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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权退休是宪法权利
发布时间: 2009-06-06 09:36:44 点击次数: 0
简述:
一些学者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废除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歧视性规定,实行男女同龄退休。有关部门也曾发出文件称,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女干部和女高级知识分子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这些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未普遍执行,引起一些事业单位女性的反歧视诉讼。
简介:


男女平权退休是宪法权利


调查有多少人讚成和反对同龄退休,没有任何意义。就像不可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要残害一个人的肢体,也不可通过村民投票来瓜分一个村民的财产一样,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而不是人数多少才是依据

  □蔡定剑

  近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时,将原草案中“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实现男女平等”的内容移除的新闻,引起高度关注。

  多年来,一些学者强烈呼吁立法机关废除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歧视性规定,实行男女同龄退休。有关部门也曾发出文件称,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女干部和女高级知识分子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这些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未普遍执行,引起一些事业单位女性的反歧视诉讼。

  地方对退休年龄有立法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在解释为什么移除这一条款时说,“规定职工退休年龄属于国家事权,地方立法不宜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这一解释没有法律根据。所谓“国家事权”指国家立法保留的权力,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我国立法的保留权力只限于:国家主权的事项、民事基本制度、犯罪和刑罚等十项基本内容,职工退休年龄并未列入其中。因此,这一理由不成立。

  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关係上,我国採取的是“法律保留”原则和“不牴触原则”,“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并不是中央没有相关立法,地方就不可以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所以依据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立法法明确规定的中央保留立法事项,地方完全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发挥自主性。

  下位法可以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也有人说,退休年龄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如将延长部分女性退休年龄的规定写入《办法》,则势必会造成与国家法律相牴触。这是对我国立法“不牴触原则”的严重误解。

  什么是地方立法的“不牴触”?不是说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就形成牴触,而是说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才叫牴触。下位法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没有侵犯法律保留的中央事权,是可以做出创新规定的;在上位法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下位法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种不一致也不能认为是 “相牴触”。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这个适当数量在国家层面的解释是不少于20%多,而《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8条规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当佔百分之三十以上”。能说这种“不一致”与法律相牴触吗?它进一步扩大了法律规定的平等选举权,更能充分地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的实现。

  如法律或法律解释旨在扩大和加强公民权利的保护,当与宪法或法律“不一致”时,不能视为是与宪法、法律相牴触,正如美国联邦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是比较窄的,而不少州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联邦宪法宽。

  199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退(离)休年龄可到六十周岁”。这也为延长女处级干部退休年龄的地方性法规,找到了中央层面上的政策依据。北京作为首都,完全可以在男女平等方面先行一步。

  “腾岗位”既不合理也没效果

  还有人认为,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会影响青年人就业,使得原本严峻的就业形势雪上加霜。宪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都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劳动权作为一项经济的宪法基本权利,同样也为妇女依法平等享有。这种为了腾岗位而要求女性提早退休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男子主义的歧视性思想。

  此外,女高级知识分子和管理人员提前退休腾岗位增加就业,也并不能达到预期。她们文化水平较高,经验丰富,就业能力比刚毕业的大学生强,不少退休的仍被返聘,也有不少人在退休后找到第二份职业。这样,她们在享受退休待遇的同时,又找到另一份工作,佔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这种以退休促就业的做法, 难以真正解决就业难题。要给年轻人腾岗位,也可以规定男性提前退休,只让女性做出牺牲,并不符合宪法精神。提前退休不是对女性的保护

  有一种反对男女同龄退休的观点认为,提前退休是一种对女性的保护和照顾,而不是一种歧视。这是一种过时的,甚至强词夺理的说法。不否认当年规定女性提前退休有照顾之意,但随着时代发展,退休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收入及生活质量的高低。数据表明,退休金所佔工资总额逐年变化,呈下降趋势。对女干部而言,提前退休还限制了其提升的可能性。可见,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规定已经发生变异,原本的保护性变成歧视性,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相违背,它不仅使女性经济利益受损,同时也影响了女性职业生涯中的陞迁和政治权利。

  当然,有些“蓝领”基于工作压力等想早退,而白领女性则主张同龄退休。对这种分歧,最好在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前提下,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女性本人,让想提前退休的女性如愿,又不强迫别人提前退休。

  民主投票也不能剥夺平等退休权

  那些以生理、经济或就业等理由反对给予平等劳动权的主张,都缺少人权平等的基本理念。调查有多少人讚成和反对同龄退休,没有任何意义。就像不可通过投票决定是否要残害一个人的肢体,也不可通过村民投票来瓜分一个村民的财产一样,是否符合宪法精神而不是人数多少才是依据。

  男女不同龄退休,也不符合国际标準和世界潮流。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写了《全球社会保障:1999》,该书收录全世界172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对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年龄)有明确规定的国家(地区)有165个,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有98个;不同的67个。瑞典、丹麦、挪威、冰岛等国男女均定为67岁,加拿大、荷兰、芬兰、西班牙等国,男女均定为65岁;法国规定男女均定为60岁。一些国家也都纷纷修改过去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规定,走向男女平等之路。

  有人认为,部分女干部和知识分子与男子同龄退休,会造成新的、女性内部的不平等,所以要反对。这些人忘记了,在一条沉船上,由于所有人不能同时获救,就反对先救出一部分人,是很荒唐的。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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