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海关 你有权查扣下香港正式出版物吗
发布时间: | 2009-11-06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天河海关 你有权查扣下香港正式出版物吗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太久,香港的正式出版物还不能中国境内销售、发行,甚至不能从香港带入?
中国是法治优先,还是政治优先?
《南方周末》:海关扣所谓的“禁书”,依据在哪里?
[ 核心提示:中国法律已明文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
一位学者购自香港的多本学术著作,在进入广州时,被海关认定是违禁印刷品。当这位学者要求海关公示禁书目录及具体依据时,海关称这是保密的。
没有公开的内部文件,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位学者和海关打上了一场官
不少人有过这样的经历,从海外购买的某些书籍,在进入中国海关时,却因涉嫌违禁印刷品被查扣。大多数人选择了接受,但知名学者冯崇义选择了打官司。
这位学者持中国护照,现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兼职教授。
禁书目录是保密的
6月5日上午,学者冯崇义在从香港进入广州天河车站海关的例行检查时,被海关工作人员查扣书籍。被查扣的是11本购自香港的学术著作,包括《解构与建设》、《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等。海关的查验记录称所扣留的书籍涉嫌违禁印刷品。
冯崇义向海关工作人员解释,这些书均是香港正规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这些书大多是由中国国内学者撰写或编著的中国现代史研究著作,只是因为各种原因在港台地区出版。而且对自己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
2小时后,沟通宣告失败。冯崇义当即追问海关工作人员,谁定的“违禁印刷品”?哪些书籍属“违禁范围”?“海关审查书籍”是否合法?公众从何处知道具体的“违禁”内容?
海关工作人员解释:哪些书籍属“违禁范围”,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据南方周末记者从海关内部人员了解,在海关入境现场重点查验房有一份内部的违禁印刷品目录清单,查获可疑书籍时,工作人员可将书名输入电脑查询核对。但该查禁目录即使对海关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都是保密的,更遑论对外公开。
一个半月之后,冯崇义再次来到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交涉。最终,他要回了4本,但其余7本书仍被查扣。"
.湖南长沙《晨报周刊》文化版编辑袁复生与冯崇义有同样遭遇。7月底,袁复生获邀参加香港书展,在书展上淘到了《拒绝遗忘》、《江户四十八手》等4本书。在进入广州海关时被查扣。袁向海关人员解释,《拒绝遗忘》在1999年就已由汕头大学出版社在内地出版过,只是数量少比较难买到,完全属合法出版物。但海关仍以查扣禁书处理。
保密的内部规定可否作为执法依据?
沟通无果后,冯崇义把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告上广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海关撤销收缴决定并公开道歉。
此案在10月14日开庭,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海关扣书行为有无法律依据?海关审查禁书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有否公布于众?
原告冯崇义认为海关审查书籍内容属于越权行为,海关法第二条中所提及的政府授予海关权限并没有包括对出版物内容的审定权限。原告还提到,海关也没有公布具体的审查禁书标准和清单,让公众明白哪些属于违禁印刷品。
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在答辩状中称,此案中所收缴的7本书均明显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中所列的禁止进出境物品,海关是依法予以收缴。
但冯崇义认为,海关的收缴清单上并没有查明和告知,他的书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他认为,广州天河车站海关所作的收缴清单缺乏对禁止入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应予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他还认为,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中对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有过定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当属违禁印刷品。但什么是违禁印刷品,应该有个公布于众的目录,否则公众无从遵循。而现在,海关查扣“禁书”的目录却是秘密的内部规定,这有违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当前中国的法律框架,是不支持这种权力滥用的。
国内获奖作品被海关认定是“色情淫秽书籍”
调查中发现,福建青年作家陈希我遇到的情况更为奇特。2007年12月,台湾一家文化公司出版了陈希我的小说集《冒犯书》繁体中文版后,给他邮寄了12本样书。
福州海关查扣了样书,称繁体中文版的《冒犯书》属淫秽书籍。
陈希我询问海关:“判定《冒犯书》为色情淫秽书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州海关答复:“海关印刷品监管审查具有涉密性和特殊性,具体依据无可奉告,海关历来都是这么做的。”
其实,《冒犯书》早在台湾出版之前已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值得一提的是,繁体中文版《冒犯书》中的10篇小说,均在《人民文学》、《收获》、《花城》、《天涯》等大陆知名文学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书中的7篇小说还曾经获过“华语文学传媒大奖”提名奖、福建省“百花奖文艺奖”等多种奖项。
2008年初,陈希我将福州海关告上法庭。
让陈希我失望的是,案件一审二审都判其败诉,他的小说集《冒犯书》被判“宣扬了淫秽行为”。不仅如此,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在审理案件时,均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公开审理。
陈希我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虽然终审败诉,但他还会继续申诉。同时,他已于8月初致函全国人大,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够对保密法修改起到借鉴意义。
北京市高院曾认为海关禁书无据
冯崇义的官司胜败难卜,陈希我的官司已经败诉,而有同样遭遇的律师朱元涛曾经打赢过这类官司。
7年前,北京律师朱元涛从香港带回《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一书,在北京机场海关过关时被查扣。他在北京二中院起诉了首都海关。此案被称为首起海关审查违禁印刷品引发的诉讼。
朱元涛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指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判处首都机场海关撤销查扣决定,朱元涛胜诉。
除了胜诉的结果出人意料之外,北京市高院还在审理阶段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对于印刷品进出境问题,海关总署从未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及公布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名单,仅有内部网站上的禁止进境印刷品目录为据。
朱元涛以为,凭着这一纸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他可从首都海关拿回被查扣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一书。但两个月后,北京市高院又对此案作出了改判,重新维持了首都海关没收该书的行政处罚。
七年后的今天,违禁印刷品的名单依然没有公之于众。+ ^# k; g0 d! l0 o& a6 d* J5 A: p" h
媒介法学者,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教授指出,对于海关那些比较模糊和粗疏的规定,人们有理由要求相应部门公布具体标准,甚至违禁物品目录。
他认为,海关对出版物的查禁显得缺乏严格程序。虽然也有专职人员审读、领导审批的手续,甚至还报告了海关总署。但是,出版物是一种精神产品,它的内容是否合法需要严格鉴别,往往涉及许多专业学问,并不是普通的海关官员所能胜任的。
他还认为,对具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实行限制,禁止滥用出版自由的非法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中国政府业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也有规定。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实施限制的公共权力必须依法授予,限制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并公示,公民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国法律也已明文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
香港已经回归中国太久,香港的正式出版物还不能中国境内销售、发行,甚至不能从香港带入?
中国是法治优先,还是政治优先?
《南方周末》:海关扣所谓的“禁书”,依据在哪里?
[ 核心提示:中国法律已明文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
一位学者购自香港的多本学术著作,在进入广州时,被海关认定是违禁印刷品。当这位学者要求海关公示禁书目录及具体依据时,海关称这是保密的。
没有公开的内部文件,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位学者和海关打上了一场官
不少人有过这样的经历,从海外购买的某些书籍,在进入中国海关时,却因涉嫌违禁印刷品被查扣。大多数人选择了接受,但知名学者冯崇义选择了打官司。
这位学者持中国护照,现为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副教授,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兼职教授。
禁书目录是保密的
6月5日上午,学者冯崇义在从香港进入广州天河车站海关的例行检查时,被海关工作人员查扣书籍。被查扣的是11本购自香港的学术著作,包括《解构与建设》、《烛尽梦犹虚——胡耀邦助手林牧回忆录》、《胡耀邦与中国政治改革》等。海关的查验记录称所扣留的书籍涉嫌违禁印刷品。
冯崇义向海关工作人员解释,这些书均是香港正规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这些书大多是由中国国内学者撰写或编著的中国现代史研究著作,只是因为各种原因在港台地区出版。而且对自己专业研究工作非常重要。
2小时后,沟通宣告失败。冯崇义当即追问海关工作人员,谁定的“违禁印刷品”?哪些书籍属“违禁范围”?“海关审查书籍”是否合法?公众从何处知道具体的“违禁”内容?
海关工作人员解释:哪些书籍属“违禁范围”,由“有关部门”决定,海关内部掌握。据南方周末记者从海关内部人员了解,在海关入境现场重点查验房有一份内部的违禁印刷品目录清单,查获可疑书籍时,工作人员可将书名输入电脑查询核对。但该查禁目录即使对海关其他科室的工作人员,都是保密的,更遑论对外公开。
一个半月之后,冯崇义再次来到广州天河车站海关交涉。最终,他要回了4本,但其余7本书仍被查扣。"
.湖南长沙《晨报周刊》文化版编辑袁复生与冯崇义有同样遭遇。7月底,袁复生获邀参加香港书展,在书展上淘到了《拒绝遗忘》、《江户四十八手》等4本书。在进入广州海关时被查扣。袁向海关人员解释,《拒绝遗忘》在1999年就已由汕头大学出版社在内地出版过,只是数量少比较难买到,完全属合法出版物。但海关仍以查扣禁书处理。
保密的内部规定可否作为执法依据?
沟通无果后,冯崇义把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告上广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海关撤销收缴决定并公开道歉。
此案在10月14日开庭,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海关扣书行为有无法律依据?海关审查禁书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有否公布于众?
原告冯崇义认为海关审查书籍内容属于越权行为,海关法第二条中所提及的政府授予海关权限并没有包括对出版物内容的审定权限。原告还提到,海关也没有公布具体的审查禁书标准和清单,让公众明白哪些属于违禁印刷品。
广州天河车站海关在答辩状中称,此案中所收缴的7本书均明显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以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中所列的禁止进出境物品,海关是依法予以收缴。
但冯崇义认为,海关的收缴清单上并没有查明和告知,他的书违反了何种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法律法规。他认为,广州天河车站海关所作的收缴清单缺乏对禁止入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应予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
他还认为,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中对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有过定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当属违禁印刷品。但什么是违禁印刷品,应该有个公布于众的目录,否则公众无从遵循。而现在,海关查扣“禁书”的目录却是秘密的内部规定,这有违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法治原则。当前中国的法律框架,是不支持这种权力滥用的。
国内获奖作品被海关认定是“色情淫秽书籍”
调查中发现,福建青年作家陈希我遇到的情况更为奇特。2007年12月,台湾一家文化公司出版了陈希我的小说集《冒犯书》繁体中文版后,给他邮寄了12本样书。
福州海关查扣了样书,称繁体中文版的《冒犯书》属淫秽书籍。
陈希我询问海关:“判定《冒犯书》为色情淫秽书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福州海关答复:“海关印刷品监管审查具有涉密性和特殊性,具体依据无可奉告,海关历来都是这么做的。”
其实,《冒犯书》早在台湾出版之前已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值得一提的是,繁体中文版《冒犯书》中的10篇小说,均在《人民文学》、《收获》、《花城》、《天涯》等大陆知名文学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书中的7篇小说还曾经获过“华语文学传媒大奖”提名奖、福建省“百花奖文艺奖”等多种奖项。
2008年初,陈希我将福州海关告上法庭。
让陈希我失望的是,案件一审二审都判其败诉,他的小说集《冒犯书》被判“宣扬了淫秽行为”。不仅如此,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在审理案件时,均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公开审理。
陈希我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虽然终审败诉,但他还会继续申诉。同时,他已于8月初致函全国人大,希望自己的遭遇能够对保密法修改起到借鉴意义。
北京市高院曾认为海关禁书无据
冯崇义的官司胜败难卜,陈希我的官司已经败诉,而有同样遭遇的律师朱元涛曾经打赢过这类官司。
7年前,北京律师朱元涛从香港带回《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一书,在北京机场海关过关时被查扣。他在北京二中院起诉了首都海关。此案被称为首起海关审查违禁印刷品引发的诉讼。
朱元涛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指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判处首都机场海关撤销查扣决定,朱元涛胜诉。
除了胜诉的结果出人意料之外,北京市高院还在审理阶段查明了一个关键事实——对于印刷品进出境问题,海关总署从未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及公布禁止进出境印刷品的名单,仅有内部网站上的禁止进境印刷品目录为据。
朱元涛以为,凭着这一纸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他可从首都海关拿回被查扣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一书。但两个月后,北京市高院又对此案作出了改判,重新维持了首都海关没收该书的行政处罚。
七年后的今天,违禁印刷品的名单依然没有公之于众。+ ^# k; g0 d! l0 o& a6 d* J5 A: p" h
媒介法学者,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教授指出,对于海关那些比较模糊和粗疏的规定,人们有理由要求相应部门公布具体标准,甚至违禁物品目录。
他认为,海关对出版物的查禁显得缺乏严格程序。虽然也有专职人员审读、领导审批的手续,甚至还报告了海关总署。但是,出版物是一种精神产品,它的内容是否合法需要严格鉴别,往往涉及许多专业学问,并不是普通的海关官员所能胜任的。
他还认为,对具有有害内容的出版物实行限制,禁止滥用出版自由的非法行为,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中国政府业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也有规定。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实施限制的公共权力必须依法授予,限制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并公示,公民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中国法律也已明文规定,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内部文件不能作为制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