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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有制变迁:打土豪分田地人民公社包产到户
发布时间: 2009-09-26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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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保护私产入宪

撰稿 陈红

“《物权法》究竟重在保护私有财产,还是保护公有财产,一直是立法进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

2006年8月23日,《物权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第5次审议。而该法案最终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一年前(2005年8月),北大教授巩献田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称《物权法(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并且涉嫌违宪。从此,围绕《物权法》的争议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公众讨论,持续至今。

初稿身世

从倡议到五审的12年间,《物权法》的修订和审议纷争此起彼伏,最新的草案文本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早的倡议者和起草人看来,历经五审之后的《物权法》已经与他们当初的基本设想相去甚远。他们认为,“只要是合法权利,都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的主张在五审之后很难清晰地看到了。

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仍然是个待解的难题。

1994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在修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意识到,交易不能只解决规则的问题,交易对象和其到底该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才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于是中国社科院就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国家尽快起草《物权法》,并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历时五载、十易其稿之后,他们终于在1999年9月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新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一个正式版本。

官方稿出笼

而更激烈的交锋也在酝酿之中。

“事实上,从立法之初,就争议不断。”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告诉记者,当时他们的立法初衷就是要尊重《物权法》基本法理,贴近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当时的反对之声主要是说,该草案“没有充分反映社会主义特色”。

200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版本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出炉,争论进一步升级。

“两个不同版本的草案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对国家财产的看法不同。”孙宪忠说,从民法的角度看“只要是合法权利,都应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法案中不应该使用歧视性语言”。这是“社科院版本”的出发点。

而人大的版本则主张“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据知情人士回忆,当时两种版本都有为数众多的支持者,双方口诛笔伐不亦乐乎。后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彗星组织编写的)和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统筹的结果)的两份专家稿基础上编写了目前不断进行审议、修改的“官方稿”。

五次审议

“《物权法》到底应该对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原则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要不要变,怎么变?对于老百姓的基本权利,民权、私有财产应该怎么看?这些都是涉及政体的争议。”孙宪忠认为,“国家所有权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物权法》所涉及的最核心的问题。

自2002年以来,《物权法》已先后进行五次审议。其中,2004年,中国确立“私产入宪”被视为推动《物权法》制定的重要事件。但此后形势便开始不断发生“逆转”。

2005年6月,《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的呼声中,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2005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透露,当时全国人大审议之后新修改的草案中,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项,因为一些委员提出不同的意见,增加了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进行追究”等原本不应该写入民法的条文;对于农村宅基地的买卖,从原来草案中间接允许宅基地买卖,修改成为简单的一句话——“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子”。

当年8月,北大教授巩献田从“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出发,写了一封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信中称《物权法(草案)》“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并且涉嫌违宪。其理由是,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试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不久,巩献田获得人大法工委数位领导约见,并进行了长达“80分钟的谈话”。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第18次会议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讲话中提到,《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主要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外国物权法律制度不能照搬照抄;要实事求是。此时,在最早的倡议者和起草人梁慧星和孙宪忠看来,《物权法》的现行方案已经与他们当初的基本设想相去甚远。

保卫国资?

与其他许多法律专家的看法一致的是,孙宪忠认为后来发生的这一切转向都不是几个学者、几个利益集团能够左右的。事实上,他认为是一种“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僵化理解和固守”导致了法律的转向。

一位人民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只有资产阶级才提平等保护,因为无产阶级没有财产。”

对此,孙宪忠反驳说:“无产阶级又不是乞丐阶层,就算是乞丐,也还可以有根打狗棒!”在他看来,正是这种对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片面理解导致了人们无法在真正做到“只要是合法权利,都该一体承认,平等保护。”

还有学者提出,《物权法》可能会使“非法所得合法化”。孙宪忠认为,这是“不懂法学的法学教授”的观点。清理财(相关:证券财经)产,对侵吞的财产进行处置都要有法可依,而不能根据“一个人是不是有钱,如果有钱,那么就有来路不正的可能”这种简单而没有依据的推理来进行。

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同观点认为,《物权法》既然要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就不宜强调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争论还要持续

在北大教授上书一年之后,草案五审启动。最新的草案文本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还修改了有关条款,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同时建议“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过依然有代表委员提出更进一步的改进意见。

朱相远委员指出,2004年有一个数字,财政部公布国有资产总额约11万亿人民币,其中8万亿作为经营性资产,这是国有资产。民间资产(包括大量生活资料财产)总量28万亿,超过了公有资产的2倍多,这里包括居民的储蓄10万亿,居民住房11万亿,农村住房面积比城市还大。农民这几年赚的钱都积累在房产上了,再包括私人的股票、私家汽车、农民私有的拖拉机和船舶等等,私有财产的数量一直在不断膨胀,因此从生活资料的角度看,私有财产的总量再加上公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就超过了国有资产的总数。这体现了小平同志“藏富于民”的主张。所以现在城镇居民每年有1万多元的可支配收入,农村有三四千元的可支配收入,这些钱许多都转化成私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因此很重要的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私有的物权。

“我们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这些是指生产资料而言,如果11万亿加28万亿共近40万亿中,有一大半是私有的,那么我们的物权法保护的到底是公有为主还是私有为主?所以我建议在第1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后面加上‘维护人民的利益’。13亿老百姓逐步富起来了,他们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得到保护,这是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

“正如宪法第13条所写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是我们立法的依据。”他同时表示。不过有学者指出,当公权利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到底如何解决,恐怕依然是一大待解的难题。

争论仍在继续。专家估计,作为中国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最后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所以这部法律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

“界定财产合法应首先设想人是无罪的”——经济学家、企业家谈私产入宪
2004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引起会内外的热烈反响。新华网演播室请来的两位嘉宾是全国政协委员、天正集团公司的总裁高天乐先生和著名经济学家钟朋荣教授。

私产入宪是颗定心丸

新华网:高总,首先问你一个问题,有人说修宪的消息发布以后,民营企业家的心情都比较好,您听到这条信息以后,心情怎么样?

高天乐:我觉得也是很激动的,因为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得到保护,能够写入宪法,标志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进步。同时,公民合法财产得到保护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的要求,这也是非常适合的时候。

新华网:你们私下里讨论这个事情吗?

高天乐:来之前就讲到这个事情了,大家认为是深受鼓舞的,这对激励他们去创业是很好的帮助。

以前没有宪法的保护的话,或多或少会有这样的顾虑。因为我自己也是两届的政协委员,会开多了,我自己也明白,国家的历史发展像潮流一样,已经不会变更了。很多的民营企业没有参加“两会”的机会,他可能天天担心上面会不会有政策的变化,或者是中央领导人的变更了,他就担心新的领导班子会不会有什么变化。我不担心,但是更多的民营企业家没有参政议政的空间,他不知道大政方针的变化,他就担心,他就买了护照,他国外的绿卡早就买好了,担心要是有问题就马上跑到国外去。所以修宪我觉得是颗定心丸。

民营企业家更有安全感,动力更强

新华网:你觉得这个消息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意味着什么?

钟朋荣:对民营企业家意味着他的财产有安全感,他的动力就更强,他就会拼命去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创造了以后,不能都消费掉,不要拼命买房子,不要拼命买车子,也不要拼命转移,就放在国内,一样的安全,继续来搞生产。有了安全感,就会调动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特别是积累生产型的财富。中国人有安全感,拼命创造财富,人民就富起来了,老板就多了,像高老板这样的人就多了。

如果要问,为什么我们原来要消灭资本家和个体户,要把他的财产变成国家财产?当时有一个基本的观点是公有财产好,私有财产不好,私有财产是亡国之源。那时把财产分为两块,一个是私有一个是公有,当时觉得公有好,私有不好。我这几年的研究,我发现我们的财产应该四分,公有财产分为两块:公有、公用。一块是公有私用,另一块是公有公用,比如说天安门广场,谁都不能搬到家里面去。比如说北京的住房,以前是公有私用。

私有财产也是一样,比方说高总,他的财产他吃了,买了别墅,买了车,还有一个可以建立工厂。工厂是为大家提供工作岗位的。像高总的工厂有6000多人在工作,一年交1亿多税,他的这个财产在为6000多人提供岗位,为国家交1亿多税,为人民生活提供方便。这个财产对他意味着是你要看管好,不看管好这个财产就没有了,所以他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财产对他来说是一个责任和任务。

以前我们讲私有财产不好,这个财产变成利润装在口袋里面,就是他自己的。但是他挣了钱又去建一个厂,又提供了2000个就业岗位,这样的话,再过几年他又去开一个厂。他现在一天要干18个小时,他没有兴趣和时间去消费这些财产,他的兴趣不在这儿,他要搞企业,他要搞温州最大的企业,甚至他要做李嘉诚。所以虽然他的财产越来越多,越来越富,但是他去消费的时间却越来越少,他甚至吃得比你还差,因为他没有时间。

像高总这样他的财产怎么样变成私有公用呢?如果我们没有安全感,像以前,这些老板是“猪”,早晚要宰的,现在不宰你是没有养肥,养肥了就要宰你,促使他们有了钱就赶快吃掉,赶快享受,赶快多买几个别墅。80年代有一个人家里有几套房子,有人采访他说,只有盖了房子消费了,才有安全感。

这样的话会大大的浪费资源,如果他不盖房子而是盖工厂不就增加了就业吗?中国是个失业大国,现在就业问题是头等问题,就业问题的反面就是失业问题,就是没钱创造就业岗位,因为没有安全感,造成大量的资本外流。我们就要促进更多的人把私有财产变成私有公用。

界定财产的合法,应首先设想人是无罪的

新华网:合法的财产应该得到保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合法与不合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怎么样规范对你的财产的界定?

高天乐:法律有些国家是有罪定论,有些是无罪定论。设想你先是有罪的,然后再推论,这是不对的。应当首先设想人是无罪的,比如只要查不到你不合法的地方,你的财产就是合法的。另外一种是当认定你不合法的时候,你就要首先来证明是合法的。这是从两种角度来看问题,假如说一个企业在创造财富的过程中,自己也积累了财富,我们首先认定他没有被抓到不合法的地方,那么他的财产就是合法的。以后在大家的经营过程中,我们要合法经营,不要做不合法的经营。

钟朋荣:按照当时的规定他的财富是违规的不合法的,但是现在规定已经修改了,他就是合法的。这个问题很复杂,最大的问题叫法不责众,面很多。

“原罪”的说法我不太同意

新华网:由此说来,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宪法保护的。那么,有些人提的私营企业的原罪不追究,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钟朋荣:法律上讲的合法财产,财产有不合法有合法的,不合法的像贪污和偷来的肯定不受法律保护,这就涉及到原罪的问题,所谓民营企业的原罪也分成很多种类,有的是违法的,有的是违规的,有的打擦边球的,有的讲闯红灯,有的闯黄灯。我举一个例子,我们的金融法规对民营企业要求我们所有的钱必须存在银行,你需要钱由银行贷给你才能用。

我们温州的企业,开始贷了多少款?我前不久在温州,一个人跟我说,当时一个银行给私营企业贷款超过5万就要你写检查,审查你跟他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给他贷了5万。基本上民营企业是没有贷款的,没有贷款这些人都是从民间搞钱的,在民间搞钱都是非法的,像孙大午一样,都要被抓起来。就凭这一条,你企业搞这么大,钱哪儿来的?都得抓起来,因为你是非法集资。

高天乐:对原罪的说法我不太同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他赚了钱就有罪。当时原罪,最多的是你现在有这么多钱都交了税没有。改革开放初期税制不完善的时候,很多人赚了钱,但不是违法赚来的,这个也不是有罪的问题。

钟朋荣:高总的观点我也同意,有的原罪其实是原公,比如说联产承包。以前我们吃饭吃不饱,要发粮票,很多地方还饿死人,现在为什么搞承包就富裕了?那是从安徽的小岗村搞起来的,18个人按了手印,我们承包我们自己搞,如果搞不起来,就是违规,按照当时的法规这是要抓起来的。当时安徽省委书记万里也支持他们,这就搞开了,然后就推广。用当时的话讲这就是犯罪,你违背了当时的规章,完全可以抓起来。现在讲的原罪,还是“原公”,我们很多的民营企业家,也有很多是从当时那样的情况下走出来的。

钟朋荣:按规定没有计划指标给我钢铁和水泥,我想办法去搞,也是违规的,但也只有这样的人不断创造才推动了改革的进程,就像安徽小岗村的18个手印才促进了新的政策和法规才促使中国富起来一样,很多的民营企业家不断地突破一个一个不符合实际的法规,这样按照当时的法律这是犯罪的。所以这是功大还是罪大的问题,有很多东西是当时法规的问题,所以要说有罪应该是当时制定政策的人有罪。是民营企业家突破了很多不合理的政策使中国社会富起来了,财富创造出来了,你说是谁有罪? (本文来源:新华网 )

历部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

1949年临时宪法(共同纲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入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二十七条: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二十八条: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

1954年宪法

第十二条: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十四条: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1975年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八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上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82年宪法

第八条: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88年宪法修正案

第一条: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一宪法修正案意味着国家第一次承认了私有财产。

第二条: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第五条:现行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现行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八条:现行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此次修宪放弃了计划经济体制,正式宣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次修宪后,市场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现行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现行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现行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此次修宪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明确的合法性根据。修正案第16条明确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并承认其合法性,但把它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该宪法修正案虽然在承认私人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并未采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述方式,更未直接涉及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13条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然而,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未写进宪法。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资料来源:新华网) (本文来源:新华网 )

私有产权入宪之争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第13条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然而,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未写进宪法。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次修宪,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在此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知识界左右两派一直为此产生严重对立,而此“私产入宪”,争议可能暂告一段落,但分歧却并未消除。下文为修宪争论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及其观点。

【支持私有财产入宪】

代表人物:吴敬琏

2003年6月6日,一个小范围的高层专家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的主持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而此时他的身份是刚刚成立的中央修宪小组组长。参会者包括经济学家吴敬琏,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会议的内容是吴邦国听取这些专家对私有财产入宪等问题的意见。

吴敬琏对私有财产入宪发表看法,他认为:《宪法》不明确保护私有财产,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他还认为,要把保护财产权利确定为一条基本的宪法原则,然后再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乃至政策。为了明确财产权受到保护和不可侵犯,应当在宪法里明确规定,除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并且有充分的预先补偿的条件,才可以征用。(来源:中国网)

代表人物:应松年

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的应松年认为:当前大陆上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保护私产入宪之后,可能为彻底解决财富原罪问题找到突破口。目前社会上讨论的财富原罪,主要针对民营企业家的财富。其实在一个社会的原始积累阶段,原罪的问题总是存在,不管这有多么的不合理、多么的不公平,原罪问题总得解决,一个社会总不能够永远让拥有财富的人处在一种不安的状态下,总得有一个追溯的时间界限。(来源:浙江在线)

代表人物:茅于轼

2004年3月,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茅于轼,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时认为:一般的小偷小摸是限制普通人的,因此不可能写入宪法。而私产入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约束政府这个主体的行为规范。因为政府是所有主体中最强大、最强势的主体。它既要制定政策,还要执法。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没有一个国家不是说不保护私人财产的。但在许多国家政府随便侵犯私人财产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包括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时的大规模的抄家,都是历史的惨痛教训。“现在我们已清楚意识到,要搞市场经济必须要明确产权,承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这是一种很大的进步。”(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反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入宪】

代表人物:喻权域

2003年3月,时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的喻权域,在全国两会上作了《不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塞进我国宪法》的大会发言,并提供了长篇资料《资本主义国家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作为附录。全国政协大会秘书处把喻权域的发言稿印了4600份,分发给“两会”的代表、委员和采访“两会”的中外记者们。

2003年夏,中中央中央成立了“修宪领导小组”,喻权域先后写了两篇文章,批驳主张“私产神圣”入宪的极右派。这两篇文章的题目是:《评析主张“私产神圣”入宪的几条理由》、《对宪法和修改宪法之我见》。喻权域在文章中提出了他的主张:如果要修改宪法,在财产权方面要规定:

(一)国家只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只要是“合法的”,就予以保护。非法所得的“黑金”,应受法律追究,不在保护之列。(二)私有财产不得妨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三)当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需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以合理的价格征收私有财产。 (本文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