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09-05-25 | 点击次数: | 0 |
稿费 能够养活几个文人寒酸的家
作者:笑蜀发表于:博客中国 2008-05-04 17:40:48
4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对昆明好乐迪公司进行现场执法,监督该店删除了部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的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这在中国堪称开天辟地头一遭。至少对我个人而言,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
在我看来,中国著作权人的生存处境不比黑窑里的奴工好太多。我不时接到一些稿费单,都是转载稿费,多的,不过五、六十元,少的可以少到二、三十元,令人啼笑 皆非。但即便如此,已经算很客气了。更多的情况是,转了你的稿子,理都懒得理你,甚至连你的名字都漏掉,完全就变成人家自己的东东。为什么不去起诉呢—— 读到这里你也许会这么问。好了,咱就上公堂吧。但就算运气好透了,最终完全胜诉,能得到的赔偿,也不过区区数十数百元。有这份闲心,倒不如多写几篇文章实惠。
违法成本奇低,而护法成本奇高。这么一来,只好宁愿不护法,宁愿被侵权了。这就最大限度地贬低了著作权人的价值。对于知识产业 来说,著作权人无疑是最重要的元素。没有著作权人的创作,整个知识产业都是无根之木。著作权人理应居于产业金字塔的高端位置。发达国家就是这么做的,所以其知识产业才能始终领先全球。中国不然,尽管最近几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了长足进展,某些领域的立法强度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但是要形成全民共识,但要 把法制落到实处,无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制滞后的代价,每个著作权人都有亲身体验。既然除了首发环节,自己作品再怎么流传,再怎 么影响巨大,都不能带来实际收益。那么作品是否精品,对著作权人就没有太大意义了。思想的结晶本来应该比手工艺术品更个性,更独特,更精雕细刻,更耗费心血和时间。但因为权益缺乏保障而造成的生存压力,急功近利、粗制滥造就必然大行其道,著作权人从事的往往不过是知识产业的低端加工业,拿的都是计件工资。 仿佛流水线上的工人,宝贵的生命都用来组装各色各样看起来花哨,实际上几乎一个模具倒出来的大路货。既没有多少精神含金量,也没有多少物质含金量。作品的泡沫化、碎片化就成为普遍现象。
于是羡慕发达国家的同行。他们的从容和优裕,是我们望尘莫及的。而这种从容和优裕,当然主要得自严 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们千疮百孔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则使著作权实际上处于门户洞开、任人索取的状态。自由不是免费的,这是欧美社会的一个定理。人家其实还有一个定理,就是智慧也不是免费的。而我们不是这样,我们养成了搭便车的集体惯性,自由要搭便车,很少人愿意付代价自己去争取,结果导致自由的匮 乏。智慧我们更要搭便车,谁都想免费使用,谁都不想自己付代价,结果导致智慧的匮乏,自有知识产权始终不能充分发展起来。
著作权人 在知识产业的低端位置,跟整个国家在全球产业链的低端位置,其间其实是有因果联系的。什么时候著作权人的地位高了,整个国家在全球产业链的位置才会高。所以,强调著作权人的权益,强调知识产权的绝顶重要,这当然是从自己的著作权人的立场出发,但绝不只是基于个人的立场。而云南省版权局对昆明好乐迪公司进行 现场执法,则不妨看做抬高著作权人地位的一个起点。
众所周知,曾经轰轰烈烈的中国唱片业现在几乎崩盘,中国音乐界因之基本丧失原创 力。而摧毁中国唱片业的罪魁之一,就应该是80%以上KTV经营者使用的VOD系统。VOD系统供应商将用于卡拉OK伴唱的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并存储 在服务器中,消费者可在KTV中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而据调查,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
实际上,VOD系统供应商是以损害权利人和国家知识产业的良性发展为代价, 来换取高额利润的。据专家介绍,权利人在此行业中版权的损失超过每年20亿,堪称触目惊心。但尽管问题严重,VOD系统非法运营的状况却一直不能有效遏制。这倒不是其他领域常见的公权力不作为所致,而是由于现行法律落后于实践。VOD曲库属于新生事物,具有高科技、高容量的特点,超出现行法律适用范围。因为云南执法当局的主动出击,使得昆明VOD系统非法运营的事实大白于天下。但这种主动出击只能在一时一地起作用,要扭转全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不是哪个地方的执法当局可以胜任的。
而这就需要法律创新。就此来说,仅仅加大打击力度是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恢恢天网,法律的创设就必须跟得上数字化时代。而这就意味着,要发展自有知识产权,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关键就取决于我们的法制水平,取决于我们法律创设上的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