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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明院长 公正不是从离婚开始
发布时间: 2015-08-27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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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泽明院长 公正不是从离婚开始



一起蹊跷的执行代理案 :“司法黄牛”,还是正常代理?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吕明合
发自:宁波 2015-08-20 16:56:19

商人马惠忠怀疑自己碰上了“司法黄牛”:在一起标的为2000万元的执行案件中,有人故意设置障碍,迫使他去找熟悉法院关系的律师,代理费500万元。

“纸上”的代理律师没给当事人打过电话;“真正的代理律师”却没有出现在代理合同中,在被当事人举报后与法官妻子离了婚。两位律师均否认相关指控。

被自己的“代理律所”告上法庭后,53岁的宁波商人马惠忠决定,将心中的“司法黄牛”放到聚光灯下。

“我一做生意的,不是被逼谁愿意得罪人。”马惠忠说。

一年来,他公开举报的,不少人在宁波法律界赫赫有名: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裕来及其合伙人周正付,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利和,宁波市中级法院原执行处处长徐寅森,还有马利和刚离婚不久的前妻、宁波中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施丽君。

“他们欺负我不懂法,没有直接的法律证据证明,但我就是要说出来,让大家评评这个理。”马惠忠说。

在马惠忠的怀疑中,这些人或多多少,都参与到了“坑害”他的“司法掮客”利益链中——他们在一起标的为2000万元的执行案件中设置障碍,迫使他去找熟悉法院关系的律师,被收代理费500万元。

双方最终撕裂,是由于代理合同诉讼纠纷,马惠忠被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起诉到法院,索要代理费525万元。而马惠忠则将上述提及的当事人举报到了宁波市纪委等部门。

但这些被提及的当事人,均否认了上述指控。当南方周末记者几次联系他们,试图见面详细了解情况时,也均遭到了拒绝。

执行不动,被迫请律师?

马惠忠说自己本来没打算找律师。2008年,在宁波市中级法院赢得一场标的为2000万元的民间借款案后,他当时对拿到钱满怀信心。

“当时案子已经胜诉,对方的被执行财产也已经被查封,而且申请查封的只有我一个人。我想执行应该没什么问题。”马惠忠说。何况当时他经济拮据,“之前为了打官司,还卖掉了一套房子”。

“我没想到,案子执行比胜诉还难。”马惠忠说。案号2008甬民二初字第53号的异地执行案,同样由宁波市中级法院负责。

终审后不久,他就来到法院申请执行。一开始接待他的,是宁波市中级法院执行庭法官徐京波。“徐法官人很不错,在办理正常手续后就启动了执行程序。”马惠忠说,其间,徐京波还应他的要求,专程赶赴执行财产标的所在地黑龙江省。

“应该是2009年,最后一次,是在调查房产的产权状况时,我们都已经约好了相关部门在下午查阅。但当天徐京波接了个电话,就回去了。”马惠忠回忆说,徐京波告诉他,这个电话来自当时刚刚上任的宁波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处处长徐寅森,他直接分管该案的执行。

马惠忠说,执行处处长徐寅森在电话里要求徐京波暂停执行。事后他从徐寅森处得知,暂停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被执行人不在国内,二是被执行房产的产权有问题。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当时由于被执行人提起申诉,案子执行确曾一度陷入停滞。

“这期间,我每个月都往宁波中院跑,可跑断腿也看不到执行的迹象。”马惠忠说。为了恢复执行,马惠忠开始到处找关系。

“后来由朋友余俊点拨,给我介绍了马利和。”马惠忠回忆说。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利和在宁波法律圈以人脉通达闻名,他当时的妻子,正是宁波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施丽君。

“我的执行案本金为2000万元,但马利和一开口就要500万元所谓的执行案代理费,占全部借款的四分之一。”马惠忠说。当时他不甘心,想还价到400万元。为此跟马利和谈了两三次,但遭到了马利和的痛斥。

“他就对我说:‘你不想想为什么被人家卡了一年多不予执行,你脑子还没拎清吗?如果你不答应付款500万元的话,你的执行案永远都不会启动的。’”马惠忠在举报信中说,“‘马利和说,表面上看是要你500万元执行代理费,但实际上我自己也拿不了这么多的,还有一部分是要分给徐寅森他们的。’如果我同意支付500万元代理费,马利和就去跟徐寅森谈好,执行案子很快就能启动。”但就这一说法,马惠忠并未提供任何录音或其它证据证实。

巨额代理费,蹊跷合同书

不管如何,2010年10月11日,马惠忠最终还是聘请了律师,签下了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25%比例支付风险代理费用,拍卖房产超过2000万的部分,按照2.5%零星支付代理费,在实际收回借款到位同步按比例支付”。

马惠忠说,合同上当时除了约定条件,都是空白,马惠忠先签字,拿回来时他才发现,被委托方签下的名字,不是浙江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利和,而是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之星律所”)合伙人周正付。

在宁波和浙江法律界,之星律所以其主任袁裕来律师而闻名,他是微博名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人”。

“马利和跟我解释说这只是要借个通道,方便操作。当时我想只要能办成,不追究过程。”马惠忠说。他后来理解,这或许是为了绕开律师执业需回避家属担任法院所在辖区的要求。马利和当时的妻子施丽君在宁波中院工作。

代理费虽贵,但看起来,马惠忠并未吃亏。“拖了一年、说办不了的案子,就是有了道委托手续外,很神奇地就恢复了。”马惠忠说。

这期间,这起执行案并未出现任何法律上的重大变化和新情况。唯一的变化是执行法官的热情。

马惠忠回忆说,签了代理合同后不久,当时正是东北的寒冬,法官们和马利和一起冒着严寒赶赴黑龙江。“我记得是零下37度,他们干完工作后,在温泉给我打来电话,都把我感动了。”马惠忠说。

2015年8月18日,南方周末记者试图向当时的执行处处长徐寅森核实情况,但打通电话,他一听到“马惠忠”三字,就直接挂掉了电话,此后南方周末记者多次用固定电话和手机拨打,并发去短信,均再未得到回应。

虽然几经波折,2013年12月,马惠忠最终拿到了2000万元的借款。

然而,就在这时,马惠忠与之星律所在代理费上发生了矛盾。

马惠忠解释,发生纠纷并非他不愿支付。而是希望先支付350万,等律师完成全部扫尾工作后,再支付剩余的150万。但在与马利和的谈判过程中,他意外接到了周正付的电话,得知自己即将被起诉。

当事人“不认识”的代理律师

2014年1月23日,之星律所以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为由,将马惠忠诉至宁波市江东区法院。

马惠忠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当时,该案已在宁波法律界沸沸扬扬。宁波中院在向浙江省高院请示后,案子最终被移送至舟山市定海区法院重审。

2014年11月14日,在重审立案时,定海区法院才将马利和追加为第三人。

马惠忠一直试图向法院证明,他的这起执行案的真正代理人是马利和,与之星律所及周正付本人无关。

“我不认识周正付。”马惠忠坚称,因诉讼代理合同发生纠纷遭到之星律所起诉前,他从未见过周正付,也没有跟他通过一个电话。

“三年多来,这个案件周正付律师从来没给我打过一个电话,也没有跟我讨论过案子,也没有为这个案子专程陪同执行法官,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一起去到哈尔滨有关部门协作本案。”马惠忠反问,“周正付说自己提供了全程代理服务,有这样代理的吗?”

为了证明上述观点,他拉出了电信局提供的长长的通信清单,上面显示,确实没有马惠忠与周正付本人的手机或之星律所固定电话的通话记录。相反的,2013年8月至12月,执行进入拍卖阶段时,马惠忠与马利和电话联系达两百多次。

周正付在原审一审的宁波江东区法院庭审时则辩解,他的律师同事在多年前代理“中盛粮油案”,认识了马惠忠等案件相关人员,而这位律师同事是马惠忠的朋友余俊“要好的人”;通过这层关系,马惠忠才找上了他(即周正付)。

周正付所说的“要好的人”,是他的同事律师何达。蹊跷的是,2015年8月中旬,在一份最新的证言中,何达对此予以否认。

何达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向舟山中院作证:“何达律师没有看到马惠忠到之星律所找周正付,也没看到在其它地方周正付与马惠忠商量案件。”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马惠忠在定海区法院的重审一审依然败诉,又上诉至舟山市中级法院,并申请证人作证。舟山中院向何达、徐京波等证人取证。

“我没有介绍马惠忠的案件给周正付,在起诉前,马惠忠打电话告诉我,才知道有这回事。”何达说,他于2006年认识马惠忠,确实是因“中盛粮油案”,但当时他是马惠忠对立面的代理人。

“协办律师”和法官妻子

截至南方周末记者发稿,舟山中院的二审尚未开庭。

马利和和周正付两位律师均拒绝就此问题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

在被定海区法院追加为第三人之后,马利和除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外,经法院三次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在答辩状中,马利和最终承认“做了部分工作是实”,但他只是“受周正付律师之邀协助办理以下工作”:多次去哈尔滨调查、完成明晰被变卖房地产的产权,及地址、楼层、门牌、面积、四至等;去黑龙江林甸等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几十次去杭州处理浙江省高院2次申诉及马惠忠被刑事控告事宜,去北京处理最高院申诉。

周正付也辩解,叫马利和去东北,是因为自己和马利和曾一起在东北办过一个房产继承案,对东北的情况比较了解。让马利和去省高院申诉,也是因为马利和对省高院申诉案件办理比他更熟悉。

但在马惠忠看来,这几乎已是自己执行案的全部内容,“除了这些,已经没什么事情了。如果这都算协办,那什么叫主办?”

“周正付能提供一张去东北出差的机票或火车票,或者住宿记录吗?”马惠忠反问道。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马惠忠还请求法院调取周正付的“宁波市中院的门卫会见记录”,“法院有严密的法官接待电脑登记记录,并有接待法官签字同意接待,门卫才能放行进出”。不过,法院对此未予采纳。

为了证明案子全程均由马利和承办,马惠忠还邀请了多位证人作证。

原哈尔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发证科科长任立轩证实:认识马利和时,马利和的身份就是马惠忠的代理律师;任立轩一直没见到过周正付。

而曾在宁波中院购买本执行案拍卖房产的孙景美出具了证言:她看到前来哈尔滨办案的律师,接触的都是马利和,“马利和律师说他跟宁波中院有关系,其妻子施丽君也是中院的。”

马惠忠还向法庭提供了电信部门出具的施丽君常用手机号码证明,而这一号码在与其通话记录中多次出现。“我跟她本来不认识,你说她打电话给我能干什么?”

决裂与举报

马惠忠说,由于觉得自己遭受了欺骗和不公正待遇,在被之星律所起诉后,2014年3月,他决定向有关部门举报。

他一开始就质疑马利和在宁波中院办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按照该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马惠忠还提供了他与马利和的共同朋友提供的录音。

录音中,马利和多次提到马惠忠:“我同其合同订好,其500万钞票是要给我的”,“现在我老婆对其帮了那介多(宁波话:那么多)忙,还要举报我老婆”,“我老婆帮其忙,其还要被其举报”……

“施丽君是中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她的老公堂而皇之在中院办案,符合最高法院的规定吗?”马惠忠反问道。

南方周末记者得知,马利和在被举报之后,和法官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马惠忠同时向宁波市纪委等部门举报徐寅森等人的问题,但纪委只是将相关材料转至宁波中院纪检组,而当时徐寅森刚刚调任中院的纪检监察室主任。“这不是让他们自己查自己吗?”

此后,他数度通过网络发帖和实名举报表达抗议,但除了一审败诉,迄今再未得到回应。

当南方周末记者联系到马利和试图核实这一说法时,他匆匆挂断了电话:“宁波市纪委已经调查过了,法院判决也有了,以他们为准。”

“我们没有调查过。”8月18日,宁波市纪委秘书长戴文辉否认了马利和的说法。

相关规定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