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敏检察长 法律不是挣钱的摇篮
发布时间: | 2016-08-21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张中敏检察长 法律不是挣钱的摇篮
——未判先罚溢出了法律规定
2016年08月18日 08:32:50 来源: 新京报
“未判先罚”,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2015年4月,湖南辰溪县检察院指控商人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追缴违法所得为1309.9万元。但是,让人不解的是,他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的财产远超这个数字——除“罚没”的900万元外,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被冻结、3套房产被查封,这些资产估价约3200万元。
案值1600万元的行贿案,被当地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资产却高达3200万元,其中900万元还是“未判先罚”的,进入法院账户的“非税所得”,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首先,先来弄明白“查封、扣押”的法律程序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直接惩罚罪犯吗?不是!因为嫌疑人被法律判决之前,都是适用“无罪推定”,不能“未判先罚”。“查封、扣押”本身是保全性程序,一是为了查找、固定犯罪证据,二是为了防止财物流失,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而且,《刑事诉讼法》中的查封、扣押是在“侦查程序”中出现的,所以查封、扣押也只是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性的措施”,其前提的被查封、扣押物品,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那么与证明犯罪无关的物品,或者案外人的物品就不应该被查扣。而且这种查封、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处理应该按法院的生效判决处置,不能在审判之前做“预先处罚”。
明白了这个法理,我们再回来分析本案。梁材被指控行贿296万元,因行贿而取得违法所得为1309.9万元。查封、扣押的物品范围,就应该以用以证明梁材的有罪证据为限,但是,作为这起行贿案的案外人——梁材的女儿和儿子两处个人房产,也被司法机关查封了,这溢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查扣范围。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的,要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口头提示,甚至要移送检察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至于在法院宣判之前,梁材公司的900万元就“未判先罚”,进入了法院账户,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法院并没有绕过司法裁判直接“罚没”被告人财物的权力,其中可能涉嫌滥用职权问题。
刑事办案程序中,一些地方查扣、冻结程序混乱,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沦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乱立小金库、私分罚没得的窝案一再发生。所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中国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甚至也提到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可见积弊之深。
有权不能任性,司法机关更当谨守法律程序。查封、扣押物品的范围,应体现证据性,止于“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而不能任意“瓜蔓抄”,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财产一并扣押,更不能在司法判决之前罚没被告人的财产。面对“未判先罚”的重重疑点,希望辰溪县司法部门做出澄清,更希望上级司法部门能做出全面调查。(袁伊文)
——未判先罚溢出了法律规定
2016年08月18日 08:32:50 来源: 新京报
“未判先罚”,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2015年4月,湖南辰溪县检察院指控商人梁材行贿296万元,应予追缴违法所得为1309.9万元。但是,让人不解的是,他本人、子女及公司名下被办案机关采取措施的财产远超这个数字——除“罚没”的900万元外,另有896万元应收货款被冻结、3套房产被查封,这些资产估价约3200万元。
案值1600万元的行贿案,被当地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资产却高达3200万元,其中900万元还是“未判先罚”的,进入法院账户的“非税所得”,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
首先,先来弄明白“查封、扣押”的法律程序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直接惩罚罪犯吗?不是!因为嫌疑人被法律判决之前,都是适用“无罪推定”,不能“未判先罚”。“查封、扣押”本身是保全性程序,一是为了查找、固定犯罪证据,二是为了防止财物流失,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而且,《刑事诉讼法》中的查封、扣押是在“侦查程序”中出现的,所以查封、扣押也只是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性的措施”,其前提的被查封、扣押物品,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那么与证明犯罪无关的物品,或者案外人的物品就不应该被查扣。而且这种查封、扣押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处理应该按法院的生效判决处置,不能在审判之前做“预先处罚”。
明白了这个法理,我们再回来分析本案。梁材被指控行贿296万元,因行贿而取得违法所得为1309.9万元。查封、扣押的物品范围,就应该以用以证明梁材的有罪证据为限,但是,作为这起行贿案的案外人——梁材的女儿和儿子两处个人房产,也被司法机关查封了,这溢出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查扣范围。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对明知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或者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仍不解除查封、扣押的,要由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口头提示,甚至要移送检察院监察部门处理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至于在法院宣判之前,梁材公司的900万元就“未判先罚”,进入了法院账户,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而且法院并没有绕过司法裁判直接“罚没”被告人财物的权力,其中可能涉嫌滥用职权问题。
刑事办案程序中,一些地方查扣、冻结程序混乱,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沦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乱立小金库、私分罚没得的窝案一再发生。所以,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份中国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甚至也提到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可见积弊之深。
有权不能任性,司法机关更当谨守法律程序。查封、扣押物品的范围,应体现证据性,止于“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而不能任意“瓜蔓抄”,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财产一并扣押,更不能在司法判决之前罚没被告人的财产。面对“未判先罚”的重重疑点,希望辰溪县司法部门做出澄清,更希望上级司法部门能做出全面调查。(袁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