错误的情况下,指定管辖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纠正管辖错误以维护司法公正。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指定没有管辖权的铁路两院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检察院进行管辖。然而,“上级法院、检察院明知由铁路两院管辖是错误的,不但不予以纠正,相反却指定铁路两院继续管辖,这实际上是在维护和支持其管辖错误,这是根本违背指定管辖立法宗旨的。”陈光中教授在论证会中更是用“违背常识”来批评这一做法。

面对外界的这类批评,上海铁路检察分院公诉处人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办这个案子,是经过上级院指定的,不存在法律问题。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不愿就具体案情发表意见。

辩护律师表示,对再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并不乐观,但他和当事人都做好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所有准备。

本司法获取民心的新动作

■彼岸观法

民主的因素虽然是日本陪审团制度引入和恢复的直接考虑,但加强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重树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才是日本陪审团审判制度更值得重视的因素。

□易延友

8月3日,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6名陪审员参与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这是66年后日本恢复陪审团开审的第一案,是日本司法划时代的大事。央视、新华社等媒体对此亦作了报道。

日本在1923年引进了陪审团审判制度,1943年被正式废除。但在上个世纪末,日本朝野上下又呼吁重建陪审团审判制度,在2004年再次通过了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的《陪审团法》,并在今年正式实施。

从历史来看,陪审团的引进应当是民主风气造成的结果。1923年全国范围内的民主运动,促使当时的首相下决心通过《陪审团法》,来保障普通公民实现参与司法的意愿。不幸的是,随着军国主义的抬头和专制的加强,陪审团审判的适用日益减少,并最终退出了日本司法的历史舞台。因此,历史上日本陪审团的引进和废除,都与民主的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如今,日本又恢复了陪审团审判制度,也是因为日本议会希望在司法程序中增加民主因素、保障民众参与司法、建立司法的国民基础。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其《陪审团法》在陪审员的选拔方面紧步英美的后尘,十分强调陪审团组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以体现陪审团审判的民主性。

但是,民主的因素虽然是日本陪审团制度引入和恢复的直接考虑,民主却又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惟一的价值。加强裁判中认定事实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并以此重建司法的权威、重树司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更值得重视的因素,也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在日本获得重建的更为深层的原因。

任何一个司法过程都必须要在其裁判中认定事实,而认定事实正是司法过程中最迷人同时也是最具有风险性的事业。古往今来,几乎所有的司法制度都要求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主观符合客观。但是,主观怎样符合客观,却是一个亘古的难题。对此,中国民间司法文化采取了“认识论精英主义”的立场,也就是将某些历史上存在且在民间广为流传的法官予以神化,或者赋予其发现事实方面的特异功能,例如包拯、海瑞、狄公等。但是在英美法系,由于其司法制度一直实行陪审团审判,因此,民众不可能对与其地位身份大致相同的陪审员产生出“断案如神”的期待。相反,这种司法制度酝酿出完全不同于中国和欧洲大陆的哲学思想———“认识论平民主义”:每个人的认识能力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普通人也能断案———虽然不一定断案如神,但是只要精神正常,基本上不会出太大的差错。

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其权威性不是来自于司法人员在认识客观世界方面的特异功能,而是来自于12个人这个庞大的群体,以及一致裁决这个制度赋予的权威的声音。同时,由于陪审团不可能主动进行职权性的调查,因此其程序必然奉行当事人主义,从而发展出程序正义的观念,以支持裁判中认定的事实的正当性。再加上人们认识到陪审员也具有和普通人一样的人性,人性必然有其弱点,因此通过证据规则对陪审团认定事实的材料加以约束,也就顺理成章。有了这些制度上的保障,陪审团对于事实的认定,也就成为了“无言的结局”,因为陪审团从未为自己的裁决说明理由。陪审团的裁决被视为天然的权威。陪审团裁决从不给出理由的做法,可谓“此时无声胜有声”。

日本的司法自战后重建以来,虽然也一直奉行司法精英化的原则,其司法系统一共也才有法官三千余人,但是在上个世纪末期,民众对司法的信心亦有所动摇,媒体也常有批评司法的报道,理论界则不失时机地发出改革司法制度的声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废黜六十余年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才又重获青睐。其实,正是由于日本理论界认识到陪审团审判制度在重建人民对司法信心方面的功能,才如此热情地赞扬陪审团审判制度,使之最终得以成为日本司法制度的现实。

(作者为清华大学副教授) (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