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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平权措施在美国的新判例
发布时间: 2009-07-12 22:44:52 点击次数: 0
简述:
民权法要求的平等,不是一个表面平等,而是实质平等。也就是说,假如对弱势群体丝毫不予照顾,他们可能输在起跑线,迅速被社会排挤出去。表面看上去按照考试成绩是平等的,实质不平等。

简介:
林达:平权措施在美国的新判例


2009-07-12 08:51:25 来源: 新京报(北京) 跟贴 2 条 手机看新闻
民权法要求的平等,不是一个表面平等,而是实质平等。也就是说,假如对弱势群体丝毫不予照顾,他们可能输在起跑线,迅速被社会排挤出去。表面看上去按照考试成绩是平等的,实质不平等。

作者:林达

前不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作出裁决,裁定了康州纽黑文市政府基于种族考量,不公平地作废一场消防队的升迁考试,违反了联邦民权法。这个裁决在美国引起轰动。

除了这个议题涉及一向是敏感的种族话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此案上诉到康州的州最高法院时,女法官索托马约尔加入了支持纽黑文市政府胜诉的判决,而她正是奥巴马在5月26日提名的未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明天,也就是7月13日,参院司法委员会就要对她作提名确认的听证了。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多数裁决,推翻了可能的未来同事的前裁决。所以大家也在议论,此裁决是否会对她的大法官提名不利。一般估计不会有大的影响,因为即便是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本身,也是有4个大法官支持了索托马约尔的裁决。同是女性的金斯堡大法官就对裁决表示失望。

此案涉及对弱势群体的“平权措施”,类似做法很多国家也有。美国现在实施的平权措施,其概念起于肯尼迪1961年的10925号行政命令。之后在一系列各总统的行政命令和1964年民权法中巩固下来。平权就是在就学、就业、升迁等等问题上强调平等权利,道理很好懂,在实际操作中却极为复杂。

例如强调“性别平权”,既然社会上男女各半,传统社会使得女性处于弱势,要在就学就业升迁中补偿,是否也要不顾考试考核等,保证男女各半的比例?在就业上性别平权要不要考虑一些职业的性别特征?而美国的平权措施是起于种族平权,一旦涉及种族,具体操作就更加敏感。例如上学,有人因平权得益,就有人利益受损。两个孩子考大学,成绩低的平权上去了,成绩高的反而落选,让孩子和家长如何认可?所以,平权措施一路走来官司不断。

在纽黑文消防队一案中,升迁考试考下来,白人很多合格,拉丁裔两人合格,没有一个黑人合格。假如按成绩,黑人就升迁无份了,而且依据这样的选拔方式,可能在很长时期内黑人都升迁困难。消防队属于市政府,市政府担心按成绩升迁,会被黑人告政府种族歧视(只升白人),就决定把考试给作废了。

类似的案子曾发生在20多年前的伯明翰市,也同样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伯明翰是有种族隔离历史的南方城市,市消防队在1968年才有第一个黑人消防员,8年后的1976年才有了第二个黑人消防员,1981年前没有一个黑人成为消防官员。1981年该市有了第一个黑人市长,就把一个黑白双方都同意的决定签署为法令,就是黑人和白人在升迁时一一对等。听上去是平等权益,实际上却完全可能造成另一种不平等。

在1983年升迁时,通过考试,升了成绩第一第二名的白人,然后升了成绩最好的黑人,可他的成绩排在第79名。成绩排在他前面的70多个白人感到不公平。在一系列类似事情发生后,白人消防队员终于忍无可忍,把伯明翰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最后案子也在上世纪90年代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当时最高法院裁定,根据种族而给予优惠,几乎总是与宪法精神不符,但平权措施是针对历史上事实存在的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的补偿,所以,它还是要存在,只是不能失之过宽。可以看出,它其实是一个两难困境。宽严细节标准,就依靠一个个案子在界定。

在纽黑文案子中,持反对意见的金斯堡大法官认为,这是对民权法的破坏。她指出,民权法要求的平等,不是一个表面平等,而是实质平等。也就是说,假如对弱势群体丝毫不予照顾,他们可能输在起跑线,迅速被社会排挤出去。表面看上去按照考试成绩是平等的,实质不平等。

大家都承认,平权措施是一个有历史阶段性的做法。但从美国来看,有非常重要的几点经验。一是平权措施和刑事案无关,只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利益分配的照顾,并不在刑事犯罪上对弱势群体网开一面,刑事案仍然坚持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司法强调程序公正。二是平权措施建立在充分讨论之后的社会共识之上。第三,平权措施的每一个细节做法都是在不断的讨论斟酌之中。这种争议通过司法挑战的形式,根据不同时代的情况,由司法裁决判定,同一个细节规定依据不同时代的具体情况可能不同。第四,在每一个细节都涉及个人利益、都有巨大争议的情况下,能够几十年和平地做下来,与不断持续的充分的社会讨论有关,更与司法具有公平公正的公信力不能分开。 (本文来源: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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