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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呼救:为一个精神病犯人的申诉
发布时间: 2009-08-09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龙 义 海 申 诉 书

——一个精神分裂症犯人的紧急呼救

申诉人:龙义海,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一心村皂角树社21号,2007年8月因在昆明非法为人携带冰毒,被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兹因不服上述判决,随即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铁路法院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8]第33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本人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铁路法院随后下达[2008]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人不接受该司法鉴定和驳回申诉通知书,特此再次提出申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宣告本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龙义海生长在泸州一个乡村的农民家庭,从小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读小学和初中时,因不能专心读书而学习成绩不好;时常在一心学校的山坡田埂上独自一人发呆似的坐着;放学回家行走在狭小的乡间小道上与来人相遇时,不是侧身让人,反而直挺挺往前走去;如果有人从其身后超越前行,龙义海就会捡石头、泥巴砸人脚后跟;偶尔与邻居长辈在路上相逢,也不礼貌称呼,而是傻呼呼咧开嘴笑着;龙义海在家吃饭时常在吃得开心时突然把筷子往桌上一放转身离去;经常一个人若有所思地蹲在地上一蹲就是半天;每每抽烟才吸了一口就把一只烟用手指弹了出去。

初中没有毕业就当兵入伍了,在云南省边防指挥学校当教官。在指挥学校期间,虽然多次立功受奖,却也经常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理喻的事情。龙义海时不时就让同乡兼战友张剑涛一言不发跟在后面、陪着在警校附近的铁路上行走,一走就是三、五里地,偶尔对张剑涛说什么铁路前方有什么什么;有一次在外遇见寻衅滋事者,竟然夺刀砍下对方其中一人的一只耳朵,回指挥学校宿舍后,当着多人的面,很冷静地把人家的耳朵烤熟了自己嚼着吃了;龙义海因为工作积极而深得警校领导赏识,多次立功受奖,有时却彻底懈怠下来,连续在床上睡上一个星期;龙义海还觉得自己像神一样,有时甚至一只手把上下两层钢丝床举起来;龙义海待人时冷时热,时好时坏,有时候特别冷漠,有时候又特别热情,以至与龙义海相处多年的人也摸不透龙义海是怎样性格的人。

最为奇怪的是龙义海20多年以来,经常三更半夜爬起床,有时声称屋外有强盗,有时说什么外面有哭的声音,手持一根扁担或者木棍就跑出门外,以至龙义海的父母也不得不尾随其后保护龙义海的安全。龙义海的父母说根本就没有听见或者看见屋外有什么。

龙义海于2004年4月3日起就前往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就诊,被医院确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龙义海于同年8月7日、12月13日、2005年5月22日、10月6日、2006年7月29日、2007年3月3日、2007年12月5日,先后八次在泸州市精神病院就诊,并坚持开药服药,直到昆明案发。

龙义海的父亲龙成生也患有精神分裂症,长年寡言少语,不善与人交往;做农活缺少精神和气力;有时候昏昏欲睡,有时候又严重失眠。龙成生也曾于2001年12月11日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种类当中最为严重、最为多见的一种疾病。因其病因不明,至今各国均无法治愈。亦即一日得病、终生难愈。该病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患者虽然意识清楚,但是其在思维上、情感上和行动上往往缺乏逻辑性和连续性,即人格分裂。患者具有典型的妄想和幻觉,妄想自己会做成什么大事或者成为什么大人物,在他人没有听见什么或者根本看不见什么的情况下,感觉自己听到了什么奇怪的声音或者看见了什么古怪的景物。该病受家族遗传影响明显,医学临床显示,有家族病史的发病率高于无家族病史的15﹪至20﹪。

精神分裂症没有明显的复发期或者正常期,该病患者随时可能出现精神分裂或者说人格分裂;即出现思维、或者情感、或者行为的断裂。

龙义海患有如此严重的精神病,必然会影响其对日常行为的动机、目的和后果的分析判断,包括对2007年夏天帮助他人携带毒品的分析判断。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龙义海在未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竟然接受无期徒刑的严重惩罚而毫不顾及一生身陷囹圄的后果,竟然对于结婚仅仅一年孩子未满周岁的家境而无动于衷,毅然决然放弃上诉——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给予的正当权利,甚至在一审期间根本不予提及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寻求法律帮助,坦然接受了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这本身就应证了龙义海不能辨认是非、不能控制后果的精神分裂状态。

龙义海及其父母特别委托律师——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史的人证和病历证明,申请原审法院能够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并提请原审法院能够委托相关精神病医院作出法医鉴定,依法撤消原审对龙义海作出的无期徒刑的判决。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龙义海的精神状况作法医鉴定。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认为本人律师从本人父母处调取的——本人在四川省泸州市精神病医院的门诊病历中记载有误,即上面所写的“2007年12月5日:今日我院复查,病情稳定,继续医治,同上医嘱。”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此时龙义海已经犯案且被羁押在昆明铁路看守所,不可能前往就医。就此怀疑病历造假,从而回避鉴定本人是否存在精神分裂症。

对此,本人律师向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咨询,要求医院作出合理解释。医院于2008年6月13日书面出函,“证明2007年12月5日病员龙义海母亲来我院门诊代其开药”。司法鉴定中心理应综合本人全部关于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证据材料,综观本人门诊病历的自2004年4月23日以来的形成过程,全面公正客观作出法医鉴定,而不能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怀疑本人亲属和医院造假;更不能就此回避鉴定本人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凭感觉认为本人作案时精神正常。

稍微检索一下精神分裂症的概况,就知道该病系精神病种类当中最为严重的最不能治愈的精神病,一日得病,终身不愈。而该病不存在何时何地病发不病发一说,即随时随地可能处于思维、情感和行动的断裂状态。本人坚决要求受案法院再委托司法鉴定时,一定要求对本人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作出鉴定。在此前提下再判断本人在作案时是否精神正常。

坚信高级人民法院一定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神圣的法院,谢谢尊敬的法官!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龙义海

北京律师:沙石


2008年8月6日


附:1、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第422号刑事判决书
2、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8)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2008)第331号鉴定意见书

有关证据材料原件均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1、龙义海在泸州精神病医院的病历和诊断证明
2、龙义海父亲龙成生在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3、律师调查取证的李启芬、杨兴富、杨小平、张剑涛、龙成生的证言笔录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皂角树农业合作社证明



上为申诉人父亲龙成生的诊断证明,精神病专家认为精神病的遗传因素极为重要。



以上系龙义海母亲去精神病医院为儿子代开药品的证明。


以上为龙义海本人在精神病医院的诊疗病历封面。


医学已经明断:一旦身患精神分裂症,则只能控制,而不能治疗痊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