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法院 涂春喜在你面前欲哭无泪
发布时间: | 2009-11-13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临泉法院 涂春喜在你面前欲哭无泪
2009-11-12 11:48:14 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
核心提示:安徽临泉县庙岔镇老店村一农民因行贿罪成为被告,法院告称只要他拿出6万元的救助费,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就可以被从轻量刑。法院刑一庭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罪肯定是跑不掉,但如果拿出一笔钱帮助法院缓解执行难状况,法院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
中安在线11月12日报道 47岁的(安徽)临泉庙岔镇老店村农民涂春喜为了让乡党委书记帮自己儿子安排工作,送了3万元的“活动费”,党委书记因受贿罪被判刑后,涂春喜也因行贿罪成为被告。案件被起诉到临泉县法院后,涂春喜接到临泉县法院的电话,称只要他拿出6万元的救助费,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就可以被从轻量刑。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涂春喜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4万元人民币的救助费,但是随后,他却收到了法院一纸有罪判决书,被判二缓三,涂春喜觉得缴了钱还被判刑,自己这4万块救助款缴的有点冤。
法院解决执行难状况,是否可以找刑事案件被告募捐资金?刑事案件的被告缴纳“救助”,是否可以当成法院从轻量刑的依据?为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行贿被诉后法院索要“救助”款
2009年2月,临泉县庙岔镇原党委书记田磊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临泉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7月29日,行贿人之一——庙岔镇老店行政村支部书记涂春喜被临泉县检察院以涉嫌犯行贿罪立案侦查。
今年5月18日,临泉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为,涂春喜5次向田磊合计行贿现金2.9万元,购物卡15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中旬,涂春喜请同乡冯玉林作为担保人将自己取保候审。
临泉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中旬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涂春喜讲,开庭前,审判长、临泉县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段莉梅给他打电话,让他拿出6万元救助一个名叫“张子英”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人,救助后法院会考虑对他的判决。涂春喜说家里拿不出这么多钱,给3万元行不行,段庭长当时就把电话给挂断了。
时候不长,涂春喜的担保人冯玉林找到他说,段庭长也给他打电话了,很生气。冯玉林劝涂春喜:你这又不是去集市上买东西,可以讨价还价,人家法院说多少就是多少吧。
第二天,段莉梅通知涂春喜,法院研究了,让他拿4万元就可以了。涂春喜告诉记者,当时段莉梅对他说:“拿4万元别的你就不用管了,不会判你刑的。”
村支书“捐款”过后仍被判决有罪
涂春喜介绍,今年7月29日上午,审判长段莉梅给他的担保人冯玉林打电话,让其通知涂春喜立即带4万元人民币到法院去。当天上午,涂春喜和冯玉林赶到临泉县法院刑一庭后,段莉梅安排涂春喜将钱交给法院执行庭的张俊杰庭长。冯玉林告诉记者,张庭长当时对他们解释,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后事故司机外逃,受害人一直在上访,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所以要涂春喜缴4万元赞助,张俊杰庭长接过涂春喜的4万元后,以“张子英”的名义亲笔打了张收条,注明张子英收到涂春喜4万元救助款。
涂春喜和担保人拿着执行庭庭长出具的“收条”回到刑一庭,告诉段莉梅庭长钱已经交过了。段庭长让涂春喜在一张事先写好的宣判笔录上签字。涂春喜签字后,段庭长让他先行离开。
涂春喜走后,段庭长将涂春喜的判决书交给了担保人冯玉林,并且叮嘱冯玉林,让他把判决书第二天再交给涂春喜。但冯玉林走出法院后,当时就把判决书给了涂春喜,看完判决书,涂春喜惊呆了,他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涂春喜欲哭无泪:临泉县法院认定自己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并且收了自己4万元救助费,却并未按照“约定”,最终还是给自己判了刑,当初那4万元钱不是白缴了吗?
涂春喜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理由失当,审判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发回重审。
今年9月15日,经过阜阳市中级法院的不开庭审理,将涂春喜的5起行贿事实,减为1起2万元。虽然认定的行贿起数减少了4起,刑期却是维持原判。针对涂春喜提出的临泉县法院让自己“救助”4万元以获得减免判罚的辩解,阜阳市中级法院以其救助4万元与行贿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为由,不予采信。
法院:刑事案件被告若缴纳“救助款”,可量刑从轻
1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在临泉县法院找到了刑一庭庭长段莉梅,见记者的到来,段莉梅显得很吃惊。记者就涂春喜向法院缴纳4万元救助款是否属实向其求证,段庭长默认了事情的真实性,并与记者展开对话。
段莉梅:这个也是我们法院的尝试,也是第一例,因为我们这边法院执行难。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有些受害人或申请人因为案件没有办法执行而使其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甚至是绝境,为了能同时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和社会效果,院里希望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给这些人提供救助。
记者:那实际上,法院还是给涂春喜和张子英之间牵线搭桥,不然涂春喜不认识张子英,这个钱还是经过法院,然后法院转交给张子英的。
段莉梅:这个执行救助是法院跟他(涂春喜)去谈。问他愿不愿意,他若不愿意,法院也不会强求。
记者:法院执行庭执行难,又怎么会想到找到刑庭的被告?
段莉梅:因为这个被执行对象张子英家境确实困难。
记者:那法院怎么会想到找涂春喜的呢,假如涂春喜家境没钱,他岂不是要借钱去凑齐这4万块钱。你作为法院这边来说,你觉得这样做合适吗?
段莉梅:你要是这样问我,我就不好答复你了。
记者:您的意思是不管涂春喜有没有拿这笔钱,我该怎么判刑还是怎么判刑,还是是量刑上可以当作参考。
段莉梅:罪他肯定是跑不掉的。
记者:那是不是量刑上可以参考呢?
段莉梅:如果可以缓解法院执行难的情况,法院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
记者:也就是说如果我是刑事案件被告,但是我拿出一笔钱帮助法院缓解执行难的状况,这样法院可以酌情考虑我的罪行?
段莉梅:可以从轻。
记者:临泉县法院这么做,是不是最高法院有这样的规定,还是我们法院自己定的规章制度呢?
段莉梅:这是我们法院自己的尝试。
法律专家:临泉县法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临泉县法院将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帮法院解忧作为是否从轻或减轻的交换条件,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法院钓鱼式判决是否在程序上存在错误?法律专家和上级法院对此事是何态度?带着疑问,记者请教了相关的法律专家,法律专家称临泉县法院将刑事案件被告捐助慈善款当成量刑的依据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安徽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救助不救助和判刑不判刑是两码事,如果是案外的人,企业主、慈善家,他自愿救助,当然可以尝试。但把案件的被告联系起来,以量刑作为一个条件,要求被告人搞救助,这肯定是违法的,严格讲起来就是徇私枉法了。法院搞的这种救助,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救助生活实在困难的执行人,这个款应该是由国家出,或者按正常的渠道向社会募集的,法院不能向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索要。安徽省资深律师刘建华认为,交钱不交钱不应该与刑事责任挂钩。如果以减轻刑事处罚做交换,强行让涂春喜搞救助,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有威胁和胁迫的话,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无效,在审理程序上也是错误的。法院将交钱不交钱与判刑如何进行承诺或者挂钩,这是错误的,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
2009-11-12 11:48:14 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
核心提示:安徽临泉县庙岔镇老店村一农民因行贿罪成为被告,法院告称只要他拿出6万元的救助费,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就可以被从轻量刑。法院刑一庭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罪肯定是跑不掉,但如果拿出一笔钱帮助法院缓解执行难状况,法院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
中安在线11月12日报道 47岁的(安徽)临泉庙岔镇老店村农民涂春喜为了让乡党委书记帮自己儿子安排工作,送了3万元的“活动费”,党委书记因受贿罪被判刑后,涂春喜也因行贿罪成为被告。案件被起诉到临泉县法院后,涂春喜接到临泉县法院的电话,称只要他拿出6万元的救助费,帮助法院解决执行难情况,就可以被从轻量刑。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涂春喜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4万元人民币的救助费,但是随后,他却收到了法院一纸有罪判决书,被判二缓三,涂春喜觉得缴了钱还被判刑,自己这4万块救助款缴的有点冤。
法院解决执行难状况,是否可以找刑事案件被告募捐资金?刑事案件的被告缴纳“救助”,是否可以当成法院从轻量刑的依据?为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行贿被诉后法院索要“救助”款
2009年2月,临泉县庙岔镇原党委书记田磊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临泉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7月29日,行贿人之一——庙岔镇老店行政村支部书记涂春喜被临泉县检察院以涉嫌犯行贿罪立案侦查。
今年5月18日,临泉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为,涂春喜5次向田磊合计行贿现金2.9万元,购物卡15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中旬,涂春喜请同乡冯玉林作为担保人将自己取保候审。
临泉县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今年7月中旬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涂春喜讲,开庭前,审判长、临泉县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段莉梅给他打电话,让他拿出6万元救助一个名叫“张子英”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人,救助后法院会考虑对他的判决。涂春喜说家里拿不出这么多钱,给3万元行不行,段庭长当时就把电话给挂断了。
时候不长,涂春喜的担保人冯玉林找到他说,段庭长也给他打电话了,很生气。冯玉林劝涂春喜:你这又不是去集市上买东西,可以讨价还价,人家法院说多少就是多少吧。
第二天,段莉梅通知涂春喜,法院研究了,让他拿4万元就可以了。涂春喜告诉记者,当时段莉梅对他说:“拿4万元别的你就不用管了,不会判你刑的。”
村支书“捐款”过后仍被判决有罪
涂春喜介绍,今年7月29日上午,审判长段莉梅给他的担保人冯玉林打电话,让其通知涂春喜立即带4万元人民币到法院去。当天上午,涂春喜和冯玉林赶到临泉县法院刑一庭后,段莉梅安排涂春喜将钱交给法院执行庭的张俊杰庭长。冯玉林告诉记者,张庭长当时对他们解释,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后事故司机外逃,受害人一直在上访,为了尽快解决此事所以要涂春喜缴4万元赞助,张俊杰庭长接过涂春喜的4万元后,以“张子英”的名义亲笔打了张收条,注明张子英收到涂春喜4万元救助款。
涂春喜和担保人拿着执行庭庭长出具的“收条”回到刑一庭,告诉段莉梅庭长钱已经交过了。段庭长让涂春喜在一张事先写好的宣判笔录上签字。涂春喜签字后,段庭长让他先行离开。
涂春喜走后,段庭长将涂春喜的判决书交给了担保人冯玉林,并且叮嘱冯玉林,让他把判决书第二天再交给涂春喜。但冯玉林走出法院后,当时就把判决书给了涂春喜,看完判决书,涂春喜惊呆了,他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涂春喜欲哭无泪:临泉县法院认定自己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并且收了自己4万元救助费,却并未按照“约定”,最终还是给自己判了刑,当初那4万元钱不是白缴了吗?
涂春喜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理由失当,审判程序违法为由,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发回重审。
今年9月15日,经过阜阳市中级法院的不开庭审理,将涂春喜的5起行贿事实,减为1起2万元。虽然认定的行贿起数减少了4起,刑期却是维持原判。针对涂春喜提出的临泉县法院让自己“救助”4万元以获得减免判罚的辩解,阜阳市中级法院以其救助4万元与行贿案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为由,不予采信。
法院:刑事案件被告若缴纳“救助款”,可量刑从轻
1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在临泉县法院找到了刑一庭庭长段莉梅,见记者的到来,段莉梅显得很吃惊。记者就涂春喜向法院缴纳4万元救助款是否属实向其求证,段庭长默认了事情的真实性,并与记者展开对话。
段莉梅:这个也是我们法院的尝试,也是第一例,因为我们这边法院执行难。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有些受害人或申请人因为案件没有办法执行而使其生活陷入极度贫困甚至是绝境,为了能同时取得法律上的效果和社会效果,院里希望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能在自愿的基础上,给这些人提供救助。
记者:那实际上,法院还是给涂春喜和张子英之间牵线搭桥,不然涂春喜不认识张子英,这个钱还是经过法院,然后法院转交给张子英的。
段莉梅:这个执行救助是法院跟他(涂春喜)去谈。问他愿不愿意,他若不愿意,法院也不会强求。
记者:法院执行庭执行难,又怎么会想到找到刑庭的被告?
段莉梅:因为这个被执行对象张子英家境确实困难。
记者:那法院怎么会想到找涂春喜的呢,假如涂春喜家境没钱,他岂不是要借钱去凑齐这4万块钱。你作为法院这边来说,你觉得这样做合适吗?
段莉梅:你要是这样问我,我就不好答复你了。
记者:您的意思是不管涂春喜有没有拿这笔钱,我该怎么判刑还是怎么判刑,还是是量刑上可以当作参考。
段莉梅:罪他肯定是跑不掉的。
记者:那是不是量刑上可以参考呢?
段莉梅:如果可以缓解法院执行难的情况,法院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
记者:也就是说如果我是刑事案件被告,但是我拿出一笔钱帮助法院缓解执行难的状况,这样法院可以酌情考虑我的罪行?
段莉梅:可以从轻。
记者:临泉县法院这么做,是不是最高法院有这样的规定,还是我们法院自己定的规章制度呢?
段莉梅:这是我们法院自己的尝试。
法律专家:临泉县法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临泉县法院将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帮法院解忧作为是否从轻或减轻的交换条件,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法院钓鱼式判决是否在程序上存在错误?法律专家和上级法院对此事是何态度?带着疑问,记者请教了相关的法律专家,法律专家称临泉县法院将刑事案件被告捐助慈善款当成量刑的依据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安徽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救助不救助和判刑不判刑是两码事,如果是案外的人,企业主、慈善家,他自愿救助,当然可以尝试。但把案件的被告联系起来,以量刑作为一个条件,要求被告人搞救助,这肯定是违法的,严格讲起来就是徇私枉法了。法院搞的这种救助,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救助生活实在困难的执行人,这个款应该是由国家出,或者按正常的渠道向社会募集的,法院不能向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索要。安徽省资深律师刘建华认为,交钱不交钱不应该与刑事责任挂钩。如果以减轻刑事处罚做交换,强行让涂春喜搞救助,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有威胁和胁迫的话,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无效,在审理程序上也是错误的。法院将交钱不交钱与判刑如何进行承诺或者挂钩,这是错误的,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