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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 多少善良多少恶尽在其中
发布时间: 2009-12-16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拆迁条例   多少善良多少恶尽在其中

没有一个行政法规比拆迁条例更受政府亲睐,也更受民众无奈.房屋是民众最为重要的财产,怎么就凭借一个法规说没就没了呢?应该说,人权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立法部门是不是更应该代表民众利益而不是代表政府利益呢?因为民众相对于政府而言,永远属于弱势群体。而法律的基本属性就是保护弱者!




北大五名学者今日将赴国务院研讨拆迁条例

2009-12-16 07:06:06 来源: 大众网(青岛) 

核心提示: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今日将起身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关于该条例的修改情况研讨会。此前,学者上书称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以及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

大众网12月16日报道 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北大五学者,今天一早将起身前往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关于该条例的修改情况研讨会。

“我们去国务院法制办参加研讨的时间已经确定了。”五位学者中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昨天晚上在接受CBN记者电话采访时均确认了此消息。

已有成熟修改草案

沈岿告诉CBN记者,国务院法制办方面已经起草了一份比较成熟的关于拆迁条例的修改草案,“就我看到的内容,它和我们先前的一些建议和意见基本一致,因此我的判断是,在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大家应该没有根本分歧。”

就这份草案的相关内容,沈岿表示,目前该文件尚为“机密”状态,因此无法透露。

沈岿告诉记者,在接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后至记者采访前,五位法学专家尚未进行沟通,“可能会围绕一些条款的细节问题进行讨论,可能会因为在个别问题上的意见不一而争论较大。”

本月7日五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时提出的具体理由是: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以及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另外,征收、补偿主体关系不清也是他们提出修改的理由之一,他们认为,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而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此间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2007年8月,时任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草案说明时也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拆迁、征收涉及到的行政过度干预和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的谈判双方矛盾问题,是目前不少拆迁案件的焦点所在。因此类问题,地方相关部门与拆迁户之间发生冲突的事件,也频频见诸媒体。

“有些地方政府寻求‘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急功近利地进行城市开发、发展,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率和GDP的增长,忽视社会公平,或许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沈岿认为,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了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

就拆迁条例要进行的修改方面,沈岿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根据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国家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公民私有财产。


“然而,直接关系到有关法律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具体落实的拆迁条例,却对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不加任何区分。这就在事实上造成,即便是房地产商开发商品房的商业项目,也由政府对用地上的公民房产进行征收。”沈岿认为,如果政府不能为私人利益去征收公民私有财产,开发商就应交给市场去处理,要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

同时,沈岿认为,即便满足了公共利益标准,也并非意味着政府就可以直接征收和拆迁,因为政府征收合法有效的另一个前提是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所以,“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强取豪夺’的合法理由。”

走司法程序也是沈岿建议中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如果被征收人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走司法程序,而非如拆迁条例所规定的由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本文来源:大众网 作者:赵杰)

国务院法制办: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2009-12-17 03:48:24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南京) 

核心提示: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昨日通报研讨会议称,拆迁制度将有根本性变化,拟出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先给补偿再拆迁”有望写入法律。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12月17日报道 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在北京金台饭店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

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

在长达四个小时的闭门会议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体做了简要的会议通报,其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拆迁条例》修改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郜风涛同时透露,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由于强调目前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这一变化的主要方向。

据介绍,昨天大家围绕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新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

法制办农村城建资源环保司司长王振江在会前向记者透露,目前正在讨论的条例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这意味着目前大量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难以被新法规涵盖,如此前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唐福珍案,其盖房用地原本为集体用地。

半个月内提交修改建议

记者了解到,这次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除了北大4名学者外,还有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王轶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这也是一个正常的立法程序。”据参会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透露,国家院法制办已提议,与会的专家在半个月内将各自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务院,以便进一步改进。

对话

专家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叫板《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又应邀走进国务院研讨条例修改,走出国务院法制办研讨会现场后,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坦言,国务院的积极回应“很令人鼓舞”,同时他也表示条例草案进行了很大调整。

据透露,条例草案内容与北大五学者此前的建议书内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关人士认为这是草案体现的进步之一。

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记:拆迁条例2007年就开始进行修改,为何到现在还处于一种看似“停滞”的状态?

王:一方面拆迁条例修改事关重大,涉及到的利益也很重大,如果匆忙出台,可能形式上很好看,但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另一方面,遇到的阻力也很大,尤其是来自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因为修改拆迁条例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而且,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也这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草案修改很大“令人鼓舞”

记:今天上午看到了成文草样,您觉得满意吗?

王:草案比原来有了很大的修改,对于之前上书中建议修改的包括赔偿问题、拆迁主体的界定以及授权问题等内容,在新修订的草案中都得到了体现,这是很令人鼓舞的。

公共利益界定最棘手

记:觉得草案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应该进一步修改?

王:具体内容现在还不能透露。不过可以举个例子。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建言

披露

“先给补偿再拆迁”应写进法律

斩断政府与开发商利益链才能阻止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为什么挡不住暴力拆迁?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学教授怎么说。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王锡锌教授说,遇到这种情况“我可能会和其他的任何一个普通公民一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北大几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政府不能帮开发商拆迁

几位学者最关注的还有,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为了国防、交通、公立医院、学校等等这样一些事业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几位学者认为,修改条例时一定要将这一点明确清楚,将政府拆迁与商业拆迁彻底划清界限,斩断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链。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专家观点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必须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

必须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个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涉及内容

拆迁条例修改所涉五大方面

1 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拆迁条件及其程序

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3 关于补偿的标准

4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

5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延伸阅读

5教授上书全国人大

缘起强拆事件频发


被称为“北大5学者”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教授日前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王锡锌教授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建议与媒体报道的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尤其是发生在成都金牛区的惨烈事件有直接关系。宪法第13条当时作了修改,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必须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的牺牲个体利益。 石小磊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作者: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