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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公安局 你管不管农民工的上访
发布时间: 2010-05-28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滦县公安局 你管不管农民工的上访

 南方周末记者 于安 实习生杨木崁

河北省迁安市赵店子镇刘庄村的陈宝军已经是国家信访局的老常客了,地处北京永定门的国家信访局的保安——都看习惯他的面孔了:保安对记者说,那人黑不溜秋的,小平头,一口唐山话,我们是从演员赵丽蓉演小品那里熟悉那样的口音的,挺好听的。

陈宝军不喜欢跑石家庄,虽然那是他的省会;因为路近,他特别喜欢上访北京。早晨来,晚上挤一个夜间的慢车,席地而坐,耷拉着头,摇摇晃晃,天快亮也就到家了。

当然,除了路近的原因以外,到北京上访,他还有一个不能随便对外说的秘密,那就是,通过熟人,他认识国家信访局的一个官员。每一次到了永定门,发一个手机短信,那位官员就会“开个后门”接待他,甚至还可以给河北省信访局打个电话,请省信访局给予重视。

不过,陈宝军每一次见到他熟悉的信访官员,总是哀求人家去一趟滦县,说吃住都可以包下来。有时候还说可以陪人家玩玩他的老家迁安,说什么那里风景可漂亮呢,还有什么板栗、核桃土特产之类的。可是,人家说国务院信访局是不能随便出去的,说必须经过局长安排才行呢。有一回,陈宝军央求说,那我请你们局长吃个饭,请领导特批一下。人家说:开玩笑,局长不可能吃你的饭,就是吃了你的饭也不会特批。基层问题应当在基层解决。都要国家信访局出面解决,那还得了!

其实,陈宝军何尝不知道这个道理呢!问题是这么多年来,他为跟着自己干的58名农民工讨要工钱,跑石家庄38趟,跑北京76趟;在永定门附近那个低价的个体旅馆住了29次。开始旅馆收他15块钱,后来人熟了,就收10块钱了。石家庄那边的河北省信访局倒是从不含糊,接到国家信访局的批文,很快就批给唐山了;唐山就像接力棒一样,也很快就转给滦县信访局了。

陈宝军说,滦县信访局根本不当一回事。那一回,陈宝军把国家信访局盖着公章大印的批文出示给滦县信访局的一个接待官员看,以为人家怎么地也会重视起来。可是,人家接都没接国家信访局的红头批文,只是横过头来,斜着眼睛瞅了瞅,然后,用手一推,说见得多了,不管事。

陈宝军并不是无理上访。2007年2月23日,经过唐山兴峰钢铁公司(简称钢厂)先前的老板唐延生和这个钢厂的二期指挥部张保民的介绍,在钢厂接了二期建筑工程。第一回的工程,陈宝军与钢厂签了正规协议。于是,陈宝军带着58个家乡的父老乡亲民工进入工地施工。

开工不到半个月,钢厂新任的老板凶狠的很。曾经当众把一个民工打到在地,还让这个民工下跪一个多小时,罚款2000元。农民工们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好不容易完成了劳务工程。就这期间,董海峰还强行要求农民工们购买其家人开的服装店里面的工作服,说什么不买就从工资里扣。

一个月后,陈宝军向董海峰提出要求,结算工钱,然后走人。董海峰却大声嚷嚷,说什么:“你们不能走,还有别的工程呢!你们走了,就不要想结算工钱。你们的设备也不要想拉走。后果自负!

没办法,陈宝军只好劝说民工,忍着性子,接着做第二期劳务工程。但是,董海峰死活不肯与陈宝军签订第二期工程协议。在几乎失去人身自由的环境中,58个民工颤颤惊惊完成了第二期劳务工程。”

这年的7月8日,陈宝军要求董海峰支付二期工程劳务费用以及设备租金,结果大出所料——董海峰恶狠狠指挥着20多个打手扣押了陈宝军的施工设备,把58个民工扫地出门,赶出钢厂。董海峰站在钢厂门口扬言说道:“滦县是我董海峰的天下,任何部门也不敢管我的事,不信你们就试试!”

天色已晚,没车回家。陈宝军等农民工全部躲进钢厂外面的玉米地里,直到天亮才回迁安的家。



陈宝军说他不认识唐山市公安局上面写的张政委,要是认识就好了——

那么多的跟随陈宝军外出干活的乡里乡亲,整天要陈宝军给工钱。可是,陈宝军哪有工钱呢?对此,乡亲们也都理解,于是,要求陈宝军代表他们上访,希望滦县的公安局、劳动局帮助出面解决。



农民工们说,这些批函一到滦县仿佛就石沉大海了——

那阵子——正是国务院总理强调——必须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最佳时机。陈宝军满怀希望,踏上了上访之路。他知道上访人数有限制,只是带着一个伙伴。一是好歹起一点安全保护作用,二是有个什么事也有个人证明。

陈宝军说,谁知这一上访就是3年,直到现在,没有一家政府部门出面来管。他心里也明白,这年头,矿老板、煤老板、石油老板、钢铁老板什么的,大都发财成为富翁了。他们的背后都有保护人,或者说都有保护伞。要不然,那些打不尽抓不完的贪官从哪里受贿得钱呢?

陈宝军还说,要是自己的钱也就算啦,吃亏就吃亏了。可是,大伙的钱——劳务工程款275857元,被强迫购买的服装款20000元,设备款80000元。他哪有这么多钱支付民工呢?

记者得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陈宝军又到北京上访。结果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理由是——陈宝军越级上访,扰乱国家信访局单位秩序。陈宝军说,他根本没有扰乱国家信访局单位秩序。他有熟悉的官员,怎么会去扰乱秩序呢?再说,越级上访也是信访条例规定的公民权利呀!基层不解决问题,他只能越级上访啊!



国家信访局高度重视陈宝军的上访问题,先后3次行文批转——

国家行政法专家应松年得知这个上访案例,对记者说道:“一个法治社会,总有一个渠道,总有一个部门,应该解决公民的诉求,而不能让公民的诉求无处伸张啊!信访办就是根据上访人的上访事由,给予上访人开辟一个渠道,确定一个部门,解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

陈宝军有点怀疑国家级教授的观点,他说:法治社会?怎么就没有政府部门管我们的事呢?

这是民工们在上访信上的签名手印

前面的路还长,陈宝军回不了家,他没有脸面见乡亲父老,他还得上访下去——

背景资料:中国经济周刊6月1日报道 对自己的员工欠薪,将受到怎样的刑罚?答案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就会揭晓。

有媒体报道称,关于“强迫职工劳动”定罪标准的刑法第244条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修改,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将会面临“入狱+罚款”的惩罚。

但此时,对于“欠薪应承担刑事责任”,不但在企业中有抵制的声音,在学界也有争论。

全总建议刑法增“恶意欠薪罪”

2003年,重庆普通农妇熊德明因温家宝总理帮其讨薪而成为名人,在中国揭开了农民工工资清欠的讨薪行动。与此同时,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也开始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

但是“风潮”过后,旧账未清,新账又添。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欠薪之势愈演愈烈,出现了“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局面。欠薪现象再次出现反弹。

先是去年底,原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32岁的吉林女子王鸿丽及其丈夫郝刚,为了拿到在过去一年中她为公司接的3笔业务的提成(按约定可拿提成4.6万元),两番讨薪,遭到该公司总经理粟志宏的威胁与暴力侮辱。

随后,另一桩讨薪悲剧案例接踵而至。来自河北的28岁的打工者高志强,于1月9日下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庄的首钢公司料场内,与20多名临时工人向包工头讨要当日薪水未果后报警。包工头随后叫人持刀将高志强刺伤,导致高志强右肾被摘除。

王鸿丽“讨薪被辱案”,以及高志强“讨薪摘肾案”,再次凸显民工在遭遇欠薪时面临的困境。

为解决欠薪难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呼吁应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

欠薪行为违法成本过低

“现在很多企业老板欠薪很随意、很随便,而且有的影响很恶劣。”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记者表示,“就像偷了别人的钱,偷到一定数目之后,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目前,出现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如成为被告,则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其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但是,《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处罚细则;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关系明确,欠薪关系明确,职工就可以申请支付令,但是在实际中,很少有职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是通过“支付令”这种手段来解决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一位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对于欠薪,通常的做法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稍重的处罚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这点罚款对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关痛痒。于是,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就成为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

“由于拖欠者难以受到法律和经济的制裁,拖欠者得利在客观上又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逆向的示范效应,使得相互拖欠行为越演越烈。而遏制这种行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加重处罚。”该人士认为。

其实,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惩治欠薪行为都有着严明的法律规定。如在新加坡、美国等国,拖欠员工工资的老板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自己的私家车,情节严重的还会入狱;在香港特区政府去年公布的《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中,规定雇主蓄意欠薪最高可罚35万港元及监禁3年。

争议“恶意欠薪罪”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刑法》下半年将进行修正,对故意欠薪人员予以严厉的规定,“下半年将修改第244条刑法,对于故意欠薪情节严重者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报道引述一位知情人士的说法称,“故意欠薪人员,将不得再担任企业的法人代表,甚至连股东也不能担任。”

毫无疑问,《刑法》如果增设恶意欠薪的罪名,司法机关将可以依法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恶意欠薪的企业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看来,在《刑法》中设立“恶意欠薪罪”,“条件似乎还不具备”,他认为,毕竟法律制定以后要考虑其可实施程度,“欠薪入罪”如果真正明确作为一种法律规定颁布和实施,需要有配套的、系统的条件。

“首当其冲地,劳动法制整个体系应相对比较健全,而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制体系并不是不完善。其次,实施上的具体操作也很难,比如,如何确定‘恶意欠薪’的尺度?什么叫恶意?欠多少入罪?这些都不好界定。”常凯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

其实,不只是常凯教授有顾虑,在“恶意欠薪罪”这一称呼“问世”以来,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支持者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褚君浩认为,欠薪是民生问题,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目前中国欠薪现象比较严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也影响到企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用法律进行规范。

反对者之一、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则认为,增加“欠薪罪”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我国政府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从国际法角度讲,必须保证所有人不因欠款而监禁。而且我国已加入WTO并且是联合国成员国,所以一旦欠薪罪写入《刑法》,就等于违背了国际公约。


针对上述观点,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恶意欠薪“从主观上来说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的欺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特征”,因此,“恶意欠薪”入罪很有必要,从法律上看,《刑法》的威慑力也是最大的。

但他同时认为, “恶意欠薪”要成为《刑法》里的罪名,还需有一个过程论证,要考虑非常周到、非常细致。“仅仅是欠薪,不一定入罪,必须要有主观的‘恶意’这个要件。一些企业的包工头经常把欠薪作为谋利的手段,这种‘恶意’就可以通过《刑法》来约束。”王珍说。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王红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