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是不是廉价的程序游戏
发布时间: | 2009-11-06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政府信息公开:是不是廉价的程序游戏
2009-11-05 10:03 南方周末
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审理的意见征求稿,只是告诉公众“程序游戏开始了”,但对于“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之类的认定,意见稿显然解决不了。
□本报记者赵蕾实习生梁嘉琳
行政机关有多少个理由不予公开信息,法院就有多少个理由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这是最高法院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给人留下的粗略印象。“不予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三条中,总共规定了22种情况,可能让原告失望而归。
这些情形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存在的,等等———都是民众耳熟能详的理由。
知情人士说,这些是反复删减限缩后的结果。比如,原来的版本规定,移交档案馆的信息,法院应该一律认定不予公开。现有的意见稿规定,如果是在本单位的档案馆或者由本单位人员管理的,应该公开。信息已移交档案馆一直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法宝之一。这样一个例外也是经过反复争取,来之不易。
不知情的人看来,意见稿就是把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规定抄了一遍。北大教授姜明安说,毕竟法院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起草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并无不妥。
这也点中了意见稿也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要害:在认定信息应该公开与否方面,法院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还是要看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看行政机关的脸色。
意见稿中被外界认为有所突破的几个方面,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比如,在原告资格上,意见稿对公益类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并无限制,但又规定,如果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出于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比如,意见稿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所涉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设定机关和程序的规定非常宽松,拿出这样的证据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是小菜一碟。
据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案因为多涉及拆迁等敏感领域,在口子该开多大的问题上,下级法院拿不准,往往推开了事。意见稿起草人、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说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的一个愿望,还是一项具有司法保障的权利。从一年多的实践看,多数诉讼都以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告终,法院在保障这项权利上的表现不如人意。
意见稿担负着法院为政府信息公开开辟道路的重任。但教授王锡锌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还担负不了这个重任。他说,意见稿只是告诉公众“程序游戏开始了”,对于“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之类的认定,意见稿显然解决不了。
姜明安觉得,这对法官的理念是个考验。“像公共预算这种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官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断呢?”他们都期待,法官能在个案审理中经过推理分析,对判例作出充分说明,形成“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性案例”,这些案例,最终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力,扭转法官过分依赖成文法的传统。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迎来又一波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潮。上海律师严义明、北京律师郝劲松都有类似的计划。
严义明念念不忘四万亿投资的去向。因为上次申请公开被拒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一旦司法解释生效,他将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是再被拒,他将再提起行政诉讼。
严义明上次向各部委申请公开四万亿投资政府信息时,财政部就曾以“正在研究”拒绝公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怕预算计划过早公布,会导致地方政府“跑步钱进”,影响预算平衡。如果依这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正在讨论中的信息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的,法院应当认定不予公开”,严义明很有可能败诉。
这条规定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质疑。姜明安说,80%的正在讨论中的信息都应该公开,“等到生米煮成熟饭了再公开,有什么意义!”他们的一致看法是,对正在讨论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汇总的信息、历史信息等,最高法院应该对司法解释加以修改,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求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009-11-05 10:03 南方周末
最高法院关于信息公开审理的意见征求稿,只是告诉公众“程序游戏开始了”,但对于“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之类的认定,意见稿显然解决不了。
□本报记者赵蕾实习生梁嘉琳
行政机关有多少个理由不予公开信息,法院就有多少个理由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
这是最高法院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给人留下的粗略印象。“不予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当认定为不予公开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三条中,总共规定了22种情况,可能让原告失望而归。
这些情形包括: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存在的,等等———都是民众耳熟能详的理由。
知情人士说,这些是反复删减限缩后的结果。比如,原来的版本规定,移交档案馆的信息,法院应该一律认定不予公开。现有的意见稿规定,如果是在本单位的档案馆或者由本单位人员管理的,应该公开。信息已移交档案馆一直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法宝之一。这样一个例外也是经过反复争取,来之不易。
不知情的人看来,意见稿就是把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予公开的规定抄了一遍。北大教授姜明安说,毕竟法院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起草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并无不妥。
这也点中了意见稿也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要害:在认定信息应该公开与否方面,法院没有实质性的权力,还是要看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看行政机关的脸色。
意见稿中被外界认为有所突破的几个方面,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比如,在原告资格上,意见稿对公益类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并无限制,但又规定,如果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出于本人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比如,意见稿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所涉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设定机关和程序的规定非常宽松,拿出这样的证据对行政机关来说,也是小菜一碟。
据最高法院有关人士透露,政府信息公开案因为多涉及拆迁等敏感领域,在口子该开多大的问题上,下级法院拿不准,往往推开了事。意见稿起草人、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说过,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民的一个愿望,还是一项具有司法保障的权利。从一年多的实践看,多数诉讼都以不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告终,法院在保障这项权利上的表现不如人意。
意见稿担负着法院为政府信息公开开辟道路的重任。但教授王锡锌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还担负不了这个重任。他说,意见稿只是告诉公众“程序游戏开始了”,对于“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之类的认定,意见稿显然解决不了。
姜明安觉得,这对法官的理念是个考验。“像公共预算这种明显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官为什么不能直接判断呢?”他们都期待,法官能在个案审理中经过推理分析,对判例作出充分说明,形成“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性案例”,这些案例,最终形成强大的示范效力,扭转法官过分依赖成文法的传统。
司法解释的出台将迎来又一波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潮。上海律师严义明、北京律师郝劲松都有类似的计划。
严义明念念不忘四万亿投资的去向。因为上次申请公开被拒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一旦司法解释生效,他将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是再被拒,他将再提起行政诉讼。
严义明上次向各部委申请公开四万亿投资政府信息时,财政部就曾以“正在研究”拒绝公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怕预算计划过早公布,会导致地方政府“跑步钱进”,影响预算平衡。如果依这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正在讨论中的信息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的,法院应当认定不予公开”,严义明很有可能败诉。
这条规定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质疑。姜明安说,80%的正在讨论中的信息都应该公开,“等到生米煮成熟饭了再公开,有什么意义!”他们的一致看法是,对正在讨论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汇总的信息、历史信息等,最高法院应该对司法解释加以修改,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求真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