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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公司 我怕打官司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09-05 16:19:42 点击次数: 0
摘            要:  
       杨老汉将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卫生院、高碑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简介:
老汉接种流感疫苗致残获赔50余万元

作者:冬子 转贴自:燕赵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冬子 通讯员 法宣) 67岁的杨老汉因接种流感疫苗,引发异常反应致残。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患者517119.68元。据悉,这是该市首例因疫苗接种致残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案。

  事件:

  接种流感疫苗后瘫痪

  2007年10月20日,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卫生院通过村广播,号召村民接种流感疫苗。回家乡居住的北京退休职工杨老汉随即前往杨辛庄卫生所,接种了这种批号为20070727的流感疫苗。第二天杨老汉感觉身体疼痛、乏力,随后又出现了发烧、头晕、全身疼、反应迟钝等症状。11月19日,杨老汉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急诊室,经专家会诊,杨老汉被确诊为患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经治疗,症状虽然稳定下来,但四肢没有知觉,不能动。2008年1月15日,杨老汉转往北京博爱医院接受康复治疗,5月15日出院,共支付医疗费用155835.21元。出院后杨老汉仍不能站立,大小便神经功能丧失,需人工导尿和排便。

  事发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杨老汉将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卫生院、高碑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认定:

  属“极为罕见”不良反应

  高碑店市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相关鉴定,认为,原告接种的该流感疫苗,是被告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卫生院从被告高碑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的,其疫苗流通渠道应视为合法。被告卫生院接种大夫有接种资格,有疫苗购进登记和疫苗供应证明单,且注射部位未发生感染。被告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作为该疫苗的进口销售企业和分包装企业,其药品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格。据此,三被告对原告当事人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原告所患病症属于接种流感疫苗不良反应的症状,与被告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疫苗说明书中不良反应“极为罕见”内容相吻合。

  判决:

  疫苗生产企业赔偿50余万元

  高碑店市法院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偿。”判决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因接种流感疫苗造成的损失517119.68元,并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卫生院和高碑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保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的“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因接种流感疫苗造成的损失517119.68元”,但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故取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判决。

  相关链接:

  什么人不适合

  接种流感疫苗

  (1)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

  (2)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3)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

  (4)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

  (5)慢性病发作期;

  (6)严重过敏体质者;

  (7)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

  (8)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