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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法院 为什么取不出节育环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8-23 22:28:23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患者签字表示不愿意行刮宫术。当日,医院施行取环术。6月24日起,顾女士因下腹下坠感且全身乏力,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顾女士说,实施取环后至今,因小腹隐痛——
简介:

静安法院  为什么取不出节育环

——节育环竟裂在腹中无法取出 女子状告医院获赔1.9万余元

[ 作者:姚克勤 李鸿光 转贴自:新闻晨报 点击数:53 更新时间:2010-9-6 文章录入:医疗律师 ]

□晨报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中年妇女顾女士在本市一家医院妇科摘取了体内节育环后,一直觉得小腹疼痛且连续发烧,经多方寻诊才知道,节育环并未被全部取出,而是分裂成三段,碎片可能会经肌层壁“溜”到其他器官组织,以当今的医疗水平无法取出,该隐患将伴随她终身。为此,顾女士把当年做取环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总计17.8万余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医院赔偿顾女士各类费用1.9万余元。

取环手术后隐痛不止

2005年6月,顾女士前往本市某医院妇科就诊,她向医生说:“因放环18年、停经10月,要求取环”。医院建议分段诊刮再加取环术,患者签字表示不愿意行刮宫术。当日,医院施行取环术。6月24日起,顾女士因下腹下坠感且全身乏力,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顾女士说,实施取环后至今,因小腹隐痛、附件炎、盆腔炎等在本市多家医院门诊检查及配药近百次,花费医疗费计2万余元,而小腹隐痛未缓解。


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2009年6月,该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根据医院方申请,委托市普陀医学会,就该医院对顾女士的诊疗,是否属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顾女士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市医学会二次鉴定。

今年1月,二次鉴定出具鉴定书分析称,医院在取环过程中发现节育环嵌顿,取出节育环为不完整物,术后即行盆腔摄片,发现“盆腔内偏左一点大头针大小致密影”,提示有环残留物。医院方在取环后已注意到有残留物,但未将此情况明确告知患者,或提出可施行的补救措施供患者选择。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以至术后患者在其他医院就诊妇科时才知道取环后有残留存在,不排除患者不适应状与环残留之间存在关联度。鉴定结论:顾女士与医院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院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4月,顾女士起诉到法院。法庭上,医院称对顾女士在医疗过程及之后的诊疗过程不持异议,认为由于顾女士宫内节育环放置时间长,金属特性会变为较脆,特别是顾女士在绝经后,又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取环手术,子宫萎缩也会导致肌体与环发生粘连,从而取环时金属环断裂致嵌顿,这是现代医疗水平无法避免的现象。虽然该医院对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但还是接受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同意赔偿顾女士合理损失的30%。

法院认为,顾女士在接受节育环取环手术后致环嵌顿残留,为现代临床医学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就此环节医院方并无过错。但当医院方在取环后已注意到有残留物情况,却未将实情告知顾女士,没有及时提出可补救措施,应承担与该过错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鉴定结论及顾女士的实际损害后果,该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法院酌定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