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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医院 涂改病历陷入沼泽地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09-11-16 19:43:48 点击次数: 0
摘            要:  
       叶某便感到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简介:
德清县医院  涂改病历陷入沼泽地

  【案情简介】 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德清县
人民医院因涂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被法院判决承担六
成责任,赔偿死者亲属60%的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加上4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去年1月25日,德清县的癌症患者叶某因腹部疼痛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
院安排她于2月1日做结肠镜检查。2月1日上午做完检查后不久,叶某便感到
腹部疼痛和腹胀,随即被安排住院治疗。当天晚上,叶某病情恶化,并于第二天
凌晨死亡。

  事件发生后,叶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发现医院对病历记录进行多处涂改和添加
。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
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书写的病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的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
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
常进行,应认定医院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法院另认为,由于死者叶某是癌症患者,自身疾病的恶化也是其死亡的一个
原因。

  【李强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疗侵权案件中,
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举证责任。而医院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的主要途径就是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医疗活动中的各种病历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重要材料,病历不真实或者被损毁将直接导致医疗事
故鉴定不能完成,如果病历不真实或者被损毁将是医疗机构的原因,医疗机构将
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也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
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涂改病历,无法提交真实的病历,而病历作为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主要依据,因存在涂改而导致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法院认定医院未能完成
其举证责任,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是正确的。这也提醒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病历
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规范医务人员病历的书写,保证病历的客观和
真实。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
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的病历时,应当
注明修改日期并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