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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发回重审:河北杀人“铁案”疑问调查
发布时间: 2009-05-25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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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发回重审:河北杀人“铁案”疑问调查

河北清河警方获得的疑犯口供、“凶器”、人证存有疑点,邢台中院曾三判死刑,最高法以“证据不足”未核准


4月17日,闫福峰杀人案再次在清河县法院开庭审理。


这桩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铁案”,已争讼7年。邢台中院3次判疑犯死刑,3次被上级法院驳回。
疑犯一审时爆出曾遭刑讯逼供,辩护人又对证据链提出质疑,警方没检验凶器上血迹的DNA;没带疑犯现场指认凶器;没带证人辨认疑犯;也没核实勒索电话是否为疑犯供认的号码。
针对第三次死刑判决,最高法以“证据不足”未核准。
如今,一面是疑犯不停喊冤,一面是被害人家属陷入更深的悲愤和仇恨中。
4月17日10时45分,清河县法院内,闫福峰被押上法庭。
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开始破口大骂,并有人试图向他冲去,被法警制止。
闫福峰因2002年8月16日,涉嫌杀人,被提请公诉。7年中,邢台市中级法院已三次判其死刑。但均被发回重审。
最后一次,由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核准。
4月17日,闫福峰案已是第三次发回重审开庭审理。
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是许荣持有的观点。
许荣是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是闫福峰辩护人。她认为,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得案件经历这么多年后,还是一笔糊涂账。


杀人疑凶一天内招供

笔录中闫福峰承认杀人劫财;案卷显示警方按闫供述找到凶器,并获证人供词
“据我们了解,这起案子办得相当扎实。”4月20日,清河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张志勇说。但他也表示,办理闫福峰案的警员因年代久远,记忆不清,不便接受采访,“一切以案卷为准”。
案卷显示:当初该案告破只用了一天。

2002年8月17日凌晨,清河县李风可报案,姐姐李凤芹失踪,随后有人来电,勒索50万。
调查中,李凤芹的亲戚苗双荣向警方透露,李凤芹曾提及,同村的闫福峰约她8月16日去看一批来路不正的羊绒。
当日闫福峰被抓。
也就在前一日下午,李凤芹在南宫市的一块高粱地里被发现。她脑浆迸裂,只剩下一丝呼吸,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8月18日,闫福峰供认,人是他杀的。
在他当日的讯问笔录中,闫福峰供述了作案经过:
8月16日早晨,闫福峰与李凤芹相约买羊绒。两人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闫福峰 先骗李将20万存于自己账户,又将前一天购于县城药店的安眠药溶入饮料,骗李凤芹喝下。随后,闫福峰将其载到南宫市田地,用斧头砸死。晚上,又去李凤芹家,帮助找人。离开李家后,驱车去县城,用公用电话,勒索李的家人。遂回家,焚烧作案时的衣物,将斧子弃于村边垃圾堆。
案卷显示,照闫福峰供述,警方找到斧子、焚烧物;并询问了张松田、药店营业员等人,内容与闫福峰口供基本一致,还从新开信用社了解到,闫福峰当日确实存入20万,且在8月17日,把该账户撤销。
“就是他!”死者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说,闫福峰的口供和各项证据丝丝入扣,让家属不再怀疑凶手另有其人。
李凤芹的弟弟李风可回忆说,2002年8月16日晚,闫福峰“上身光着,搭着一条毛巾”,到李家假意帮助找人,“走了好远,他面包车车灯一直关着,我们还以为灯坏了,事后才知道是他心虚忘开灯了。”
2003年5月31日,这起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杀人案,由邢台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刑讯逼供之嫌

一审时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曾遭刑讯逼供,并供述另一种全然不同的案发经过
闫福峰案一审开庭时,出现戏剧性转折。
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我没杀李凤芹。”此前之所以供认,因为是“警察刑讯逼供,非逼我承认的。”
闫福峰当庭呈上一份自己被讯问时遭殴打的证据———《清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值班记录表》。
看守所规定,在押人员经警方讯问后,回到囚室,室友须根据实际情况登录在案。每天的记录表都挂在囚室内。次日,值班民警了解后,在表上签字。
有知情人透露,在闫福峰将记录表作为呈堂证据前,看守所是一个月收一次监室记录表,此后则改成一天收一次。
那份2002年8月18日的记录表上写着:闫福峰提审时被打伤多处,双腿红肿,手腕红肿,无法说话,说话时上嘴唇痛,右臂无法抬起,双手十指被扎伤,无法弯曲,耳朵听不清。
表上,还有值班民警杨秀山、许一杰的签字,日期为8月19日。
今年4月17日,庭上问到闫福峰如何获得该表时,他说,他是从一叠记录表中撕下后,藏于内裤,后交予探望他的辩护人。
对案发经过,闫福峰作了第二种描述。所谓来路不正的货是李凤芹介绍给他的。那20 万也是他从家里带出来的。8月16日,他们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两人分开。他去信用社存钱,后又与李凤芹碰头,同她认识的中间人一起去南宫看羊绒。途中,他们被中间人及其同伙劫持。他被打昏,再醒来,李凤芹已不在车上。
为证明所说,闫福峰出示了一张劫匪留在他车上的恐吓信,上面写道,“如果你要报案,小心你全家人。”
因为这张“恐吓信”,闫福峰说自己才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并对死者家属隐瞒上述案发的经过。
闫福峰在法庭上说,警察办案时不听他的“实话”,也不去核实细节,只会用各种刑法,直至他在对方满意的笔录上画押。

凶器疑云

警方没检验凶器斧子上血迹的DNA,没带疑犯现场指认,闫福峰如今说未见过这把斧子
在第一次庭审时,闫福峰的辩护人张林堂对凶器斧子提出疑问。
他认为虽然尸检报告上说,被害人李凤芹全身受伤10多处,有的系钝器斧头所伤,但不能证明警方从垃圾堆提取的斧头,就是杀死李凤芹的斧头,亦不能证明由闫福峰使用并杀人。
张林堂在辩护词中说,警方检验了斧头上的血迹为A型,与死者李凤芹血型一致,但A型血的人很多,很难证明那血迹就是李凤芹留下的。他建议法庭,进行DNA血检,才能使证据充分确凿。
而且张林堂还认为警方办案有不严谨的地方。
清河县公安局提取斧头后两天,赴邢台市公安局送检有关物证,而在检验报告上显示,当时是由该局警察杨涛一人送检。
而按刑事侦查的程序规定,送检应为两人,张林堂因此认为,“检验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许荣是闫福峰第四次受审时的辩护律师。她阅读完卷宗后,也认为警方办案不严谨。
她说,警方得到闫福峰供述后,应带闫福峰到现场去指认;斧头提取过程应有在场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提取斧头后,应让闫进行混合辨认;而该案第一次庭审,也未出示这把斧头。
在随后的几次庭审中,闫福峰都说没见过法庭展示的这把斧头。

“铁证”被一一“瓦解”

警方未带证人指认疑犯,也未查实勒索电话是否为疑犯供认号码,“铁证”在庭上被质疑
警方的“铁证”进一步面临辩护人的质疑。
张林堂认为,新开信用社只是出具闫福峰当日存入20万的证明,但凭什么判断钱就是李凤芹给的。
闫福峰在庭上称当日存入的钱是从家拿出的。辩护律师许荣联系闫福峰的生意客户,他们证明案发前确实还给闫家大量现金。
许荣说,警方当年对闫福峰家的现金流动没有彻查,而如今她收集到的证据又被法院拒收。
对于药房店员的证词,张林堂也提出疑问。
警方出具药房店员张慧的证词只是显示,当月15日下午,“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来买成瓶的安定片”;店员张丽也只是证实卖出过一瓶舒乐安定片,但顾客长相特征已记不清楚。“那怎么证明顾客就是闫福峰?”
律师许荣说,警方应该让张慧、张丽混合辨认闫福峰是否是那天来买药的顾客,并且关键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
此外,勒索电话是否为闫福峰打的,也存在证据不足。
辩护词中,张林堂说,8月16日晚的那个电话没有证据显示就是闫福峰打的。
当晚,弟弟李风可接听了电话,但是李家电话没有来电显示,所以李风可接受问话时,也无法向警方提供来电号码。
闫福峰在8月18日的笔录中称,该电话是其在县城一公共电话亭所打,为的是扰乱受害人家属的注意力。
许荣说,警方应该核实,那晚是否有人用那个公用电话给李家打电话,而警方现在直接以闫的口供为证。
面对辩护人的这些疑问,在2003年6月17日,邢台市中院还是认为闫福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

“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要求查清案情中斧子、人证等方面的疑点,警方补充侦查后,邢台中院再判其死刑
2003年11月27日,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福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发回重审并要求查清以下问题。
首先,究竟有无刑讯逼供。
其次关于斧子,应对上面的血迹做DNA鉴定,并要让闫福峰家人或邻居辨认是否系闫的斧子,庭审时也应出示原物辨认质证。
再者,应让药店店员张慧张丽对闫福峰进行辨认,以确定当天是否是他来店买药。
关于电话也应查清从何处打的,是否为闫福峰的口音。
“但在二审时,这些问题都没查清。”许荣说。
关于刑讯逼供,清河县警方出具了一张证明,称无刑讯逼供行为。
关于凶器斧子,警方出具的河北省公安厅检测意见显示,斧子上未检测出人血,分析有两种可能,一,血量少,此前检测时血斑已全部用完;二,两次送检时间长,因保管不善,血迹被擦蹭,失去检验条件。
而对于药店店员补查一项,清河警方称,张慧张丽二人均不在药房工作,具体去向不明。
对于电话一项,警方补充了李风可的证词,他称“对方是男的,我听着对方声音不熟,是本地口音”。警方的最后侦查结果是,无法侦查到电话是从何处打来,对方是否为闫福峰。
许荣的疑问是,警方为何不去电信部门,查那架公用电话是否给李家打过电话呢?
2004年7月19日,邢台市中院对闫福峰案第二次做出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其死刑。

再次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认为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高院调查后未予以采信
2004年12月9日,河北省高院对于中院判决再次发回重审,理由是,“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今年4月20日,清河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警方当年办理此案,是“依照程序,依法办理”。此案当时颇为轰动,邢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也参与了侦破工作,“不会有程序上的问题”。
辩护律师许荣看了二审时的公诉意见书,发现邢台市法院犯了一个错误。检方只指控闫福峰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邢台市中院判决时则多增加一项罪名,称被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
“这样的错误很业余。”许荣说。
同时,河北省高院开始对清河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
“但结果却是令人失望的。”许荣说。
前来调查的是,省高院法官陈印田。
在一份2004年11月11日的笔录中,陈印田询问看守所干警许一杰。
许告诉陈印田,该登记表上“许一杰”和“杨秀山”的签名,是他一人签的,“表上记载的情况属实”。
除了面对陈印田外,许一杰没有为此事再次作证。他只向警方出具证明,说“该反映的情况已向省法院的同志反映了。”
但这一刑讯逼供情节,最终没有得到河北省高院的采信。
由陈印田任审判长的(2006)冀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审讯闫的干警、往看守所送闫的两名干警、看守所的狱医、同监号在押人,均证明闫进所时并无外伤。
一张标为2002年8月18日,闫入所时填写的“关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上,附带三张不同方位的头像彩照,均显示当时闫并无外伤。
律师许荣说,她调查后发现,这3张照片是闫入所 后3个月拍的,刚入所的照片并未出示。
“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就是许一杰作伪证,应予以查明,而不应不了了之。”她说。

  而对于药店店员补“铁案”成悬案

最高法认为“证据不足”未核准邢台中院、河北高院的死刑判决;铁案又陷入争讼迷局中
2005年9月3日,邢台市中院第三次对闫福峰死刑判决。
许荣看完当时的卷宗后,觉得警方也没有对高院的意见作出实质性的补充侦查。
“要不是最高法在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判决就生效了。”辩护律师许荣说。
在中院提交判决书后的2年零2个月后,河北省高院在2007年12月28日,核准了中院判决。
但高院裁定未被最高法核准。
不核准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月17日,刑台中院第三次发回重审闫福峰案,开庭审理时,许荣又提出此前未被发现的疑点。她说,在李凤芹尸检报告上,法医李俊生和李信生的签名,看着是同一笔迹”。她请求做笔迹鉴定。
“同时还有一个细节被忽视了。”许荣说,李凤芹身亡13天后,她的手机号还与人通话过两次。究竟那时谁在使用这个手机,警方没有调查。
“现在很难查清。7年前的通话记录,移动公司不可能保留那么久。”许荣说。
庭上,公诉人坚持闫福峰是凶手。他对闫福峰的翻供提出质疑。公诉人指出,闫福峰所谓他们被李凤芹所认识的中间人劫持,找不到任何目击者。
公诉人质疑,闫福峰为何非要在案发后,到县城去买新裤子新鞋子,还要在浴池洗澡?而县城离闫家只有10分钟车程。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还显示,女儿闫丽圆在事发当天帮闫福峰洗裤子,发现膝盖上有“一片红”,有“一拳头大”。
记者在庭审前曾问闫丽圆那天的情形,闫说,当时她问父亲裤子上红印从何而来,“他让我别管,他眼神很可怕。我到现在都忘不了。”
公诉人还在庭上问闫福峰,为何案发后,将面包车的坐椅套拆下洗了。闫福峰回答是在案发前几天就拆下来了。
而在警方讯问时,女儿闫丽圆说在为父亲洗衣服时,看见面包车的坐椅套已浸泡在盆中。
闫福峰妻子也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家的坐椅套都是现拆现洗。
结束庭审后,许荣说,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得案件历经那么多年后,还是一笔糊涂账。
  命案打乱两个家庭

命案发生后,死者李凤芹的儿女先后辍学;疑犯闫福峰的女儿因父亲是“杀人犯”找不到男朋友
李凤芹兄妹共5人,从小受尽困苦。上世纪80年代,李凤芹开始做羊绒生意,常背着50斤重的大包,像男人一样跑十几里路去交易。而她个子只有1米53。
“我妈心肠软,见不得别人可怜,又很容易轻信别人。”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说,他并没有详细看过本案卷宗,但根据法院多次判决,和他了解,杀他母亲的,只能是闫福峰。
除了闫中月,李凤芹还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她生前期望儿女能考上大学。而如今,儿女都先后辍学了。
“没心思上了”。闫中月说,几年来兄妹四人一直住在亲戚家,不敢回原来地方住,大家也不敢聚一起说话,因为很容易想起母亲。
案发后,闫福峰被警方抄家,妻子王爱荣带着孩子离开闫堂村,回娘家居住。那个院子,她直到今年4月15日才回去一次,见院内的小树和老家具,忍不住掉泪。
她的女儿因有一个“杀人犯”父亲,22岁了连男朋友都难以找到;她的儿子也愈发沉默,几乎不跟家人交流。
闫福峰进看守所后,外人欠他家的钱,都由他的两个哥哥代收。两个哥哥本身也欠他数十万元。但没人给过王爱荣娘仨钱,两个孩子,却因经济原因而先后辍学。
闫福峰是不是凶手,两家各执一词。7年来,李凤芹的家属一直上告,每到一个单位,他们总是向门房打听领导的姓名,然后就照着姓名去寄特快专递反映案情,要求将闫福峰从速枪毙。几年来,特快专递的回执,他们已攒下厚厚一摞。
李凤芹年近八旬的公婆,也赶到河北省高院门口上访。她原是王爱荣母亲的堂姐,也是王嫁给闫福峰的媒人。
李凤芹是家里的顶梁柱,她一死,家里的生意就停止了,靠以前的积蓄为生。“这个案子不解决,我们一辈子也不能安心地生活,更别说做生意了。”
截至发稿时,邢台市中院尚未作出判决。两方家属都在等待。
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一直觉得母仇未报,“愧为人子”。他告诉记者,“如果法律判处不了闫福峰死刑,我们就是再搭上一条命,也要杀了他报仇。”
4月21日,记者询问清河县公安局负责人对此有何感想。
“谁敢杀人,我们就抓谁。”他说。

新京报_记者:孙旭阳)

死刑判决驳回三次河北四青年盼着第四次裁决

从1994年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关押至今,三次被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又三次被河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月25日,河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省高院正在抓紧时间做复审的准备工作。

   1994年7、8月间,承德市连续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杀案。警方侦破两个月没有结果,压力很大。此时,有人反映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庄头营村青年陈国清情绪不好,警方立即传讯收容了陈国清。据《承德日报》报道:具有多年刑侦经验的老侦查员,运用出色的审讯策略,首先在陈国清身上打开了突破口。

  警方在陈国清所在村传讯多人,经过逐步侦查排除认定:该村陈国清、何国强二人,为“7·30”劫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该村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四人,为“8·16”劫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

  至此,该案宣布告破,公安局专案组荣获集体三等功,专案组成员立了两个二等功。

  承德公安侦查人员1994年11月5日的《破案报告》称:在大量证据面前,二犯(陈国清、何国强)对抢劫杀害刘福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而案卷却显示,陈国清是在所谓“供认不讳”的5天之后,才供出与何国强一起作案;而何国强被关押后“铁嘴钢牙,拒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直到被戴上刑 具受不住外逃,在“供认不讳”的12天之后,才与亲属回到公安机关。显然,公安机关“供认不讳”的《破案报告》在先,而被告供述在后。

  陈国清告诉律师:公安人员将其双手斜着反铐,绑在椅子上,把电话线绑在脚上、耳朵上、(插进)嘴里、肛门里,然后用电话机猛摇,还用电棍电他的生殖器,他是受刑不过,胡咬(出那些人)的。

  朱彦强的母亲哭着对记者说,以前开庭,孩子老是用铐着的手扯自己的衣服,想把肩膀露出来,要求验伤,法庭不批准。等到第四次开庭,他们的手就都被反铐上,还戴上了脚镣,再也没法扯衣服了。

   此案第一被告人陈国清在法庭上多次提出,第一起“7·30”案发当晚,他在工厂加班;而第二起“8·16”案发当晚,他也没有作案时间,并提供了有关证 人。承德市第二锅炉厂的考勤表证实,1994年7月30日,陈国清白天上班,晚上加班,没有作案时间。但这个曾被公安机关提取走的、有关陈国清有无作案时间,甚至有关他性命的承德市第二锅炉厂的考勤表,公诉人当庭不出示,考勤表原件居然莫名其妙地“失踪”了。

  河北省高院在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三次发还提纲中,指出此案的20余处疑点。河北省高院在第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发还提纲中指出:

  承德市公安局鉴定书记载:1994年7月31日送检死者刘福军血、车上血、刀子一把,经检验,刀子上血、刘福军血、车上血均为“B”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均为“O”型。但从陈国清家提取刀子的时间是1994年11月2日,即未提取刀子就检验出了刀子的血型。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8月23日鉴定书记载:死者张明血为“B”型;车内提取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陈国清、何国强血型均为“O”型;杨士亮血、唾液为“A”型。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为1994年11月份被收审,即人未抓获,血型已经化验出来。

  2000年10月20日,承德市中级法院在距河北省高院第三次发还22个月后,第四次宣判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

   承德市检察院第四次开庭时,在查证没有任何新的进展情况下,使用原起诉书起诉;承德市中级法院基本照抄前三次判决书,判处四名被告人两名死刑,一名死缓,一名无期。河北省高院在三次返还提纲中所提出的所有疑点,没有一个得到承德方面进一步的澄清。(文/蔡平 摄/林晓莺)(《北京青年 报》 200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