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什么时候学会闭上你的嘴
发布时间: | 2009-11-14 | 点击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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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什么时候学会闭上你的嘴
何帆 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2009.11,14
司法伦理准则对法官言行的约束,表面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甚至限制了媒体、公众及时获取权威资讯的机会,但正是这样的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品质,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彼岸司法
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利益,可法官并非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由于法官影响力较大,与律师的不当评论相比,法官的不当言论更损害司法公正。
常有记者、编辑朋友向我抱怨,某法官拒绝就某案接受采访,某法官拒绝就某事撰写评论。我一般都会替法官辩白:人家做得对,案子没判,当然不能随便发言。有朋友反驳说,自己办的案件不便评论倒可理解,可湖南法院的案子,为什么湖北法官就不能评论?下级法院判得不公,上级法院法官为何不能评点?每当此时,我都会给朋友讲一个美国判例。
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博德曼,将当地司法惩戒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在他之前审理的两起案件中,两名女性被告人都通过不断怀孕生子骗取救济金,用于酗酒、吸毒。博德曼认为,两名被告都有毒瘾,以后生下来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缺陷,遂判决两人必须先植入避孕装置,才可获得缓刑。这一判决遭到各界批评。于是在本案上诉期间,博德曼接受了一些媒体采访,为自己的判决辩解。然而,他的行为正好违反了《加州司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即“法官不得对法院即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公开评论”,加州司法惩戒委员会据此处分了博德曼。
博德曼不服。他认为,法官的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保护,再说了,联邦最高法院曾有判决指出,只要律师对在审案件的言论上不存在“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就可以自由公开评论。律师说得,法官为什么就说不得?这不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了吗?
加州最高法院没有接受博德曼这套说辞,大法官们也正想利用此案,好好阐述一下该院对司法伦理的认识。他们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官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二者言论对公平审判构成的威胁,在方式与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利益,为了让委托人胜诉,对媒体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都是可能的。可是,法官并非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民众会认为他们公开发表的意见比律师更有权威。由于法官影响力较大,与律师的不当评论相比,法官的不当言论更损害司法公正。
那么,如果不是自己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发表评论?大法官们并未回避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当法官评论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会认为其评论显示出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至少是存有偏见。当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可能认为其评论意图影响承办法官。这样的评论也可能给民众一个印象,那就是法官成了某一方论点的代言人。
当然,在评论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时,情形比较复杂。比如,如果同级法官公开批评别人的判决愚蠢、不合理,别人会认为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分歧,法律适用不够统一;如果力挺某个争议性判决,又容易令民众感觉“天下乌鸦一般黑”,进而认为法官们只讲袍泽之谊,不辨真相是非。更可怕的是,如果下级法院还在审判,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急于表态,还可能起到干扰审判,未审先定的效果。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加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博德曼法官明知司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却故意在案件上诉期间发表公开评论,其行为“有害于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理当受罚。可法官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公开讨论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此方面,《加州司法伦理准则》规定得也很详细,那就是,法官只能在法律教育的课程与教材中,讨论上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和争点,但必须是自己没有参审过,或不干预公正审理的评论或讨论。这不仅是加州的规定,整个美国对法官的要求也差不太远。
司法伦理准则对法官言行的约束,表面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甚至限制了媒体、公众及时获取权威资讯的机会,但正是这样的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品质,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既然有此功效,法官少说点话又有何妨?美国法官如此,中国的法官又何尝不该如此?
何帆 法律工作者 新京报2009.11,14
司法伦理准则对法官言行的约束,表面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甚至限制了媒体、公众及时获取权威资讯的机会,但正是这样的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品质,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彼岸司法
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利益,可法官并非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由于法官影响力较大,与律师的不当评论相比,法官的不当言论更损害司法公正。
常有记者、编辑朋友向我抱怨,某法官拒绝就某案接受采访,某法官拒绝就某事撰写评论。我一般都会替法官辩白:人家做得对,案子没判,当然不能随便发言。有朋友反驳说,自己办的案件不便评论倒可理解,可湖南法院的案子,为什么湖北法官就不能评论?下级法院判得不公,上级法院法官为何不能评点?每当此时,我都会给朋友讲一个美国判例。
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博德曼,将当地司法惩戒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在他之前审理的两起案件中,两名女性被告人都通过不断怀孕生子骗取救济金,用于酗酒、吸毒。博德曼认为,两名被告都有毒瘾,以后生下来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缺陷,遂判决两人必须先植入避孕装置,才可获得缓刑。这一判决遭到各界批评。于是在本案上诉期间,博德曼接受了一些媒体采访,为自己的判决辩解。然而,他的行为正好违反了《加州司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即“法官不得对法院即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公开评论”,加州司法惩戒委员会据此处分了博德曼。
博德曼不服。他认为,法官的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保护,再说了,联邦最高法院曾有判决指出,只要律师对在审案件的言论上不存在“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就可以自由公开评论。律师说得,法官为什么就说不得?这不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了吗?
加州最高法院没有接受博德曼这套说辞,大法官们也正想利用此案,好好阐述一下该院对司法伦理的认识。他们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官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二者言论对公平审判构成的威胁,在方式与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利益,为了让委托人胜诉,对媒体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都是可能的。可是,法官并非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民众会认为他们公开发表的意见比律师更有权威。由于法官影响力较大,与律师的不当评论相比,法官的不当言论更损害司法公正。
那么,如果不是自己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发表评论?大法官们并未回避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当法官评论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会认为其评论显示出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至少是存有偏见。当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可能认为其评论意图影响承办法官。这样的评论也可能给民众一个印象,那就是法官成了某一方论点的代言人。
当然,在评论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时,情形比较复杂。比如,如果同级法官公开批评别人的判决愚蠢、不合理,别人会认为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分歧,法律适用不够统一;如果力挺某个争议性判决,又容易令民众感觉“天下乌鸦一般黑”,进而认为法官们只讲袍泽之谊,不辨真相是非。更可怕的是,如果下级法院还在审判,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急于表态,还可能起到干扰审判,未审先定的效果。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加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博德曼法官明知司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却故意在案件上诉期间发表公开评论,其行为“有害于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理当受罚。可法官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公开讨论正在审理的案件?在此方面,《加州司法伦理准则》规定得也很详细,那就是,法官只能在法律教育的课程与教材中,讨论上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和争点,但必须是自己没有参审过,或不干预公正审理的评论或讨论。这不仅是加州的规定,整个美国对法官的要求也差不太远。
司法伦理准则对法官言行的约束,表面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甚至限制了媒体、公众及时获取权威资讯的机会,但正是这样的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品质,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既然有此功效,法官少说点话又有何妨?美国法官如此,中国的法官又何尝不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