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忠政委 东边日头西边涨大水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王建忠政委 东边日头西边涨大水
——关于向松元涉嫌挪用资金罪之报案书
报案人:杨小燕,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系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10728198102127027,联系电话为13552289311。
涉嫌犯罪嫌疑人:向松元,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洪江市岔头乡双松村二组,其身份证号为433021197006050217,手机号为13528684688。
报案事由:向松元挪用公司资金、并挪用业务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费用,共计180万元,显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事实如下:2014年,通过网络联系,向松元自称熟悉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输出学校,希望杨小燕投资成立一家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公司,且由其经营管理,并与投资人杨小燕五五分成利润。杨小燕信以为真,即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联储蓄卡交与向松元,卡上有近130万元。此后,向松元出具借条即收款《字据》二张,证实其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投资公司款项32万元、82.4万元,余款以银行流水为据。
此后,向松元在东莞市注册成立了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取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随后,即在2014年12月5日,向松元以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为该校的学生提供劳务单位。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向松元即为该校派遣魏颖等12名学生、派遣田丽等49名学生先后前往惠州市华屹电子有限公司实习。为其三个月的实习结束之后,实习单位足额支付给予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学生的实习酬金。然而,向松元截留、挪用该项酬金共计509688.75元。及至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向松元因为挪用公司资金,始终不予代表公司履行支付学生酬金的法定义务,且逃往外地,躲藏不出。
不仅如此,向松元还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怀化女子职业学校的《说明》,表明其私自将公司款项55万元借给了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校长曾华,并表明该款与学校无关。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字据》,表明其私自将公司款项借给湘潭远大科技学校黄超标现金15万元,借给该校付校长谢绍媛现金5万元。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报案人:杨小燕
2016年6月20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身份证》,显示向松元的基本信息
2、《合作协议》,证实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代表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向松元全权管理经营。
3、《授权书》和《招商银行支票凭证》,证实和御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长安支行预留的公司印鉴,个人印鉴为向松元;支取支票等均加盖为公司印章和向松元印章。
4、 《收款字据》二张,证实向松元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和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投资公司款项32万元、82.4万元。
5、 《校企合作协议》,系2014年12月5日向松元代表和御公司与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签订。
6、 《仲裁庭审笔录》,证实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向松元出庭并承认学生的两个实习单位已经向其支付了全部学生实习酬金。
7、 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105】《仲裁裁决书》,证实向松元未予及时给付学生实习酬金,挪用资金。
8、 《电子信息》,表明案发后,和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责成向松元承担还款等法律责任。
——关于向松元涉嫌挪用资金罪之报案书
报案人:杨小燕,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系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410728198102127027,联系电话为13552289311。
涉嫌犯罪嫌疑人:向松元,男,汉族,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址为湖南省洪江市岔头乡双松村二组,其身份证号为433021197006050217,手机号为13528684688。
报案事由:向松元挪用公司资金、并挪用业务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费用,共计180万元,显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事实如下:2014年,通过网络联系,向松元自称熟悉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输出学校,希望杨小燕投资成立一家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公司,且由其经营管理,并与投资人杨小燕五五分成利润。杨小燕信以为真,即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联储蓄卡交与向松元,卡上有近130万元。此后,向松元出具借条即收款《字据》二张,证实其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投资公司款项32万元、82.4万元,余款以银行流水为据。
此后,向松元在东莞市注册成立了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取得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随后,即在2014年12月5日,向松元以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为该校的学生提供劳务单位。
上述协议签订之后,向松元即为该校派遣魏颖等12名学生、派遣田丽等49名学生先后前往惠州市华屹电子有限公司实习。为其三个月的实习结束之后,实习单位足额支付给予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学生的实习酬金。然而,向松元截留、挪用该项酬金共计509688.75元。及至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向松元因为挪用公司资金,始终不予代表公司履行支付学生酬金的法定义务,且逃往外地,躲藏不出。
不仅如此,向松元还于2015年4月29日出具怀化女子职业学校的《说明》,表明其私自将公司款项55万元借给了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校长曾华,并表明该款与学校无关。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字据》,表明其私自将公司款项借给湘潭远大科技学校黄超标现金15万元,借给该校付校长谢绍媛现金5万元。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致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报案人:杨小燕
2016年6月20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身份证》,显示向松元的基本信息
2、《合作协议》,证实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代表东莞市和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向松元全权管理经营。
3、《授权书》和《招商银行支票凭证》,证实和御公司在招商银行东莞长安支行预留的公司印鉴,个人印鉴为向松元;支取支票等均加盖为公司印章和向松元印章。
4、 《收款字据》二张,证实向松元于2015年7月10日收到和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投资公司款项32万元、82.4万元。
5、 《校企合作协议》,系2014年12月5日向松元代表和御公司与怀化市女子职业学校签订。
6、 《仲裁庭审笔录》,证实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向松元出庭并承认学生的两个实习单位已经向其支付了全部学生实习酬金。
7、 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105】《仲裁裁决书》,证实向松元未予及时给付学生实习酬金,挪用资金。
8、 《电子信息》,表明案发后,和御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责成向松元承担还款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