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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政法委 协调杀人变成伤害罪
发布时间: 2010-11-03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汝南县政法委  协调杀人变成伤害罪

——证据丢了嫌疑人就该释放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02日04:13

  证据丢了,嫌疑人就该释放

  ■ 视点

  1994年,河南汝南县陈成、陈家喜兄弟二人被害。2009年起,3名嫌犯相继归案。不料,汝南县公安局却将该案的原始案卷全部丢失。办案人员透露,经过汝南县政法委的协调,该县检察院最终还是将原来的涉嫌故意杀人罪“降格”到涉嫌故意伤害罪来起诉3名嫌犯。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是“从有”还是“从无”,曾有过激烈的争议。从“有”,利在打击犯罪,但弊在可能冤枉无辜;从“无”,则利在保障人权,弊在可能放纵了犯罪。

  刑诉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原则的确立,被视为一个突破。

  然而,立法文本的突破并不必然伴随着司法实践的突破。尤其是当侦查部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出嫌疑人时,仅因为证据不足就“从无”了。这一来无法跟民众交待,二来无法跟被害方交待,三来无法跟破案率交待。就在这些纠结之下,一个叫“案件协调”的程序横空出世,一个叫“疑罪从有”的潜规则潜滋暗长。

  当年的杜培武案如是,佘祥林案如是,赵作海案、王子发案亦如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能知悉这些苦主们当年的冤情,或是因真凶落网,或是因“被害人”死而复生。也因此,这些案件的纠正,并不能视之为司法的自我纠错机制在发挥作用,如果没有那些极具戏剧化的巧合,这些冤案很可能现在还埋在尘封的卷宗里。

  我一直以为,观察司法公正与司法进步的标尺,绝不在“巧合平冤”,而更要看已为法律所确认的“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原则,在日常司法过程中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错案检讨的方向,在于“依法办案”,而非依“协调”办案。

  最近发生的汝南县案,“降格”处理明显有违“疑罪从无”原则。连当地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都认为,“即使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因为原始案卷的缺失,证据仍然不充分。”

  证据不充分,也就是“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不起诉。但检察院又必须起诉,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检察院很难公然拒绝经“协调”定下的结果。这就是冤案的根源,冤案无法遏制的原因也正在于此,一手制造冤案的官员往往隐身于司法官员背后,既无从究责,更无从纠正。赵作海之后,有罪推定、非法取证、疑罪从有、协调定案等等,都还活跃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些错案催生剂在,又如何能避免下一个赵作海?

  □王刚桥(湖南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