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民众诉求
霍振宇法官 一片乌云遮不住大美风光
发布时间: 2025-07-28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霍振宇法官   一片乌云遮不住大美风光



——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霍振宇法官枉法裁判之举报书


举报人:陈喜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礼贤山水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居住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平房48号院,身份证号-150104196510100513,联系电话-13501190987。

涉嫌枉法裁判人:霍振宇法官等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水关胡同甲7号 北京市高院第二审判区行政庭,电话:010-85268560 010-85268498

事实理由如下:北京礼贤山水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兹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行初244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行终696号《行政裁定书》,于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审裁定的新的证据材料,申请北京市高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

北京礼贤山水堂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曾于2020年7月29日与礼贤镇紫各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集体土地36.9亩,为期10年;又曾于2011年6月29日与礼贤镇村民杨尚华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书》,承包了杨尚华位于礼贤镇自行耕种的集体土地50亩,为期23年。山水堂合作社在办理工商登记时,礼贤镇紫各庄村委会即书面“同意建筑养殖场所”;礼贤镇人民政府亦书面盖章“同意办理”。山水堂合作社在依据土地流转所使用的承包、租赁土地上兴建奶牛场,共建砖混结构的奶牛屋子10幢,建筑面积达18226.04平方米,兴建围墙1058.315米,植树1800棵,并购买、添置养牛场所需的灯光设备等。

2022年8月,全国尚在新冠疫情期间,山水堂合作社根据政府管控要求,已将牛羊迁至东北草原;奶牛场工人全部放假,养殖暂停。礼贤镇人民政府突然依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未依法履行公告、公示、评估、协商等法定程序,即自行安排其自述的北京汇贤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对奶牛场予以拆除。

山水堂合作社即此提起行政诉讼,诉求礼贤镇人民政府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审期间,被告即礼贤镇人民政府突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交房验收单》,上面在“承租人签字(交房)处”载明“陈喜奎”的签字和按印。意在证实拆除的18226.04平方米奶牛场系陈西奎签字、按印,同意拆除的。

山水堂合作社对这份莫名其妙的《交房验收单》深感惊讶,即申请法庭委托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作出笔迹和按印鉴定,认定系陈喜奎的笔迹和手印。山水堂随即向大兴法院递交了《笔迹、按印重新鉴定申请书》,未得准许。随后,该院依据《交房验收单》,作出(2023)京0115行初24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山水堂合作社的正当诉求。

山水堂合作社即此先后提出上诉、申诉,一次又一次诉求重新鉴定案涉陈喜奎之笔迹和按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未准许,径直作出(2024)京02行终69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

山水堂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喜奎年过半百,深感法院采纳伪证、判决不公。通过律师启发,深度回忆,被认定陈西奎在《交房验收单》上的签字日期即2022年8月20日,陈喜奎正值出差前往昆明,根本不具有签字的时间。有陈喜奎在携程网上购买的Z161车次即北京西至昆明的车票为据,尚有昆明市官渡区天恒宾馆的入住证明。该车次时长35个小时;8月20日,陈喜奎全天均在火车上。

山水堂合作社据此新的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实陈西奎不具有2022年8月20日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按印的时间。即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于2025年6月6日发出(2025)京行申445号《受理通知书》,告知已立案审查,且决定由霍振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坚强、周凯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法官助理杨静,书记员路陶。

山水堂合作社当即通过邮政快递,向北京市高院霍振宇审判长寄出一份《关于提供新的证据说明书》,然而,6月26日,北京市高院就作出(2025)京行申44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山水堂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陈喜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指出: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山水堂合作社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足以证实陈喜奎于2022年8月20日不在京城,更不可能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按印,且以此为由申请再审。霍振宇审判长依法应当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不予询问?且在(2025)京行申445号《行政裁定书》上只字不提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0条规定:“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43条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举报人特此诉求人民法院纪检部门,认真查处霍振宇办案的真相所在,其何以故意隐匿本案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何以故意违背事实、枉法裁判?追究霍振宇审判长及其协同、关联人员的行政责任。

谢谢领导!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

举报人:陈喜奎

2025年7月28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23)京0115行初244号《行政裁定书》

2、北京市二中院(2024)京02行终696号《行政裁定书》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申445号《行政裁定书》

4、北京鑫建源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北京三鑫定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且系伪造的《交房验收单》(收录在大兴区法院涉案卷宗)

5、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代理人尚宗跃律师向大兴区法院出具的《说明》(收录在大兴区法院涉案卷宗)

5、陈喜奎于2022年8月19日所购Z161车票信息

6、Z161车次行程时间表

7、昆明市官渡区天恒宾馆关于陈喜奎之入住证明

以上证据5、6、7证实陈喜奎于2022年8月20日不在京城,不可能在《交房验收单》上签字、按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