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啊枪 这个世界民众能不能有你
发布时间: | 2009-12-06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枪啊枪 这个世界民众能不能有你
最高法修改法律解释 对涉枪犯罪保持高压
2009-12-06 04:48:00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加强枪支管理。近期国内广东,长沙等地均出现重大涉枪案件。
人民日报12月6日报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修改解释遵循三原则
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约2500件左右,这些案件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案件,这类案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威胁最大,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和防范的重点。当前,一方面要尽一切办法,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流入到恐怖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手中。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此类犯罪,要从严惩处,决不手软。
另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生产、生活用品的案件,特别是将爆炸物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品,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有些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改《解释》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不降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注重解决突出问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明确“非法储存”内涵
为明确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尺度,解决涉枪涉爆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又下发了《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在该类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大多作了明确和修改。
《决定》将“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仅限定为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没有包括行为人非法储存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的爆炸物以及来源不明的爆炸物。爆炸物的危险性在于其自身,而不在于获得的途径,仅从爆炸物的获得途径上加以区分不科学,容易出现处罚上的漏洞,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决定》中对此进行了补充。
不扩大刑罚处罚范围
2001年《通知》中规定的“生产、生活”的内涵也不明确。如对“生产”的理解,有的认为仅限于合法生产;有的认为既包括合法生产,也包括非法生产,易导致各地审理案件时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此,《决定》第二条对“生产、生活”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将其限定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限定,有利于打击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因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非法的涉爆行为,安全性是无法保障的,更应当制止。同时,这样规定还能为行政执法和监管提供有力的刑事保障,不会扩大刑罚处罚范围。
新闻回顾:长沙男子取钱后遭枪杀 警方悬赏20万缉凶
12月4日上午11时30分,长沙市芙蓉南路发生一起抢劫枪杀案,1人死亡。银行工作人员称,男子被杀前取了4.5万现金,可能是持枪抢劫。目击者称,枪击者行凶后上了不远处一辆深色的轿车,随后逃走。
广州枪击案治保干部疑涉案
12月1日发生在广州的枪击案已有1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包括一命案在逃者。有权威消息称,被抓获的人包括红星村村委会干部。当时不少目击者也指认行凶者有村治保队员。红星村委会工作人员则对此表示“不清楚”。
大庆一男子枪杀两人后畏罪自杀
10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19日发生在当地医院的两起枪杀案均属同一人所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
深圳百万富翁当街遭5名男子枪杀 无人施救
9月,在深圳市宝安区北环大道与宝安大道交会处,3人突遭5名持刀、枪等器械男子的包围袭击。一身家数百万男子被乱枪打死,其余2人被打伤,深圳警方透露,数名歹徒手持霰弹枪,一共只开了3枪,初步认定为仇杀。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
最高法修改法律解释 对涉枪犯罪保持高压
2009-12-06 04:48:00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加强枪支管理。近期国内广东,长沙等地均出现重大涉枪案件。
人民日报12月6日报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修改解释遵循三原则
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每年一审受理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约2500件左右,这些案件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犯罪工具,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案件,这类案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威胁最大,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和防范的重点。当前,一方面要尽一切办法,防止枪支、弹药、爆炸物流入到恐怖犯罪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以及严重暴力犯罪分子手中。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发生的此类犯罪,要从严惩处,决不手软。
另一类是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生产、生活用品的案件,特别是将爆炸物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品,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有些也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位负责人表示,修改《解释》主要遵循三个原则:继续保持对涉枪涉爆犯罪的高压态势,不降低《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注重解决突出问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明确“非法储存”内涵
为明确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尺度,解决涉枪涉爆案件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又下发了《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在该类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次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大多作了明确和修改。
《决定》将“非法储存”的爆炸物仅限定为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没有包括行为人非法储存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的爆炸物以及来源不明的爆炸物。爆炸物的危险性在于其自身,而不在于获得的途径,仅从爆炸物的获得途径上加以区分不科学,容易出现处罚上的漏洞,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决定》中对此进行了补充。
不扩大刑罚处罚范围
2001年《通知》中规定的“生产、生活”的内涵也不明确。如对“生产”的理解,有的认为仅限于合法生产;有的认为既包括合法生产,也包括非法生产,易导致各地审理案件时因理解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此,《决定》第二条对“生产、生活”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将其限定为“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耕地等正常生产、生活”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限定,有利于打击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因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实施非法的涉爆行为,安全性是无法保障的,更应当制止。同时,这样规定还能为行政执法和监管提供有力的刑事保障,不会扩大刑罚处罚范围。
新闻回顾:长沙男子取钱后遭枪杀 警方悬赏20万缉凶
12月4日上午11时30分,长沙市芙蓉南路发生一起抢劫枪杀案,1人死亡。银行工作人员称,男子被杀前取了4.5万现金,可能是持枪抢劫。目击者称,枪击者行凶后上了不远处一辆深色的轿车,随后逃走。
广州枪击案治保干部疑涉案
12月1日发生在广州的枪击案已有1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其中包括一命案在逃者。有权威消息称,被抓获的人包括红星村村委会干部。当时不少目击者也指认行凶者有村治保队员。红星村委会工作人员则对此表示“不清楚”。
大庆一男子枪杀两人后畏罪自杀
10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19日发生在当地医院的两起枪杀案均属同一人所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
深圳百万富翁当街遭5名男子枪杀 无人施救
9月,在深圳市宝安区北环大道与宝安大道交会处,3人突遭5名持刀、枪等器械男子的包围袭击。一身家数百万男子被乱枪打死,其余2人被打伤,深圳警方透露,数名歹徒手持霰弹枪,一共只开了3枪,初步认定为仇杀。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