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兵院长 麻城法院不是一团乱麻
发布时间: | 2014-07-29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程兵院长 麻城法院不是一团乱麻
村民举报锒铛入狱 村官腐败逍遥法外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职田,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顺河镇火生岗行政村周家自然村。
兹因不服麻城市人民法院对陈职田作出的(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特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麻城法院受理火生岗行政村村支书王明元提起的诽谤自诉,认定村民陈职田于2013年8月26日在村里张贴对王明元的举报信构成诽谤罪,处刑一年六个月。
麻城法院将陈职田举报村官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自2010年初期系公民行使正当的信访和举报权利;而在顺河镇政府作出调查报告并答复举报人陈职田之后的继续举报,则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严重贬损了王明元的人格”,构成诽谤罪。
上诉人陈职田认为,麻城法院认定事实片面,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庇护违法村官逍遥法外,遏制村民民主自治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火生岗村村官长期以来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利益,陈职田和众多村民多年来一直在上访举报。
2013年10月30日,顺河镇政府根据湖北省林业林和麻城市检察院批转的信函作出了所谓的《调查报告》,认定举报人陈职田等所举报的事实基本存在,但是,并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切实保护村民民主权利和财产利益。陈职田等村民依法当然可以对违法违纪村官继续举报,继续行使一个村民享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民主权利。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其一,2012年9月7日,顺河镇政府曾经给予陈职田一份文件,即《关于陈职田反映火生岗村王明元、李世文是土匪村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村民陈职田等所反映的村官问题分别列举并基本认同;甚至认为有关问题曾经受到市纪委处理。特别是在“处理意见”中作出决定——“1、召开较大范围的火生岗群众代表大会,将调查情况予以通报;2、责成火生岗村按退耕还林面积,将补助资金实事求是地补发到农户;3、责成火生岗村将2003年中、晚稻粮食补贴分发到户。”然而,作出的答复之后,顺河镇政府并没有实施其“处理意见”,更多村民依旧没有得到退耕还林的补助款。那么,村民陈职田能否继续举报呢?!
其二,2013年10月30日,顺河镇政府又给市检察院作出一份《信访答复报告》,对村民陈职田等反映的村官违法违纪问题,表明了“处理结果”。即“1、村主任李世文已于2012年年底辞去村委会主任;2、村支书王明元已于2013年9月向镇党委递交了辞职报告。”对此,陈职田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处理结果”。既不是责成辞职,也不是撤销职务,甚至不是批准辞职。于是,陈职田不得已而继续举报,希望对腐败村官有一个处理决定。
其三,顺河镇政府不仅没有处理违法违纪的村官,就是在调查村民举报的事实方面也是敷衍了是,包庇渎职。有事实为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类似将村自留山租赁出去这样的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大事,应当召开村民委员会大会,由三分之二的村民通过,方可实施。然而,腐败村官并没有依法召开村民大会,而是自行决定,且自行收费67.8万元。顺河镇政府竟然在所谓的《信访答复报告》中,只字不提;甚至说什么款项已经入账。
事实真相却是在67.8万元的收款收据上,收款人则是村主任李世文、更多的收款人则是村支书王文元。
对这样隐瞒真相的“调查”,陈职田难道不能义愤填膺、继续举报吗?!
其四,一审法院受到行政干扰,简单地以顺河镇政府作出所谓的《信访答复报告》为节点,似乎认为那个“红头文件”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殊不知一个简单地道理,政府文件没有依法经过人大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就是绝对正确无误吗?人民法院对于做出的裁决书,尚且许可当事人上诉甚至申诉,为什么就不允许举报人继续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呢?陈职田认为,虽然在张贴的举报信中存在用词不当之处,但是并没有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而是重述了此前的举报内容,重申了此前的举报诉求。如此而已,有何不当?!
其五,由于村民陈职田等坚持不懈地举报腐败村官,导致王文元、李世文怀恨在心,且于2013年8月26日夜11点30分,组织、唆使数十人闯入陈职田家中,手持棍棒等,殴打陈职田及其家人。陈职田被打之后,即被亲属邻居当夜送往顺和医院包扎处置,第2天被转往麻城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双侧顶叶腔隙性梗塞。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等3万元。陈职田虽然到顺河派出所报案、并接受派出所委托的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救助;而王文元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处罚。然而,腐败村官王文元恶人先告状,法律则庇护强权,欺凌弱民。这还是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国家吗?!
陈职田在上诉的同时,必然委托律师向纪检机关、人大部门、检察院、新闻单位等披露此案,相信总有正义的存在,总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此致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职田
2014年7月28日
村民举报锒铛入狱 村官腐败逍遥法外
上 诉 状
上诉人:陈职田,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顺河镇火生岗行政村周家自然村。
兹因不服麻城市人民法院对陈职田作出的(2014)鄂麻城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特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麻城法院受理火生岗行政村村支书王明元提起的诽谤自诉,认定村民陈职田于2013年8月26日在村里张贴对王明元的举报信构成诽谤罪,处刑一年六个月。
麻城法院将陈职田举报村官视为前后两个阶段,即自2010年初期系公民行使正当的信访和举报权利;而在顺河镇政府作出调查报告并答复举报人陈职田之后的继续举报,则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严重贬损了王明元的人格”,构成诽谤罪。
上诉人陈职田认为,麻城法院认定事实片面,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判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庇护违法村官逍遥法外,遏制村民民主自治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火生岗村村官长期以来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财产利益,陈职田和众多村民多年来一直在上访举报。
2013年10月30日,顺河镇政府根据湖北省林业林和麻城市检察院批转的信函作出了所谓的《调查报告》,认定举报人陈职田等所举报的事实基本存在,但是,并没有作出处理决定,没有切实保护村民民主权利和财产利益。陈职田等村民依法当然可以对违法违纪村官继续举报,继续行使一个村民享有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民主权利。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其一,2012年9月7日,顺河镇政府曾经给予陈职田一份文件,即《关于陈职田反映火生岗村王明元、李世文是土匪村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村民陈职田等所反映的村官问题分别列举并基本认同;甚至认为有关问题曾经受到市纪委处理。特别是在“处理意见”中作出决定——“1、召开较大范围的火生岗群众代表大会,将调查情况予以通报;2、责成火生岗村按退耕还林面积,将补助资金实事求是地补发到农户;3、责成火生岗村将2003年中、晚稻粮食补贴分发到户。”然而,作出的答复之后,顺河镇政府并没有实施其“处理意见”,更多村民依旧没有得到退耕还林的补助款。那么,村民陈职田能否继续举报呢?!
其二,2013年10月30日,顺河镇政府又给市检察院作出一份《信访答复报告》,对村民陈职田等反映的村官违法违纪问题,表明了“处理结果”。即“1、村主任李世文已于2012年年底辞去村委会主任;2、村支书王明元已于2013年9月向镇党委递交了辞职报告。”对此,陈职田认为,这根本就不是什么“处理结果”。既不是责成辞职,也不是撤销职务,甚至不是批准辞职。于是,陈职田不得已而继续举报,希望对腐败村官有一个处理决定。
其三,顺河镇政府不仅没有处理违法违纪的村官,就是在调查村民举报的事实方面也是敷衍了是,包庇渎职。有事实为证——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类似将村自留山租赁出去这样的涉及村民集体利益的大事,应当召开村民委员会大会,由三分之二的村民通过,方可实施。然而,腐败村官并没有依法召开村民大会,而是自行决定,且自行收费67.8万元。顺河镇政府竟然在所谓的《信访答复报告》中,只字不提;甚至说什么款项已经入账。
事实真相却是在67.8万元的收款收据上,收款人则是村主任李世文、更多的收款人则是村支书王文元。
对这样隐瞒真相的“调查”,陈职田难道不能义愤填膺、继续举报吗?!
其四,一审法院受到行政干扰,简单地以顺河镇政府作出所谓的《信访答复报告》为节点,似乎认为那个“红头文件”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殊不知一个简单地道理,政府文件没有依法经过人大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就是绝对正确无误吗?人民法院对于做出的裁决书,尚且许可当事人上诉甚至申诉,为什么就不允许举报人继续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呢?陈职田认为,虽然在张贴的举报信中存在用词不当之处,但是并没有故意捏造、虚构事实,而是重述了此前的举报内容,重申了此前的举报诉求。如此而已,有何不当?!
其五,由于村民陈职田等坚持不懈地举报腐败村官,导致王文元、李世文怀恨在心,且于2013年8月26日夜11点30分,组织、唆使数十人闯入陈职田家中,手持棍棒等,殴打陈职田及其家人。陈职田被打之后,即被亲属邻居当夜送往顺和医院包扎处置,第2天被转往麻城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双侧顶叶腔隙性梗塞。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等3万元。陈职田虽然到顺河派出所报案、并接受派出所委托的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却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救助;而王文元也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处罚。然而,腐败村官王文元恶人先告状,法律则庇护强权,欺凌弱民。这还是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国家吗?!
陈职田在上诉的同时,必然委托律师向纪检机关、人大部门、检察院、新闻单位等披露此案,相信总有正义的存在,总有平反昭雪的一天!
此致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职田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