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医院 杨柳岸月光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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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天津市第三医院 杨柳岸月光迷离
作者:清影 来源:医疗经典案例网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9年5月7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将再审开庭审理天津市第三医院院内再发心梗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将代理原告再度出庭参加诉讼。
这是宋律师代理患方取得二审胜诉后,该案被发回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四终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采纳了患方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原审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9月27日上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张连生等诉天津市第三医院糖尿病老人医院再发心梗死亡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改为合议庭方式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所有程序。。
庭审中,除了原告补充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外,被告仅提供一份天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其唯一的证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宋中清律师在辩论中发表了五千余字的代理词。详细阐述了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全案证据等情况。《代理词》认为:本案患者张福林因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再发心梗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心梗的再发与被告诊断、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他医疗过错印证了被告损害患者心功能的客观事实。原告的举证以大量的病历书证为核心,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穿插,以专家辅助人到庭说明为辅助,形成了主次分明、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证据系统。充分证明了被告的治疗过错。这些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规定,应当在判决文书中确认其证明力。宋中清律师认为,法律对此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以其他裁量权。
与8月13日开庭产生明显反差的是,这次被告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的医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像上次那样派医院人员到庭旁听。这次医方只有委托的一名律师到庭。
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原告大量证据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宋中清律师指出:原告的核心证据是来源于被告医院的大量病历,这些病历书证的真实性已经得到被告的当庭确认,完全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其中包括检查检测报告数据,如肌钙蛋白、磷酸肌酸激酶超过正常参考值的数据等,无可辩驳地证实患者心梗再发于被告的治疗中。血钾含量检测数据证实患者被被告“补”成了高钾血症。《甘油果糖注射液说明书》和全国通用教材《内科学》证实被告违禁使用甘油果糖、违反原则补钾对心脏的损害。
宋中清律师还提出:鉴定结论、专家辅助人的说明等,只是辅助证据,其效力经过司法审查,只有和本案的书证证据广泛印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些证据远远不能孤立作为定案的证据。
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的辩论意见,宋中清律师答辩:被告只是口头表达了鉴定人出庭的要求,并没有提交书面申请,既没有明确申请哪位鉴定人出庭,又没有预交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法院无通知的依据。鉴定人没有被法院通知,当然不会出庭。不能当庭质询的原因在被告。
庭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2007)北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市第三人民医院立即给付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0元。
作者:清影 来源:医疗经典案例网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2009年5月7日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将再审开庭审理天津市第三医院院内再发心梗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将代理原告再度出庭参加诉讼。
这是宋律师代理患方取得二审胜诉后,该案被发回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的。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四终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采纳了患方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原审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7年9月27日上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再一次开庭审理张连生等诉天津市第三医院糖尿病老人医院再发心梗死亡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庭审改为合议庭方式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程序、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所有程序。。
庭审中,除了原告补充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外,被告仅提供一份天津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其唯一的证据。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宋中清律师在辩论中发表了五千余字的代理词。详细阐述了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全案证据等情况。《代理词》认为:本案患者张福林因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再发心梗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心梗的再发与被告诊断、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他医疗过错印证了被告损害患者心功能的客观事实。原告的举证以大量的病历书证为核心,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穿插,以专家辅助人到庭说明为辅助,形成了主次分明、环环相扣、紧密相联的证据系统。充分证明了被告的治疗过错。这些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规定,应当在判决文书中确认其证明力。宋中清律师认为,法律对此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以其他裁量权。
与8月13日开庭产生明显反差的是,这次被告天津市第三医院内分泌科的医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像上次那样派医院人员到庭旁听。这次医方只有委托的一名律师到庭。
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原告大量证据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宋中清律师指出:原告的核心证据是来源于被告医院的大量病历,这些病历书证的真实性已经得到被告的当庭确认,完全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其中包括检查检测报告数据,如肌钙蛋白、磷酸肌酸激酶超过正常参考值的数据等,无可辩驳地证实患者心梗再发于被告的治疗中。血钾含量检测数据证实患者被被告“补”成了高钾血症。《甘油果糖注射液说明书》和全国通用教材《内科学》证实被告违禁使用甘油果糖、违反原则补钾对心脏的损害。
宋中清律师还提出:鉴定结论、专家辅助人的说明等,只是辅助证据,其效力经过司法审查,只有和本案的书证证据广泛印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些证据远远不能孤立作为定案的证据。
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司法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的辩论意见,宋中清律师答辩:被告只是口头表达了鉴定人出庭的要求,并没有提交书面申请,既没有明确申请哪位鉴定人出庭,又没有预交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法院无通知的依据。鉴定人没有被法院通知,当然不会出庭。不能当庭质询的原因在被告。
庭后,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2007)北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被告天津市第三人民医院立即给付原告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