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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发布时间: 2009-08-13 16:53:04 点击次数: 0
简述:
孟德斯鸠对法的理解是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社会感的,将法置于一个时空的纵横横交错之中,因此他对文本意义上的法的理解便不再是抽象的、干瘪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丰富的、真实的,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简介:


珍藏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作者:霍宏霞

发表时间:2005-11-3 阅读次数:1374

孟德斯鸠对法的理解是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社会感的,将法置于一个时空的纵横横交错之中,因此他对文本意义上的法的理解便不再是抽象的、干瘪的、空洞的,而是具体的、丰富的、真实的,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页)只有在法律与政制、地理、气候、人口、习俗、宗教、商业等等“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上册,第7页)才能真实地洞见法的精神。的确正如他所说的那样:“法律应该同以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上册,第6—7页)同时,“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虑法律。”(上册,第7页)正是基于对法的这种深刻的认识,孟德斯鸠进而对立法持一种谨慎的、谦抑的、宽和的理念,这些散见或交错于对法之精神的探寻的文字,堪称是在偶然之中带着必然的光影的立法的艺术。

孟德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而法之精神,法之真谛实存于这些特殊情景下的复杂关系之中。因而,“为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上册,第6页)所以,他很欣赏梭伦为雅典人制定法律时所说的那句话“我给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容忍的法律中最好的法律”(上册,第317页),认为这是一个美丽的词句,是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体会的。法律的好坏没有绝对的标准,愈是在具体的情形愈是如此,重要的是法律要与其所依托并生长、运行于其间的地域、时间、民族、风俗、性情等外部诸因素相吻合、相互动。只有这样,立法者所立之法才能真正地收到实效。“正如建筑家在建立一座大厦前,先要检查和勘测土壤,看她是否能担负建筑物的重量一样;明智的创立者不从制订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只有这样,立法者所立之法才不至于和他的天才的幻想、傲慢的偏见、孤妄的感情混杂在一起,而是面对自我的感情和成见时,能以谨慎的谦和的态度使法律“走过了关”,至多只染上感情和成见的微弱的“色彩”。(下册,第303页)这样,法律才既有理性的底基,又有人性的光环,既有普遍的抽象的统一,又有地域的具体的差异。因此,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评价决不是流于形式的“以貌取法”,而是认为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如下的可能性:和立法者的意图好象背驰的法律却常常是和这些意图相符合的;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看来相同的法律有时实在是不相同的。因此,包括倾向于现实的功利主义原则的边沁在一向认为历史并不比一种过时的编年表强多少的同时,却也不得不服膺于孟德斯鸠的立法观念中的历史感和社会性的价值。在《时间与地点对立法问题的影响》一文中,由衷地说道:“在孟德斯鸠以前,一个人如果要为一个遥远的国家制定法律,他可以把此事很快做完。┅┅在孟德斯鸠以后,一个立法者所要阅读的文献数量,就大大地增加了。他会说:‘让哪个民族到我这里来,或者让我到他们那里去;把他们的生活与谈话的全部方式告诉我;请描述那个国家的地理状况;让我尽量仔细地了解一下他们的现行法律、风俗习惯与宗教。’”

尽管孟德斯鸠对立法者的要求难免是苛刻了一些,但立法作为一门探求正义与良善的艺术,的确是需要大智慧的,“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它要求立法者“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能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 因为这种看似苛刻的要求之中实是蕴涵了一个深刻的真理: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不能够随意挑选的,它不像一套衣服那样,想穿就穿,想脱就脱,即一个国家高兴怎样干就怎样干。它必须表达该国人民的特征,为该国人民而存在。尤其是作为一国的宪法,尤为如此。记得清末立宪时,受命出洋考察宪政的“五大臣”之一端方对此颇有感触。他说,“宪法的施行,需上有制度,下有习惯,两相配合拢来始见成效。上下皆无,则需慢慢培植,以期于缓,而事缓则圆。” 而清末立宪这一闹剧的最终失败多少也算是不幸应验了这一深刻的洞见。

正因为立法是一套综合的、配套的不仅仅涉及于法律体系之内,同时也涉于法律体系之外广泛的地理、风俗、民情诸种因素的重叠与交错,孟德斯鸠才认为,立法者应有谦抑的美德,否则就是“法律对于生活世界过度的殖民化”(哈贝马斯)。孟德斯鸠一再强调,“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有了这种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下册,第298页)法律决不是越多越好,不切实际的信手涂鸦式的“密如凝脂”“繁如秋毫”的法网,只会导致既浪费立法资源又件损法律威权,或者是勉强用“强力”给人类本是步履维艰的探索未来的双脚套上沉重的“锁链”的“双输”局面。这样,就是“无用的法律削弱了必要法律:好象人们有办法规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一样。每条法律都应该发生效力,也不应当容许它因特别的条款(如例外,但书)而被违背。”(下册,第300页)职是之故,孟德斯鸠强调“当立法者喜欢为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一项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下册,第298页)这理由便是牵制立法泛滥的警示器,是对立法之正当的合理论证,“尊严的权利应当用严肃的原理训则来作辩护,谁曾会看到一个高位显职的真实权利是依据该高位显职的记号所象征的意义而制定的呢?”(下册,第299页)而这严肃的原理训则则正来源于真实的历史、客观的生活、特定的时空场域里自然和社会的布局。

立法虽说是融入了人的主动选择精神,但也决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臆断,它必须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主观性不是排斥客观性而存在的,而恰恰是以客观性为活动的视野和生命的真实的生长点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职是之故,孟德斯鸠才认为个别的“智能存在物”(人类)可以有自己创制的法律,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不是他们创制的。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上册,第2页),即在人为法之外有一自然法的存在。这自然法便是社会的、自然的规律,事物的内在秩序。人类对善与公正的追求决不是在真实的影像之外寻找一个幻影,而不过是使主观的创造更符合那个本已存在的只是尚未被清晰地认识的事物的本质而已。所以在人类的早期文明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种诸如“米堤亚人和波斯人所具有的恒定不变之法”。这不是法的僵化,恰是作为“立法的法律”对“自由的法律”的一种尊重。因为在早期的立法者看来,立法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陈述法律是什么及其始终是什么” 人类祖先的文明仅在于看似拙笨的“无为”之中。所以“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的法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的极端的任性。”

这种客观环境对立法的制约与证成不仅表现在经济基础的支配性上,同样也突出表现在孟德斯鸠所说的气候、土壤、地形对立法的牵制上。尽管孟德斯鸠的地理决定论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包括法国大名鼎鼎的科学家、思想家帕斯卡尔也不无嘲讽地说道:“所以正义的和不正义的东西都在随着气候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纬度高三度就颠倒一切法理,一条子午线就决定真理┅┅以一条河流划界是多么滑稽的真理!在比利牛斯山的这一边是真理的,到了那一边就是错误的。” 但孟德斯鸠关于人民节酒的法律的分析和关于气候疾病的法律的分析认为穆罕默德禁止饮酒和柏拉图在《法律》卷中提到的禁止迦太基人饮酒的法律都是出于炎热气候的考虑,因为在炎热的国家里,血液中的水分因流汗而大量减少,而烈性酒则会雪上加霜,凝结水分渗出后所遗留的血球,对人身体尤为不利。而“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上册,第232页),所以立法者要为人民的幸福健康考虑。同样,犹太人关于麻风病的法律也是基于该地特殊气候可能加剧引发和扩散该疾病的考虑之上的。可见,“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上册,第235页)这种于客观气候的迥异而对立法合理性、必要性的证成至少就其当时的科技发展所能获至的认识而言的确是很中肯的。

同样,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似乎是有足够的能力去改造自然,地理环境对人类生活的规制相对减弱了不少,但即便是这样,孟德斯鸠的这种谨慎、周全、客观的立法态度在现代依然是有其确凿的例证的。德国学者伯恩哈德•格里斯菲尔德就为我们提供了如下这样一个生动的“地理与法律”关系的贴切的案例:在英国“赖兰兹诉弗莱彻案”中确立了“土地的占有者得为因其引入土地上着水流的溢出而造成的损失负严格责任”;而在得克萨斯面对同样的事实却拒斥这一规则而不得不另寻新的解决规则。这悬殊的结果背后深刻的原因便在于气候弄法。因为英国是一个多雨的国家,其间常存的河水和丰富的降雨使为正常或一般的目的而蓄水成为不必要,而得克萨斯则大部分是干旱或半干旱区域,西经98℃以西的降雨量大约为75厘米,降雨量自西逐渐减少,直至最后到该州的最西部时,仅为约25厘米。这一降雨量递减的土地是本州的大牧场或牲畜饲养地区,为此水被储存在数千个地面表面的池塘、水箱和湖泊中。该乡野几乎没有河流;而没有在为此有意建造的水池中积储的雨水,或保留从地下抽上来的水,西得克萨斯的庞大的牲畜饲养业必将完结。出于这种地理因素造成的利益 的权衡,蓄水是土地的一种自然的、必要的、通常的用途。因此不能盲目地让土地占有者对因其引入土地上之水的溢出造成的损失像在英国一样承担严格责任。 如果那样,显然是扼杀了利益创导机制,也是不公正的。可见客观的存在决定着人类的利益、价值判断、情感等一切看似主观的东西。因此立法作为权衡利益、探寻公正和善的艺术,必须考虑各种客观现实具体之因素对法的影响,而不可无视真实的差异。正如孟德斯鸠对整齐化一的立法思想发出的诘问那样:“在国家之中有统一的法律,……但是这种情况就是永远合适,没有例外么?改变的弊端是否永远比容忍的弊端小呢?知道什么情况应当整齐化一,什么情况应当参差互异,不是更表现伟大的天才么?”(下册,第302页)

的确,对立法之客观情势的把握更需发挥人之主观能动性。立法固然不是对客观的无视与漠视,但也不是对客观情势的亦步亦趋。孟德斯鸠不是一个完全的环境决定论者,他一方面客观地评析了风俗、礼仪对法律的影响,认为法律应该很好地和风俗礼仪发生关系,顺其而为,同时他也要让我们“看一看风俗如何随从法律”(上册,第319页),给我们讲述了“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参见上册,第317—329页)。好的法律,以平等、自由、公正为立法原则和目标的法律必将使人民养成爱好平等、自由之性格和风尚,孟德斯鸠一再强调法律与自由的这种内在关联。他说:“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上册,第154页)“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上册,第322页)立法者对其立法的理由与证成一方面固然依托于客观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必须立基于其客观之上的主观的价值选择。因为,面对纷繁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各种要素、资源,立法者不可能不分巨细,毫无保留地将它们全部纳入法律之中,事实上,日益有限和匮乏的立法资源也不容许其将权力的触角伸入到所有社会生活的领域,任何法律的生成,都只能是在一种主导性价值的支配下完成的。具体生活关系呈现在立法者面前的价值是多元的,既有经济价值、政治价值、道德伦理价值、历史传统价值等实质价值,又有不同的法的形式价值,诸如严密、简洁、明朗质朴、深沉等,而立法者不可能在立法中对这些价值的关怀做到面面俱到,一视同仁,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或若干价值因素作为指导立法的主导性标准,同时,尽可能兼顾其它,甚至在不可兼顾只时,忍痛牺牲。因此,立法价值的评判与把握对于立法来说时极其重要的。而立法原则主要集中在如下价值的此起彼伏之中:

1.安全与平等

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立法的原则,进而又把“安全与平等”作为实现这一原则的中介原则,边沁认为安全是人类幸福的首要的重于一切的条件。他认为安全保障了一个人“取得财产的自由”,“仅仅保证一个人目前五实际损失是不够的,还必须尽量保证他在将来不受损失。我们必须把有关他的安全的观念延伸到他所能想象到的一切方面。” 显然,法之稳定给人提供的正是一种预期的安全,没有这种预期的安全,人们就不可能去做任何事,也不可能做成任何事。正事在这个意义上,霍姆斯在一篇题为《法律的道路》的文章中开篇就强调:“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 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扩大平等是边沁派立法者的第二个立法原则和目标。在这类立法的计算中人人都是一样的,没有贵贱之分,尽管他们不会认为事实上人们彼此之间实际上是完全平等的,但他们认为惟环境的力量趋于破坏平等,法律愈是要维护平等,尽管人们可以怀疑,平等的法律是否在所有的世界和地点都会一直是最好的。但只要严格地规定立法范围,尽可能地以平等的机会降低人类生活中的偶然的不幸和不平等,一个国家是可以判定对社会力量的自由作用明智地干预到什么程度的。

2.公平与功利

柏克认为在所有的政府形式中,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产生法律的远因和动因总是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对于法律的效力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因而,在制定新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知道,“事实上法律有两个基础,且只有两个基础,它们两者都是法律赖以存在的条件,无此条件,任何事物都不能赋予法律以效力。这两个基础就是公平与功利。公平是根植在我们共同的本性之上的平等这个伟大法则,功利不是偏私的或有限的功利而是普遍的公众的功利”。 即使是对个人也不能有丝毫的不公正,“偏私和法律是两个相互抵触的概念”这是立法者应尽的职责。立法过程中如果立法者发现事情难以驾驭,说明对一事物的价值判断还很模糊,即便对偶然的个案取向有所认识,但“立法是为社会制定具有普遍性的命令人们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因此作为立法基础的法律价值判断不是对个别社会关系进行的一次性的东西,它要使制定的规则符合可普遍作用于社会的目的;必须将社会关系中极少发生的要素抽象掉,并针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 所以此时强行立法,必将导致实践中出现法律规定分辨不清权利、义务以及权利义务倒置的现象,立法可以说是“一定价值判断的记录” ,因此立法要稳妥,认识清楚方可立法。尤其是对立法原则更是必须认识清楚,把握得体,否则“原则出现根本错误,社会出现立法越完备情况越糟糕的现象。不可以说这个法律具有真正的法律特性,甚至在它的瑕疵和缺陷当中也找不到真正的法律的特性。”这样,本是该作为法律原则基础的公正和功利不得不为了“自我保护”而“只能靠钻空子,躲墙角来逃避立法者的明察秋毫和追究了。”

3.自由与效率

自由和效率作为立法的价值选择一直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洛克也宣称:“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卢梭疾呼,“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康德自信,自由乃是“每个人和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唯一的和原始的权利。”汤因比指出,“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 当代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更是在《通往奴役之路》、《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等一系列经典之作中高度肯定了自由和法律的内在关联和法律的自由价值对于人类社会文明演进的重要性。效率同样也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立法最佳时机的选择实是使立法效益、执法效益、守法效益之和与法律的全部社会效果的比值最大的时候。“我们不应该空谈法律和强制、法律与国家、法律与规则或法律与道德之间必要的联系,而应该考虑这些联系在什么程度上和什么条件下发生” ,对法律效率的预测必须尽可能量化。否则将极易导致立法决策的盲目、随意,以规则委屈事实,使立法不合时宜。

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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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09-07-06 22:37孟德斯鸠毕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伏尔泰夸赞这本篇幅巨大包罗万象的著作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该书共三卷,第一卷讨论政体问题,充满了对专制主义鞭辟入里的分析;第二卷考察政治自由,探讨什么样的法律才能成为政治自由的保证;第三卷研究自然地理状况、宗教、社会风俗等诸多要素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关系。孟德斯鸠正是把这些复杂的内在联系称作“法的精神”,这是其政治思想理论的核心范畴。

根据执政者人数多寡以及是否有固定的法律体系,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类型。在对各种政制进行详细考察之后,他提出了自己关于政治自由和权力制衡的理论。

在对不同政体的分析中,他对专制政体的批判颇具洞见。他认为,虽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统治,但与君主制不同,专制政体没有固定的法律体系,拥有无上权力的独裁者主宰万民的生活,他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这样,恐怖就必然成为这种政体得以维系的基础。专制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之不成其为人,不断降低人民的心智,让臣民永远绝对服从君主,这一切都通过恐怖得以实现。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不同,孟德斯鸠没有像伏尔泰那样把当时正处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中国看成是拥有完美社会制度的天堂,也没有被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原则的美好表象所蒙蔽,而是清醒地看到,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专制制度根深蒂固的社会,恐怖的情绪深深地植根在人们的心中。

孟德斯鸠是崇尚自由的思想家。他主张,一个美好的社会,就必须有一个能够让人们充分享有自由的制度安排。在法治社会里,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会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当然不是为所欲为,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够来自其他人,最高统治者也没有这种权利。对自由的限制只能来自法律,目的也只能是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会受到他人的侵害,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享有自由。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赞成你的意见,但是我会用生命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与伏尔泰是相同的。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呢?

专制的原则是恐怖,民众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都可能随时被专制君主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剥夺,显然在这种状况下生活的人是与自由无缘的。君主制对个人品德的寄托也同样无法有效地限制权力。孟德斯鸠明确谈到:权力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坏人掌权会做坏事;好人拥有了不受限制的权力,也会被权力腐蚀。这使我们想起了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对这一思想的精辟概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对于以制度安排和政治程序来保障政治权力的正当使用的深入思考,乃是现代西方政治智慧和政治文明中,最值得我们重视的地方。孟德斯鸠最有价值的理论贡献也正在于这一点。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有一个关于制度和程序安排的著名例证:切蛋糕的权力和分蛋糕的权力必须分开,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才可以最有效地保证蛋糕切得均匀。显然,制度安排得当,政治自由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孟德斯鸠是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来平衡政治权力的。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在政治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学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治关系”里面集中谈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他认为每一种国家都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这三种权力必须掌握在不同机构的手中,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执掌两种权力,这两种权力就没有相互的制约。同一个机构同时掌握两种甚至三种权力必将导致公民政治自由的丧失,必将带来灾难性后果。尽管这一思想并非孟德斯鸠首创,但是,他把这种思想更加明确地阐释出来,并给予了更加严密的论证。美国1787年制宪时就几乎照搬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以三权分立作为立国之本。法国《人权宣言》里面提到“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也明显受到孟德斯鸠的影响。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将《论法的精神》译为《法意》,其权力分享和制衡的思想影响了孙中山、宋教仁等一大批革命者。

总体上说,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缺乏足够的依据,但是,他的政治思想结构还是严整的,他对专制主义的批判也可谓入木三分,而他对三权分立思想的阐发更是极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西方政治制度运作的方式。

人物介绍-----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出生在法国波尔多(Bordeaux)附近拉帕烈德庄园(Chateau de la Brede)。那时候他的名字是查理·路易·德·色贡达(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色贡达这个家族是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Navarre)朝廷。纳瓦尔这个王国在九世纪建国,到十七世纪初年已完全成为法国的一部分。孟德斯鸠的高祖父购买了“孟德斯鸠领地”。纳瓦尔王国的亨利三世,也就是后来的法国王亨利四世,把这块领地升为“伯爵辖地”,以酬其先租服务朝廷的功劳。孟德斯鸠祖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这是一个可以买卖的世袭职位,后由他的伯父继承。他的父亲拒绝了当教士的机会,选择了军人的职业。

  1713年父亲死;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议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遣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宇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帕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baron de Brede et de Montesquieu)。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的贵州世家的出身。

  他和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她带来了十万镑嫁资。后来他因为不喜欢议长职务,又因一时需要钱,就把该职务卖掉。这个职务是一笔巨大财产,可卖到七八十万镑。孟德斯鸠卖了多少钱,今已无考;但据估计约在六十万镑左右。他每年从卖金得到的利息收入达二万九千镑之多。这就使他的家庭经济生活过得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政治经验,但他也很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样重要的著作。

  他在1755年2月10日死去。

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的进步的社会学说主要集中在三本代表性的著作里。

I、《波斯人信札》

这是他在1721年化名“彼尔·马多”(Pierre Marteau)出版的。这时他已经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十三年了,已当过律师,又在波尔多议会工作了七年,并在议会中当了议长三年;他对法国的政治、社会的腐败已有了具体的认识,并深感不满;所以他在这本书里假托了两个周游欧洲的波斯贵族的彼此通信,以及他们和朋友、爱人、仆人等的通信,从不同地位与角度,对法国当时的社会进行抨击。

《波斯人信札》出版后大为流行;孟德斯鸠由一个省的人物一跃而为全国注目的人物了。但是这本书却引起了统治阶极的不满。国王路易十五(1710—1774)依据佛洛里(A.H.Fleury)(1654—1743)红衣主教的报告,曾一度无理地拒绝批准孟德斯鸠为法国科学院院士,就是明证。

II、《罗马盛衰原因论》

上书出版后,孟德斯鸠就继续研究政治、法律问题。1726年连议长也不当了;旋即到各国旅行考察,回国后自1731年起三年闭门不出,整理所搜集的资料,专事著述,1734年就出版《罗马盛衰原因论》。

这本书虽然不象《波斯人信札》那样风行,但却是一本更严肃的著作。它是《论法的精神》的前奏,并且在思想上和后者有紧密的联系。

III、《论法的精神》

这本书是1748年出版的;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的总结。比其前两部著作,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整、严密,是他著作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一本;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粽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1.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10章)
2.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的范例。(11—13章)
3.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19章)
4.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25章)
5.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乱(27—28,30—31章)
6.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
这本书出版后,轰动一时,不到两年印行了二十二版,又有许多外文译本。但是这本书却引起了反动统治阶级,尤其是教会的异常嫉恨;耶稣会士反对它;詹森会士对它进行野蛮的攻击;政府注意它;罗马检查它;巴黎大学和主教会议要把它列为禁书。孟德斯鸠为回答这些攻击,在1750年匿名发表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一文,再版时又增加了一些“解释”。这在我们的译本里可以看到。

黄金片断

  中华帝国

对于我在上面所说的一切,人们可能有所非难,所以我在未结束本章之前,必须加以回答。

  我们的传教士们告诉我们,那个幅员广漠的中华帝国的政体是可称赞的,它的政体的原则是畏惧、荣誉和品德兼而有之。那末,我所建立的三种政体的原则的区别便毫无意义了。

  但是我不晓得,一个国家只有使用棍棒才能让人民做些事情,还能有什么荣誉可说呢。

  加之,我们的商人从没有告诉我们教士们所谈的这种品德;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商人们所说的关于那里的官吏们的掠夺行为。

  我还可以找出知名人士安逊勋爵作见证。

  此外,巴多明神父的书简,叙述皇帝惩办了几个亲王,因为他们皈依基督教,惹起皇帝的不快。这些书简使我们看到那里经常施行的暴政,和依据常例——也就是无情地——对人性进行残害的大略情形。

  我们还有德麦兰和巴多明神父关于谈论中国政府的书简。在读了几个很合道理的问答之后,奇异之点便都消逝了。

  是不是我们的教士们被秩序的外表所迷惑了呢,是不是因为在那里,不断地行使单一的个人意志,使他们受到了感动呢?教士们自己就是在受着〔教皇〕单一的个人意志的统治,所以在印度诸王的朝廷里,他们也极愿意看到同样的统治。因为,他们到那里去的使命只是要提倡巨大的变革,那末要说服君主们使相信君主自己什么都能够做,总比说服人民使相信人民自己什么都能忍受,要容易些。

  然而,就是在错误的认识本身中也常有某些真实存在。由于特殊的情况,或者是绝无仅有的情况。中国的政府可能没有达到它所应有的腐败程度。在这个国家里,主要来自气候的物理原因曾经对道德发生了有力的影响,并做出了各种奇迹。

  中国的气候异样地适宜于人口的繁殖。那里的妇女生育力之强是世界上任何地方所没有的。最野蛮的暴政也不能使繁殖的进程停止。在那里,君主不能象法老一样地说,“让我们明智地压迫他们吧!”他只好归结到尼禄的愿望:希望全人类只有一个首领。中国虽然有暴政,但是由于气候的原因,中国的人口将永远地繁殖下去,并战胜暴政。

  中国和所有其他产米的国家一样,常常会发生饥荒。当人民要饿死的时候;他们便逃往四方去谋生;结果各地盗贼便三三五五结伙成群了。多半的贼帮都在初期就被消灭了;其他的增大起来,可是又被消灭了。但在那么多而且又那么遥远的省份里,就可能有一帮恰巧成功了。它便维持下去。壮大起未,把自己组织成为军事团体,直接向首都进军,首领便登上宝座。

  在中国,腐败的统治很快便受到惩罚。这是事物的性质自然的结果。人口这样众多,如果生计困乏便会突然发生纷乱。在别的国家,改革弊政所以那么困难,是因为弊政的影响不那么明显,不象在中国那样,君主受到急遽的显著的警告。

  中国的皇帝所感悟到的和我们的君主不同。我们的君主到,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则来世的幸福少,今生的权力和财富也要少。但是中国的皇帝知道。如果他统治得不好的话,就要丧失他的帝国和生命。

  中国虽然有弃婴的事情,但是它的人口却天天在增加。所以需要有辛勤的劳动,使土地的生产足以维持人民的生活。这需要有政府的极大的注意。政府要财时刻刻关心,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劳动而不必害怕别人夺取他的劳苦所得。所以这个政府与其说是管理民政,毋宁说是管理家政。

  这就是人们时常谈论的中国的那些典章制度之所由来。人们曾经想使法律和专制主义并行,但是任何东西和专制主义联系起来,便失掉了良己的力量。中国的专制主义。在祸患无穷的压力之下,虽然曾经愿意给自己带上锁链,但都徒劳无益;它甩自己的锁链武装了自己,而变得更为凶暴。

  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在最初的那些朝代,疆域没有这么辽阔,政府的专制的精神也许稍为差些;但是今天的情况却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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