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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新主任 慈悲的你却敲不响法槌
发布时间: 2010-10-21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张四新主任 慈悲的你却敲不响法槌

——行政起诉 状告歙县建委 状告张四新

原告:汪小勇,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歙县人,高中文化,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2号。

原告:俞鉴芸,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歙县人,初中文化,住歙县徽城镇中和街132号。

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

被告: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四新主任



兹因不服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歙住建[2010]拆裁字06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特此提出行政起诉,敬请依法撤销该行政裁决,维护被拆迁人要求调换安置住宅和商业用房的正当需求。

事实理由如下:

原告汪小勇、俞鉴芸户家住县解放街130-2、132号。鉴于歙县人民政府规划恢复徽州府衙,需要拆除我们的自有产权房屋。我们本着政府需要、理应积极配合的原则,决定给予政府支持和配合;但也希望政府能够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原告住户在解放街有两栋房子:一栋是住宅房,坐落在解放街130-2号,面积为65.30平方米;另一栋是商业房,坐落在解放街132号,一楼为65.47平方米,二楼为49.99平方米(现出租给歙县行知书店),总面积为115.46平方米。该楼系1995年7月歙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旧房改造拆建而成的;对面的楼房系配合景观规划要求同时改建。有房产证和县建委歙建(1996)77号报告为据。

我们要求实行产权调换,不需要货币安置。希望给予本户安置一个商业房,一个住宅房。 对于商业用房,我们希望政府能在同等地段即解放街上(例如八角牌楼上侧、原建委地带)换一套面积相当的商业房;另外,由于两个孩子分别在新安学校和行知小学读书,所以希望住宅房不要安置太远,最好在学校周边——比如大铭山庄的商品房,以便孩子能够自行上学读书。

拆迁人即歙县土地储备中心没有支持我们的合法要求,决定给予我们异地安置住宅房,货币补偿商业性用房。

被告的裁决意见完全等同申请裁决人即歙县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丝毫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此,当然也在我们的意料之中。

被告裁决之一,即对原告住宅部分进行产权置换,安置于七川新村C区5幢4单元602室,建筑面积138.54平方米;对原告非住宅部分(店铺)按照华瑞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扣除80%的土地出让金后补偿,补偿金额为379632.51元。

原告不能接受被告的裁决,因为被告的裁决既缺失法律依据,也不合传统情理。

其一,《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规定的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这是原告正当要求的法律依据,原告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原告不要货币补偿,选择在同等地段的街面上安置一个商业性用房,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告为什么裁决强行货币补偿店铺呢?

其二,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职工,没有任何职业,全靠出租现有营业房的收入生存,并养育两个读书的小孩。如果拆迁之后,被拆迁人失去营业房,就等于失去了全部生活来源。《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保护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被告安排被拆迁人居住到偏僻的七川新村。那么,年小的两个孩子晚上从学校怎么回家?路遇歹徒谁来负责?作为一个强势的歙县建委,不会因为恢复徽州府衙——而让一个弱势百姓更加困苦无助吧!

其三,被告裁决当中,竟然扣除80%土地出让金后折算给予补偿金额为379632.51元。被告不是自行出售房屋,不是自行重建房屋,而是政府拆迁房屋。被告凭借什么法律依据——裁决扣除被拆迁人80%的土地出让金呢?难道全国各地对城市私有民宅一律扣除
80%的补偿费吗?

其四,被拆迁人居住县城中心地带,与世无争,安居度日。政府的拆迁已经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但是,我们服从政府的拆迁,本身就是一个贫民百姓对政府的信赖和支持;从人民政府爱人民的基本理念出发,政府也应当尽力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政府总不能逼迫原告外出上访吧!总不能逼迫原告作出过激行为吧!



此致


歙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汪小勇 俞鉴芸

代理律师:李军

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