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涛医生 你会不会得了精神病
发布时间: | 2012-08-27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娄涛医生 你会不会得了精神病
——“被精神病”者胜诉医院为何喊冤?
2012年08月25日11:01 来源:新京报
2004年起,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等纠纷一直上访,被当地视作重点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她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7月25日,被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1年。7月26日,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12月5日,被“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
出院后的吴春霞开始告状,2009年12月10日,吴春霞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侵权。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11万余元。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但最终由医院一方“埋单”。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位于新乡市的城乡接合部,大门口对过,便是密密麻麻的小饭店和小旅社。它们的主顾,是来自周边数百公里的病人家属。甚至,为了节省医疗费,还有轻度的病人会住在小旅社里观察病情。
22年前,娄涛从新乡医学院毕业,来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做医生。现在,他已升为副主任医师,还兼任医务科的科长。全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以及审核强行送治的病人手续,都由他负责。周口“被精神病”者吴春霞,在4年前被送到医院时,就通过了娄涛的审核。
一审和终审都败诉后,娄涛尽管不服,却也没别的办法。他将这起败诉,解释为周口市有关部门出于“维稳”思维,让医院做了强行送治的替罪羊,和埋单赔偿的冤大头。在周口市中院的判决书上,明明写着那14万多元的赔偿款由医院和吴春霞所在的小桥办事处支付,但法院却找到医院的银行户头,全额执行了该款。
至今,娄涛仍认为医院的收治没有任何问题:有警方和办事处的负责人、有“病人”的亲嫂子,还有一张诊断证明,以及“病人”被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书。但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似乎也说得过去:医院没有提供警方曾参与送治的物证;那张诊断证明,在法律上仅供参考;最后一条最要紧,医院本来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资格,但在收治吴春霞前后,都没有进行鉴定。
事实上,原告吴春霞也证明警方曾参与强行送治,但她拒绝医院将其列入共同被告的要求。她更拒绝医院要求对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代理律师王丹看来,警方缺位这次诉讼,吴春霞究竟是否有病又成悬疑,导致基本案情都成了谜团。她觉得这场官司输得“太窝囊了”。
去年11月初,我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吴春霞从上访到“被精神病”的经历。当时,她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的官司,刚刚开了一次庭。编辑部当时的判断是,这起案件,很可能将是中国涉精神病纠纷,尤其是“上访者被精神病”乱象的大事件。
我并没有想到吴春霞会如此顺利,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胜诉,再到法院执行,一切都水到渠成。不知道有没有人将之解释为法治的进步。而在吴春霞看来,她能撤销拘留和劳教处罚,又能打赢精神病院,周口市纪委一位主要领导的重视是重要原因。这位领导在当地有“青天”之誉,2009年5月,他批示吴春霞的控诉后,周口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赶忙把吴春霞请到办公室,给了她3万元“困难补助金”,代价则是一纸不再上访的保证书。自此,她的维权开始峰回路转。
与“青天搭救民女”的传奇相比,我更愿意看到法治“治”好了吴春霞的“被精神病”。可是,谁都知道,后者比前者在现阶段更难实现。在胜诉后,吴春霞继续上访控告警方造伪证办假案拘留她,又强行送治她的黑幕。我调查过卷宗上涉及的人证,可以确信,警方至少伪造了一份证词。而且,关键的证人证言,后来都被法院认定为“传来证据”,而不予采信。
吴春霞不认为自己取得了胜利。毕竟,她还在上访,那132天的“治疗”,也已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却也在喊冤,“这样维稳不是办法。”娄涛认为,医院被判赔的十几万元,不是抚慰金而是“维稳金”,政府不想掏,就赖给了医院。
他对来自网上的责骂感到委屈。在他的描述中,医院收治病人一直非常严格。曾经有地方干部要求给上访人开精神病鉴定书,被他们严词拒绝。还有一次,一个卫生系统的领导要求医院强行收治一个病人,甚至警告说“我现在在行使我的行政管理权力”,最后也被拒绝。
作为专业人士,娄涛将目前“被精神病”系列事件视作司法不完善的结果。精神病院一旦卷入对“病人”的维稳,会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到最后,专业判断和职业道德都不再被信任,医院反而要为维稳埋单。
娄涛研究过《精神卫生法》草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院长,还是该草案专家组的成员。对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家既期待,又感到疑虑。因为对最棘手的强行收治问题,各方意见纷纭,难有定论。人们能做的,似乎只有等待。
□孙旭阳(南方都市报记者,持续跟踪报道吴春霞“被精神病”一案)
杨华云:引入司法裁决可防“被精神病”
2012年08月25日 10:27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河南上访农妇吴春霞终于讨到了说法。不过这种纯属事后救济的民事补偿,显然无法防范“被精神病”问题。据新华社报道,下周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问题事涉公民基本人权,立法应当更有作为,不让每个正常人被关进精神病院。
本来应当只为医学负责的医疗机构,为何沦为罔顾科学非法收治正常人的工具?从吴春霞案看,这起“被精神病”案件显现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正常人被非法收治的链条,参与者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医疗机构和作为吴春霞亲属的嫂子,在各自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吴春霞毫无阻力的被收治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并未受到什么来自权力的压力,而是心甘情愿的合作。
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无法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事后的司法救济虽然能够部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害,但在精神病院失去自由、强迫服药、与精神病人共处上百天,无论如何不是金钱赔偿能够弥补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下周一召开的会议将会对草案进行二审。从全国人大公开的一审草案看,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一种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这两种情形下防范“被精神病”的手段主要是患者本人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是否同意住院,因为“伤害自身危险”和“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容易形成漏洞,以吴案为例,她本人不会同意住院,但她的嫂子同意,那么她就仍然可能被强制住院(嫂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近亲属同样可能同意)。虽然草案后续也规定了一些防范的措施,如果吴坚持不同意住院,还可以要求复诊、鉴定、重新鉴定,但正如一些精神学科的专家所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水平并不高,这个制度难说有多高的可靠性。
更需注意的是,草案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引入了公安和基层组织。
比如,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再比如,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或者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对于类似吴案这种情况,这两个规定恰恰提供了“被精神病”的可能性。吴案就是由其嫂子、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和医院共同造成的。
“被精神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都应当极为慎重,由司法作出决定是防止“被精神病”的根本途径。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涉及暴力危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纳入司法裁决。对于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问题,精神卫生法应当和刑诉法有所衔接,从立法的理论基础上看,都源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司法决定的判断,因此精神卫生法同样可以采纳司法裁决的形式,既能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也能更有效的保护好精神病人的权利。
□杨华云
——“被精神病”者胜诉医院为何喊冤?
2012年08月25日11:01 来源:新京报
2004年起,吴春霞因家务和村务等纠纷一直上访,被当地视作重点维稳对象。2008年7月16日,她被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0天。7月25日,被周口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1年。7月26日,被送入河南省精神病医院。12月5日,被“治疗”132天后获准出院。
出院后的吴春霞开始告状,2009年12月10日,吴春霞告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侵权。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一审判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11万余元。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但最终由医院一方“埋单”。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位于新乡市的城乡接合部,大门口对过,便是密密麻麻的小饭店和小旅社。它们的主顾,是来自周边数百公里的病人家属。甚至,为了节省医疗费,还有轻度的病人会住在小旅社里观察病情。
22年前,娄涛从新乡医学院毕业,来到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做医生。现在,他已升为副主任医师,还兼任医务科的科长。全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以及审核强行送治的病人手续,都由他负责。周口“被精神病”者吴春霞,在4年前被送到医院时,就通过了娄涛的审核。
一审和终审都败诉后,娄涛尽管不服,却也没别的办法。他将这起败诉,解释为周口市有关部门出于“维稳”思维,让医院做了强行送治的替罪羊,和埋单赔偿的冤大头。在周口市中院的判决书上,明明写着那14万多元的赔偿款由医院和吴春霞所在的小桥办事处支付,但法院却找到医院的银行户头,全额执行了该款。
至今,娄涛仍认为医院的收治没有任何问题:有警方和办事处的负责人、有“病人”的亲嫂子,还有一张诊断证明,以及“病人”被劳教一年的处罚决定书。但另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似乎也说得过去:医院没有提供警方曾参与送治的物证;那张诊断证明,在法律上仅供参考;最后一条最要紧,医院本来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资格,但在收治吴春霞前后,都没有进行鉴定。
事实上,原告吴春霞也证明警方曾参与强行送治,但她拒绝医院将其列入共同被告的要求。她更拒绝医院要求对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代理律师王丹看来,警方缺位这次诉讼,吴春霞究竟是否有病又成悬疑,导致基本案情都成了谜团。她觉得这场官司输得“太窝囊了”。
去年11月初,我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吴春霞从上访到“被精神病”的经历。当时,她起诉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的官司,刚刚开了一次庭。编辑部当时的判断是,这起案件,很可能将是中国涉精神病纠纷,尤其是“上访者被精神病”乱象的大事件。
我并没有想到吴春霞会如此顺利,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胜诉,再到法院执行,一切都水到渠成。不知道有没有人将之解释为法治的进步。而在吴春霞看来,她能撤销拘留和劳教处罚,又能打赢精神病院,周口市纪委一位主要领导的重视是重要原因。这位领导在当地有“青天”之誉,2009年5月,他批示吴春霞的控诉后,周口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赶忙把吴春霞请到办公室,给了她3万元“困难补助金”,代价则是一纸不再上访的保证书。自此,她的维权开始峰回路转。
与“青天搭救民女”的传奇相比,我更愿意看到法治“治”好了吴春霞的“被精神病”。可是,谁都知道,后者比前者在现阶段更难实现。在胜诉后,吴春霞继续上访控告警方造伪证办假案拘留她,又强行送治她的黑幕。我调查过卷宗上涉及的人证,可以确信,警方至少伪造了一份证词。而且,关键的证人证言,后来都被法院认定为“传来证据”,而不予采信。
吴春霞不认为自己取得了胜利。毕竟,她还在上访,那132天的“治疗”,也已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却也在喊冤,“这样维稳不是办法。”娄涛认为,医院被判赔的十几万元,不是抚慰金而是“维稳金”,政府不想掏,就赖给了医院。
他对来自网上的责骂感到委屈。在他的描述中,医院收治病人一直非常严格。曾经有地方干部要求给上访人开精神病鉴定书,被他们严词拒绝。还有一次,一个卫生系统的领导要求医院强行收治一个病人,甚至警告说“我现在在行使我的行政管理权力”,最后也被拒绝。
作为专业人士,娄涛将目前“被精神病”系列事件视作司法不完善的结果。精神病院一旦卷入对“病人”的维稳,会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到最后,专业判断和职业道德都不再被信任,医院反而要为维稳埋单。
娄涛研究过《精神卫生法》草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的院长,还是该草案专家组的成员。对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家既期待,又感到疑虑。因为对最棘手的强行收治问题,各方意见纷纭,难有定论。人们能做的,似乎只有等待。
□孙旭阳(南方都市报记者,持续跟踪报道吴春霞“被精神病”一案)
杨华云:引入司法裁决可防“被精神病”
2012年08月25日 10:27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河南上访农妇吴春霞终于讨到了说法。不过这种纯属事后救济的民事补偿,显然无法防范“被精神病”问题。据新华社报道,下周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二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被精神病”问题事涉公民基本人权,立法应当更有作为,不让每个正常人被关进精神病院。
本来应当只为医学负责的医疗机构,为何沦为罔顾科学非法收治正常人的工具?从吴春霞案看,这起“被精神病”案件显现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正常人被非法收治的链条,参与者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医疗机构和作为吴春霞亲属的嫂子,在各自力量的综合作用下,吴春霞毫无阻力的被收治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并未受到什么来自权力的压力,而是心甘情愿的合作。
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无法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事后的司法救济虽然能够部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害,但在精神病院失去自由、强迫服药、与精神病人共处上百天,无论如何不是金钱赔偿能够弥补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下周一召开的会议将会对草案进行二审。从全国人大公开的一审草案看,非自愿住院治疗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或者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的,一种是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这两种情形下防范“被精神病”的手段主要是患者本人或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是否同意住院,因为“伤害自身危险”和“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容易形成漏洞,以吴案为例,她本人不会同意住院,但她的嫂子同意,那么她就仍然可能被强制住院(嫂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近亲属同样可能同意)。虽然草案后续也规定了一些防范的措施,如果吴坚持不同意住院,还可以要求复诊、鉴定、重新鉴定,但正如一些精神学科的专家所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水平并不高,这个制度难说有多高的可靠性。
更需注意的是,草案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引入了公安和基层组织。
比如,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住院治疗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再比如,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或者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对于类似吴案这种情况,这两个规定恰恰提供了“被精神病”的可能性。吴案就是由其嫂子、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和医院共同造成的。
“被精神病”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无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都应当极为慎重,由司法作出决定是防止“被精神病”的根本途径。此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已经将不负刑事责任的涉及暴力危害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纳入司法裁决。对于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收治问题,精神卫生法应当和刑诉法有所衔接,从立法的理论基础上看,都源于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由司法决定的判断,因此精神卫生法同样可以采纳司法裁决的形式,既能防止“被精神病”问题,也能更有效的保护好精神病人的权利。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