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民众诉求呼唤司法公正的声音
案情回放

龙   义   海   申   诉   书
 
——一个精神分裂症犯人的紧急呼救
 
申诉人:龙义海,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一心村皂角树社21号,2007年8月因在昆明非法为人携带冰毒,被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兹因不服上述判决,随即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铁路法院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8]第33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为本人在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保持完好,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铁路法院随后下达[2008]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本人不接受该司法鉴定和驳回申诉通知书,特此再次提出申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宣告本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龙义海生长在泸州一个乡村的农民家庭,从小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读小学和初中时,因不能专心读书而学习成绩不好;时常在一心学校的山坡田埂上独自一人发呆似的坐着;放学回家行走在狭小的乡间小道上与来人相遇时,不是侧身让人,反而

一个精神分裂症犯人的紧急呼救
诉求点评
精神分裂症没有明显的复发期或者正常期,该病患者随时可能出现精神分裂或者说人格分裂;即出现思维、或者情感、或者行为的断裂。   详情>>
深刻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