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派出所协警 体验临时强奸的快乐
发布时间: | 2009-11-04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南浔派出所协警 体验临时强奸的快乐
2009-10-29 22:18:00 来源: 浙江在线(杭州)
核心提示: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浙江在线10月29日报道 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最终难逃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后悔不已。10月29日,南浔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生效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0日晚,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已展开复查
2009-11-03 14:43:49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2009年6月,浙江南浔2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浙江湖州中院已对"南浔区协警强奸案"正式开始调卷审查。
新华网杭州11月3日报道 记者近日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南浔区协警强奸案"正式开始调卷审查。
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对被告人邱某、蔡某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三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10月31日,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四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的规定,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目前已正式启动审查程序。市中院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依法及时认真复查,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本文来源:新华网 )
假“临时性强奸”背后是真问题 2009年11月03日 10:16 来源:新京报
“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关键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
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两名协警邱某和蔡某趁一女子醉酒,先后与她发生性关系。日前湖州南浔法院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遂“酌情从轻”以强奸罪判决两人3年徒刑。(11月2日《羊城晚报》)
判决书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语,被网友概括成了“临时性强奸”,该判决的公正性也遭到严重的质疑。那么,“临时性强奸”的问题出在了哪里?
首先,撇开“临时性强奸”一说,判决的公正性的确值得商榷。两名协警乘女孩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强奸。而且,两人是“先后”强奸,这就构成了“轮奸”。按刑法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就算他们有自首以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的“从轻”情节,而且法院判决中也明确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那么“从轻”就必须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轮奸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从轻”成3年,此举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决。
依此看,法院没有认定两协警构成轮奸,那么所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不仅是说两协警不是事先“有预谋”地将醉酒女子带入宾馆,更说明两协警先后强奸女子的行为,意思上无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相当于说,小偷A偷了某人之后,小偷B又偷了一次;一协警实施强奸之后,同一房间内的另一协警居然不知情,又强奸了一次;这分明就是两起强奸案,而不是一起轮奸案!?这样的判决明显违背了起码的常识。
此外,此判决引起舆论强烈反弹之处还在于,两名案犯的身份是协警,准执法人员,其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判决,判决中没有体现这一点。
其次,按南浔法院事后对媒体的解释,的确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它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并被法院采纳,写进了判决里。法学理论里只有“临时起意”犯罪,它是相对事先有谋划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轻判。此事件中不乏网友对刑法的误解以及恶搞,比如提出“永久性强奸”,但起因是法官没有严格地使用“法言法语”。如果法院判决书本身理性、权威、使人信服,还会有如此多的非议吗?
事实上,虽然“临时性强奸”一语没有真的出现在法院判决当中,但这不代表假的“临时性强奸”背后没有真问题。“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因为客观上符合传播学的规律而被广泛传播,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官员的重视,甚至“假雷词”带动了现实当中的真问题的解决。所以关键不在于司法机关创造或者“被创造”了什么雷词,而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
“临时性强奸”的雷人,在于公众严重质疑此案的司法公正。解决这些真问题,网上的“雷词”自然会消失。(沈彬)
2009-10-29 22:18:00 来源: 浙江在线(杭州)
核心提示: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浙江在线10月29日报道 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知法犯法,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最终难逃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后悔不已。10月29日,南浔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生效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09年6月10日晚,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
浙江"协警临时性强奸案"已展开复查
2009-11-03 14:43:49 来源: 新华网
核心提示:2009年6月,浙江南浔2名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浙江湖州中院已对"南浔区协警强奸案"正式开始调卷审查。
新华网杭州11月3日报道 记者近日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对"南浔区协警强奸案"正式开始调卷审查。
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对被告人邱某、蔡某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三年。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10月31日,市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四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的规定,决定对该案调卷审查,目前已正式启动审查程序。市中院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案件依法及时认真复查,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本文来源:新华网 )
假“临时性强奸”背后是真问题 2009年11月03日 10:16 来源:新京报
“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关键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
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两名协警邱某和蔡某趁一女子醉酒,先后与她发生性关系。日前湖州南浔法院判决: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且主动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遂“酌情从轻”以强奸罪判决两人3年徒刑。(11月2日《羊城晚报》)
判决书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语,被网友概括成了“临时性强奸”,该判决的公正性也遭到严重的质疑。那么,“临时性强奸”的问题出在了哪里?
首先,撇开“临时性强奸”一说,判决的公正性的确值得商榷。两名协警乘女孩醉酒与之发生性关系,显然构成强奸。而且,两人是“先后”强奸,这就构成了“轮奸”。按刑法规定应判处10年以上徒刑。就算他们有自首以及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的“从轻”情节,而且法院判决中也明确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那么“从轻”就必须在法定刑罚幅度之内,轮奸的最低刑就是10年,不可能“从轻”成3年,此举突破了法定刑的幅度,涉嫌枉法判决。
依此看,法院没有认定两协警构成轮奸,那么所谓“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不仅是说两协警不是事先“有预谋”地将醉酒女子带入宾馆,更说明两协警先后强奸女子的行为,意思上无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相当于说,小偷A偷了某人之后,小偷B又偷了一次;一协警实施强奸之后,同一房间内的另一协警居然不知情,又强奸了一次;这分明就是两起强奸案,而不是一起轮奸案!?这样的判决明显违背了起码的常识。
此外,此判决引起舆论强烈反弹之处还在于,两名案犯的身份是协警,准执法人员,其强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判决,判决中没有体现这一点。
其次,按南浔法院事后对媒体的解释,的确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说,“它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并被法院采纳,写进了判决里。法学理论里只有“临时起意”犯罪,它是相对事先有谋划的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轻判。此事件中不乏网友对刑法的误解以及恶搞,比如提出“永久性强奸”,但起因是法官没有严格地使用“法言法语”。如果法院判决书本身理性、权威、使人信服,还会有如此多的非议吗?
事实上,虽然“临时性强奸”一语没有真的出现在法院判决当中,但这不代表假的“临时性强奸”背后没有真问题。“雷词”只是舆论对司法不公正现象的归谬化的解读,因为客观上符合传播学的规律而被广泛传播,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官员的重视,甚至“假雷词”带动了现实当中的真问题的解决。所以关键不在于司法机关创造或者“被创造”了什么雷词,而是政府怎样缓解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严重焦虑。
“临时性强奸”的雷人,在于公众严重质疑此案的司法公正。解决这些真问题,网上的“雷词”自然会消失。(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