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命案:岂可“私了”!
发布时间: | 2009-08-10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重庆命案:岂可“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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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beijingnews.co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08-10
■ 社论
8月1日,3岁的儿子在一家酒店大堂里摘了一朵花被服务员撵出吓哭,妻子论理时被该酒店老总率人打死;8月8日,该酒店老总的夫人等5人,主动找到死者田家芳的家属协商,酒店老板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现金28.5万元。
这条以“重庆母亲遭酒店老总率人打死续:28.5万元私了”为题的新闻,在网上引来大量点击和回复。由于此前新闻报道“目击者介绍称,案发后该酒店老板曾扬言说‘大不了花200万元买条人命’”太过刺激人们的神经,所以公众热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而结局似乎真如酒店老板扬言的那样“买”了条人命,惟一不同的只是,这笔命费只有28.5万元。
尽管,重庆相关法律机构并未对此案的处理进程表态,“私了”一词可能也暂时存疑。但此前太多的案例,让人不得不以“恶意”揣度案情的进展———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驾驶套牌车致两人死亡案,在交警主导下以65万元“私了”后,刑事部分至今悬疑;杭州飙车案中的胡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说与113万元的赔付协议有关。
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有条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得到相应的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这项旨在提升当事人双方的服判率的制度,从实行之日起,就受到来自司法界和社会的质疑,担心其一旦操作不当,将有损公平公正,有损法治精神。
有人不无忧虑地指出,这会不会异化成变相的“用钱赎刑”?因为,实施此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钱”。换句话说,“钱”可以把案件的“大”化“小”,“小”化“无”。只要有钱,哪个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花钱消灾?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就是说犯了法可以“出钱免刑”了,那么,非刑事的领域又将会如何?
7月26日,本报曾发表《刑事和解制度该如何取信于民》的社论,指出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野,使弱势群体及其同情者对既得利益群体保持着警惕。在有关实践中,以罚代刑、贿赂司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人们完全有理由担心该制度被异化为以钱代刑的法治漏洞。建议以细化的、可行的、公平的、透明的制度,确保该制度不被扭曲。
相关部门对此解释称:适用刑事和解的,只能是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回到重庆酒店老总率众打死公民案,此案显然不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但处理过程却貌似“刑事和解”,而且相关协议是在派出所主持下签订的。这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死者家属拿着28.5万元“人命钱”离开了伤心地,这只能算民事赔偿部分告一个段落。而公诉的刑事部分,还并没有开始。要知道,生命与天理是不能轻易“私了”的。
提前赔付固然算不上违法,也能换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刑事部分的处理,还是应以事件发生时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在涉及如何量刑时,不能光把目光盯着强势一方对弱势群体的“赔偿”,更应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综合考虑。否则,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必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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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hebeijingnews.com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08-10
■ 社论
8月1日,3岁的儿子在一家酒店大堂里摘了一朵花被服务员撵出吓哭,妻子论理时被该酒店老总率人打死;8月8日,该酒店老总的夫人等5人,主动找到死者田家芳的家属协商,酒店老板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现金28.5万元。
这条以“重庆母亲遭酒店老总率人打死续:28.5万元私了”为题的新闻,在网上引来大量点击和回复。由于此前新闻报道“目击者介绍称,案发后该酒店老板曾扬言说‘大不了花200万元买条人命’”太过刺激人们的神经,所以公众热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而结局似乎真如酒店老板扬言的那样“买”了条人命,惟一不同的只是,这笔命费只有28.5万元。
尽管,重庆相关法律机构并未对此案的处理进程表态,“私了”一词可能也暂时存疑。但此前太多的案例,让人不得不以“恶意”揣度案情的进展———湖南省平江县建设局副局长李丰国驾驶套牌车致两人死亡案,在交警主导下以65万元“私了”后,刑事部分至今悬疑;杭州飙车案中的胡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说与113万元的赔付协议有关。
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地方,开始试行有条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通过使被害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得到相应的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这项旨在提升当事人双方的服判率的制度,从实行之日起,就受到来自司法界和社会的质疑,担心其一旦操作不当,将有损公平公正,有损法治精神。
有人不无忧虑地指出,这会不会异化成变相的“用钱赎刑”?因为,实施此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钱”。换句话说,“钱”可以把案件的“大”化“小”,“小”化“无”。只要有钱,哪个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花钱消灾?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就是说犯了法可以“出钱免刑”了,那么,非刑事的领域又将会如何?
7月26日,本报曾发表《刑事和解制度该如何取信于民》的社论,指出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野,使弱势群体及其同情者对既得利益群体保持着警惕。在有关实践中,以罚代刑、贿赂司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人们完全有理由担心该制度被异化为以钱代刑的法治漏洞。建议以细化的、可行的、公平的、透明的制度,确保该制度不被扭曲。
相关部门对此解释称:适用刑事和解的,只能是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回到重庆酒店老总率众打死公民案,此案显然不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但处理过程却貌似“刑事和解”,而且相关协议是在派出所主持下签订的。这不能不让人浮想联翩。死者家属拿着28.5万元“人命钱”离开了伤心地,这只能算民事赔偿部分告一个段落。而公诉的刑事部分,还并没有开始。要知道,生命与天理是不能轻易“私了”的。
提前赔付固然算不上违法,也能换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刑事部分的处理,还是应以事件发生时的情况为主要依据。在涉及如何量刑时,不能光把目光盯着强势一方对弱势群体的“赔偿”,更应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综合考虑。否则,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必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