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民众诉求
罗国平自诉赖天平、徐少霭涉嫌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 2009-05-03 点击次数: 0
案情回放:
   

刑 事 申 诉 书
--罗国平自诉赖天平、徐少霭涉嫌合同诈骗案
申诉人(原自诉人):罗国平,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314456(0),住香港英皇道993号1F24室,系合同诈骗案的自诉人。
原自诉被告人:赖天平,男,香港居民,1930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B751405(6),住香港元朗凹头石塘村19号,大陆住址为东莞市万江区新村-万江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其涉嫌在东莞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于2007年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后被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此后,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作出[2008]54号"不起诉决定书"。
原自诉被告人:徐少霭,女,大陆居民,万江通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理,系赖天平妻子,居住同上。
兹因不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711号刑事裁定书,特此提出申诉,请求撤消上述裁定,对于申诉人提出的刑事自诉案件予以立案。
事实理由如下:申诉人曾经以自诉人的身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认为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足以证实赖天平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委托律师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的基础上,又调查取得更加清楚、有力的证据。不仅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还证实其妻子徐少蔼亦构成共同合同犯罪。申诉人此前已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希望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赖天平、徐少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决二被告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350万人民币和62万港币。然而,该院既没有召开听证、论证会,也没有调取东莞市公安局的侦查卷宗,就简单认为自诉"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而作出(2008)第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答复》,特此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7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诉人特此请求上级法院能够慎重审查,调取警方的侦查材料,召开自诉人参加的听证会,从而立案受理,保护香港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充分说明自诉人缺少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提示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只是简单地一语带过,说自诉人证据不足,那么,自诉人仍然无法接受,并还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自诉申诉。
自诉被告人赖天平、徐少霭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东莞市工商局档案显示,赖天平于1998年10月13日在东莞登记成立的投资80万元的东莞市天龙印铁制罐厂,为其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10月8日,该制罐厂投资人赖天平即与其妻子徐少霭签订了"工厂转让协议",将"工厂的所有资产全部无偿转让给徐少霭独资经营,工厂资产所有权从签协议之日起转由徐少霭拥有"。同年12月10日,赖天平与徐少霭等再次签订了"成立广州市万江通实业有限公司协议",确认前一协议继续有效。由徐少霭代表东莞市天龙印铁制罐厂的股东一方,直接投资到广州万江通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徐少霭控股80%,于2001年4月3日在广州核准成立)。2001年4月6日,赖天平独资的制罐厂书面确认--制罐厂将全部资产整份转让给万江通有限公司,制罐厂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工商登记档案和三份"夫妻协议"充分证实,赖天平及其制罐厂在骗借罗国平钱财之前已经没有可以处分的资产,其资产已经全部投入万江通有限公司。
更有证据证明,2000年7月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决,作出(2000)东中法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强制冻结赖天平全部银行存款542万元或查封、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02年9月3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决,作出(2002)东执字第3686号民事裁定,冻结、扣划制罐厂和东莞市龙湾五金加工厂银行存款2115112.60元或查封,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然而,赖天平除了无权处分其制罐厂机械设备之外,也根本无权处分其所谓的28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998年12月12日和1999年1月26日,东莞市龙湾五金加工厂(该厂系李润文投资8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东莞市万江区办事处新村管理区签订的两份"租赁土地合同",与赖天平的制罐厂无关。并且用地人只有租赁使用权,根本没有处分权。
赖天平明知其制罐厂于2000年就停止经营,且已无任何可以处分的资产,仍然于2003年5月27日与被害人罗国平在东莞市签订借款合同(一)、(二)和
"资产转让协议",以可以无偿转让其制罐厂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给罗国平为名,得到罗国平的信任,骗取罗国平300万元,约定120天归还其中150万款项。然而,赖天平及其被法院查封至今的天龙制罐厂没有分文归还被害人的出借款项。
二、2003年9月4日,赖天平以60天如果不能还款自愿将天龙印制铁罐厂的机械设备归于被害人为由,骗取被害人"借款"38万元港币。结果同样至今分文未还;亦未将已经不属于也不能处分的所谓机械设备给予被害人。
三、2003年10月26日,赖天平为了继续骗取钱财,以其空壳企业天龙印铁制罐厂名义,承诺给付被害人罗国平每年分派红利20%,于2003年12月30日,再次骗取罗国平50万元。约定于2004年4月30日归还而未予归还,且未给予被害人任何红利。
四、2004年1月13日,赖天平为了躲避归还"借款",并还想继续欺骗被害人,竟然出示了两份已被另行抵押的后为伪造的房产证书,即粤房地产证字第1863274、1863275,交付给被害人,告之被害人可以据此抵押贷款;同年2月16日,赖天平又出示了两份已被抵押的后为伪造的房产证书,即粤房地产证字第1863272、1863273,交付被害人用于抵押贷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即于1月20日"出借24万港币"给予赖天平。当其用房产证抵押贷款时,被银行当场识别为伪造房产证。其真实的房产证原件系1999年在东莞市万江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于2001年在该所办理了抵押登记。
赖天平明知自己没有地土处分权和机械设备处分权,仍然掩盖真相,甚至利用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见证,一次次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骗取罗国平巨额资金350万元人民币和62万元港币,至今仍然非法占有使用。
在本案当中,赖天平的妻子徐少霭同样起到协助合同诈骗的作用。其在广州注册的万江通有限公司在2001年成立之后,一次均未年检,于2003年10月9日,被广州市工商局公告吊销。然后,徐少霭明知其万江通公司已经失去主体资格,为了包庇赖天平的罪行,继续进行合同诈骗,竟然还于2004年1月2日在赖天平与罗国平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上,以其并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万江通有限公司名义盖章签名,承诺其万江通有限公司承诺执行制罐厂的还款义务。
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证实,赖天平及其妻子徐少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均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申诉人敬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追究赖天平和徐少霭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诉人:香港公民  罗国平
                              2009年4月28日

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11号刑事裁定书
证据材料16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