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占宽渔民 辽阔的大海怎能不长眼睛
发布时间: | 2017-11-19 | 点击次数: | 0 |
案情回放:
刘占宽渔民 辽阔的大海怎能不长眼睛
——5渔民诉康菲溢油索赔百万一审败诉
因证据不足,天津海事法院驳回原告索赔百万诉讼请求;原告渔民表示将继续上诉
因认为发生于2011年的康菲公司溢油事故致使捕捞量锐减,天津5渔民将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告上法庭,合计索赔100余万元并请求恢复渤海生态环境。昨日,这起距初次起诉已过去4年之久的案件一审宣判,天津海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中南部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油田周边及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康菲公司被认定承担溢油事故责任。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等地渔民遭受巨大损失,多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焦点1
法院承认5渔民享有诉讼权
记者了解到,天津渔民刘占宽等人提交的诉讼请求显示,受2011年的溢油事故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可捕鱼类数量大量减少,刘占宽等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受此影响捕捞量锐减,因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应对溢油事故给刘占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康菲公司方面认为刘占宽没有合法的渔业捕捞权和索赔权。其给出的理由是,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已经向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分别支付了10亿元、16.83亿元,用以解决可能造成影响的赔偿和补偿问题,因此刘占宽无权再提出索赔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月,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签订了《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约定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辽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其中未包括天津、山东等地。
记者从拿到的该案判决书中看到,对于这一庭审中的焦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分别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签订了协议,“但这两份协议约定赔偿补偿的损失并不包含刘占宽索赔的渔业捕捞损失”,因此认定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刘占宽无权提起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原告方代理律师王海军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相当于承认了刘占宽等5位天津渔民的诉讼权,突破了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与康菲协议的范围,“因为按照协议,天津、山东等地的渔民没在赔偿的范围里,但是诉讼权是有的。”
焦点2
渔民索赔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认定了刘占宽等人的索赔权之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是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又一个争议焦点。
为了证明渔业捕捞损失,刘占宽等人提供了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中大神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从涉案溢油事故发生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刘占宽渔业收入减少22万元;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载明:该街道捕捞者在渤海的捕捞量从2011年至2015年同比2010年累计减少4569吨,经济损失5254.35万元。
不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也提供了《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数据显示,天津市刺网捕捞量和汉沽渔民总捕捞量并未因溢油事故发生显著变化。且中海油公司在一审质证时提出,寨上街道办事处书面证明没有证明力,海洋捕捞量减少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由溢油事故造成。
法院最终认定,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中,没有表明收入减少的数据来源及造成收入减少的原因,出具证明的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因此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刘占宽提供的这一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渔业捕捞损失,其请求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赔偿渔业捕捞损失,不予支持。
王海军向记者表示,因为渔业的特殊性,要判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实较困难,“因为海水是流动的,不能简单以油膜覆盖的范围作为赔偿范围,当时考虑损失赔偿方面法院可以参照其他标准来判”,但法院判决相当于没有认定渔民损失和溢油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过王海军认为,虽然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仍有相关的系列案件已开庭或等待开庭,这次的判决对于之后法院把握损失证据等都有借鉴意义。”
回应
索赔渔民:还将继续上诉
昨日该案一审宣判后,记者联系了原告方的渔民刘占宽,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将继续上诉。随后,他又回复记者称,已和另外4位渔民联系,除一位渔民因患病未参与庭审宣判外,其他3位渔民也表示将上诉,“大家都觉得委屈。”
天津汉沽渔民刘占宽从17岁开始从事渔业工作,至今已有40余年。往常出海远的话,他就把捕到的海货交给专门走货的渔船;近一点则一天回一趟家,靠自己出售。昨天接受采访时,刘占宽说自己今年以来都没有出海打鱼,“鱼一少就没办法出海,雇工人的话每个月要支付七八千块钱的工资,刨除之后剩不了多少钱。”
刘占宽说,其所在的大神堂村,手续证件齐全的捕捞船共79条,“过去河里的船没闲着的,谁要是闲着,那就是出事儿、出问题了,但今年得有一半渔船没有出海。”
背景
康菲溢油案后津鲁数百渔民索赔
具体到该案,初次起诉可以追溯到2013年。据媒体报道称,当时天津107位渔民和310多位山东莱州等地渔民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索赔总额达10亿元,但此次起诉未获立案。
此后,天津的部分渔民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天津海事调解中心于2013年6月9日出具的一份《调解征询意见函》显示,刘仕全等43人就渤海湾漏油事故索赔提出调解申请,但该调解未获被告方响应。
2015年,天津渔民刘占宽等5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他们是依法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因受油污影响,事故发生后,每日捕捞量锐减,漏油事故给海洋渔业造成巨大损失。刘占宽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索赔各项损失共100余万元。此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将渤海生态环境修复到漏油之前的状态。
此次起诉于当年7月获法院立案。但跟初次起诉相比,此次原告只剩5位渔民,该案于去年12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记者 王梦遥)
——5渔民诉康菲溢油索赔百万一审败诉
因证据不足,天津海事法院驳回原告索赔百万诉讼请求;原告渔民表示将继续上诉
因认为发生于2011年的康菲公司溢油事故致使捕捞量锐减,天津5渔民将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告上法庭,合计索赔100余万元并请求恢复渤海生态环境。昨日,这起距初次起诉已过去4年之久的案件一审宣判,天津海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中南部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油田周边及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康菲公司被认定承担溢油事故责任。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等地渔民遭受巨大损失,多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焦点1
法院承认5渔民享有诉讼权
记者了解到,天津渔民刘占宽等人提交的诉讼请求显示,受2011年的溢油事故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可捕鱼类数量大量减少,刘占宽等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受此影响捕捞量锐减,因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应对溢油事故给刘占宽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过康菲公司方面认为刘占宽没有合法的渔业捕捞权和索赔权。其给出的理由是,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已经向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分别支付了10亿元、16.83亿元,用以解决可能造成影响的赔偿和补偿问题,因此刘占宽无权再提出索赔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月,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签订了《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约定康菲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辽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其中未包括天津、山东等地。
记者从拿到的该案判决书中看到,对于这一庭审中的焦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分别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签订了协议,“但这两份协议约定赔偿补偿的损失并不包含刘占宽索赔的渔业捕捞损失”,因此认定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刘占宽无权提起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原告方代理律师王海军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相当于承认了刘占宽等5位天津渔民的诉讼权,突破了农业部、国家海洋局与康菲协议的范围,“因为按照协议,天津、山东等地的渔民没在赔偿的范围里,但是诉讼权是有的。”
焦点2
渔民索赔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认定了刘占宽等人的索赔权之后,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是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又一个争议焦点。
为了证明渔业捕捞损失,刘占宽等人提供了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中大神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从涉案溢油事故发生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刘占宽渔业收入减少22万元;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载明:该街道捕捞者在渤海的捕捞量从2011年至2015年同比2010年累计减少4569吨,经济损失5254.35万元。
不过,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也提供了《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和《中国渔业年鉴》,数据显示,天津市刺网捕捞量和汉沽渔民总捕捞量并未因溢油事故发生显著变化。且中海油公司在一审质证时提出,寨上街道办事处书面证明没有证明力,海洋捕捞量减少受多种因素影响,并非由溢油事故造成。
法院最终认定,大神堂村委会和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中,没有表明收入减少的数据来源及造成收入减少的原因,出具证明的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因此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刘占宽提供的这一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渔业捕捞损失,其请求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赔偿渔业捕捞损失,不予支持。
王海军向记者表示,因为渔业的特殊性,要判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确实较困难,“因为海水是流动的,不能简单以油膜覆盖的范围作为赔偿范围,当时考虑损失赔偿方面法院可以参照其他标准来判”,但法院判决相当于没有认定渔民损失和溢油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过王海军认为,虽然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仍有相关的系列案件已开庭或等待开庭,这次的判决对于之后法院把握损失证据等都有借鉴意义。”
回应
索赔渔民:还将继续上诉
昨日该案一审宣判后,记者联系了原告方的渔民刘占宽,他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将继续上诉。随后,他又回复记者称,已和另外4位渔民联系,除一位渔民因患病未参与庭审宣判外,其他3位渔民也表示将上诉,“大家都觉得委屈。”
天津汉沽渔民刘占宽从17岁开始从事渔业工作,至今已有40余年。往常出海远的话,他就把捕到的海货交给专门走货的渔船;近一点则一天回一趟家,靠自己出售。昨天接受采访时,刘占宽说自己今年以来都没有出海打鱼,“鱼一少就没办法出海,雇工人的话每个月要支付七八千块钱的工资,刨除之后剩不了多少钱。”
刘占宽说,其所在的大神堂村,手续证件齐全的捕捞船共79条,“过去河里的船没闲着的,谁要是闲着,那就是出事儿、出问题了,但今年得有一半渔船没有出海。”
背景
康菲溢油案后津鲁数百渔民索赔
具体到该案,初次起诉可以追溯到2013年。据媒体报道称,当时天津107位渔民和310多位山东莱州等地渔民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索赔总额达10亿元,但此次起诉未获立案。
此后,天津的部分渔民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天津海事调解中心于2013年6月9日出具的一份《调解征询意见函》显示,刘仕全等43人就渤海湾漏油事故索赔提出调解申请,但该调解未获被告方响应。
2015年,天津渔民刘占宽等5人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他们是依法享有渤海湾捕鱼权的渔民,因受油污影响,事故发生后,每日捕捞量锐减,漏油事故给海洋渔业造成巨大损失。刘占宽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和中海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索赔各项损失共100余万元。此外,还请求法院判令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将渤海生态环境修复到漏油之前的状态。
此次起诉于当年7月获法院立案。但跟初次起诉相比,此次原告只剩5位渔民,该案于去年12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记者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