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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中医院 患者魂归清真寺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0-03-11 08:56:4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该案经过医疗过错鉴定及补充鉴定,认为自治区中医院在对范文秀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范文秀的死亡与医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域值55%--65%。
简介:
新疆区中医院    患者魂归清真寺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一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

“2007年5月14日,患者范文秀因双膝、腰部酸痛伴活动欠利一月,前往自治区中医院就诊,该院放射科检查诊断报告示‘腰椎退行性改变、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炎’。2007年5月29日范文秀入住该院骨二科,入院诊断为双膝骨性关节炎。期间7月12日行滑脱复位、开窗髓核摘除、内固定、植骨融合术(腰4、5滑脱)。7月31日腰椎诊断:胸12椎体水平椎管内蛛网膜囊肿、腰椎滑脱术后改变、腰1-5椎间盘突出。8月2日行椎管内肿瘤切除术、清创缝合术。住院87天后,于2007年8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椎管内肿瘤(神经鞘瘤)、腰4、5退行性滑脱、双膝骨性关节炎、焦虑症状、急迫性尿失禁、泌尿系感染、前列腺增生。住院期间并发粪肠球菌感染(手术切口)。出院后,8月26因发热等症状再次就诊,行CT(MRI)检查报告:两侧基底节区腔梗、脑萎缩、胸椎管内囊肿切除术后、腰椎间盘清脱术后。期间先后转针灸科、神经内科治疗。住院67天,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11月2日1时58分死亡”。

该案经过医疗过错鉴定及补充鉴定,认为自治区中医院在对范文秀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范文秀的死亡与医方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域值55%--65%。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一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患者范文秀在自治区中医院二次住院就诊期间,自治区中医院存在对腰腿疼的原因未作全面分析鉴别确诊,延误神经鞘瘤的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对腰4椎体滑脱选择手术治疗方式欠妥,在L4滑脱纠正术后切口感染未愈合时急行脊髓神经鞘瘤切除,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手术未完全做到无菌技术要求;对并发症预防治疗存在不足;病历中存在少数不规范行为等诊疗过错。患者范文秀因脑梗塞、吸入性肺炎、低蛋白血症、贫血、心衰、肝衰、呼衰而死亡的事实清楚。故自治区中医院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一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综合全案认为:“自治区中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范文秀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较为适当,本案中,自治区中医院的赔偿责任范围为75%”。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8)沙民一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医院赔偿原告白秀英、范雪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损失数额合计19566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