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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刘涌辩护 正义不能流产
发布时间: 2009-05-06 18:26:37 点击次数: 0
简述:
田文昌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他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近年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
简介:
为刘涌辩护  正义不能流产
 
姜晓明

田文昌: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
  

法院院长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他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不判啊!”
  本刊记者 安库雷 发自北京
  那是中国第一次把殡仪馆作为行刑现场。
  异常之快。上午10点04分宣判;11点,犯人即被押往殡仪馆;11点35分,犯人上了执行车;10分钟后,他的尸体被推进馆内火化炉。
  2003年12月22日,刘涌案以这样的方式宣告结束,沸腾了四个多月的民意,终于平息。有舆论说,这是中国民众“利用网络首次战胜司法腐败的成功范例”。
  田文昌没有满足记者们的连线要求,他拒绝谈论事后感受。作为刘涌的辩护律师,“太厉害”(沈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语)的他甚至没有出现在最高法院终审的辩护席上。这让人们一度猜测:他的命运会怎样?
  田文昌并没有怎样。2007年临近岁末时,他收到了自己60岁生日最重要的礼物:一本写满了祝福和景仰的厚厚的笔记本。笔记本里,他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同事,无一例外地叫他“田老师”——尽管他离开中国政法大学已12年有余。
  这或许是一个被扣上“腐败帮凶”帽子的人最好的辩白。
  震动一时的“刘涌案”审判
  刘涌案从一审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再到最高法院干预判回死刑,田文昌没有站最后一班岗,只是因为“我自己不想出庭,没意义了”。
  他的委托人刘涌,早在两个月前接到最高法再审通知后就意识到命运无法扭转。12月19日,刘涌在警方的思想政治教育下渐趋平静,“我们知道你对 这次再审有抵触情绪。但你必须看到,为了你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再审,耗费了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是对你负责吗?”时任沈阳市公安局 局长王立军对他说。21日,最后一夜,他看着《越战——空中堡垒》的影碟睡去。
  田文昌接刘涌案,是受朋友之托,当时他并没有想到案子有这么复杂。至于有多复杂,他觉得“要等若干年后才能说”。若是类比美国的辛普森案呢?他 说了:“还不完全一样。辛普森案是基本事实认定了,程序违法,这个(刘涌案)呢,是程序违法导致实体错误……你要是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你判了,这个也算你对,可是……”
  一个细节,被媒体记录下来:
  一审庭审时,刘涌质问检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
  检察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
  法庭上一片嘘声。田文昌反应敏捷,一下子就抓住了这个细节。
  律师们努力的结果是,辽宁高院承认“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2003年8月15日,刘涌案二审改判死缓。
  舆论大哗。
  早在2001年1月19日,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就发出了一篇名为《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的电讯稿,报道虽小心地用“恶行 ”替代“罪行”,用 “血案” 替代“罪案”,但在一位新闻法学专家看来,文中的“黑道霸主”、“黑老大”,实在是比“罪犯”更厉害的字眼。紧接着,媒体一拥而上,开始连篇累牍地揭露刘涌的暴行——尽管案发时大多数沈阳人甚至不知道刘涌。当地一位记者说,各家媒体报道的来源都是某机关提供的一份通稿。
  律师的职责?
  一些网民不能接受黑帮老大刘涌就这样逃出生天,“刘涌家花了几百万买通了北京的大律师”的说法开始被放大传播。“最多的还有说我收了上亿的呢!”田文昌说,“我们两个人收了20万,我有合同有发票,可我从来不说,说了谁信?谁相信啊!?”
  田文昌之前不太会上网,这一回他上网看了看网友的评论,一个自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人说了一大段话,他称田文昌为老师,说10年前听过田的课, 当时在他眼中,田老师为弱者代言,替平民申冤,是充满正义的,没想到今天,他所尊敬的田老师“竟然替黑社会老大翻案”,“到今天,我才认识了你的真面目 ”。
  田文昌把这段话看了好几遍,“如果他不是法大毕业的或者他不是学法律的,这种说法都可以理解;如果他真是法大的或者他真是学法律出身的,却这样看待问题,我实在感到很悲哀。”
  当时央视《面对面》采访他,王志问他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他说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王志追问,如果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冲突怎么办,他回答:没有问题,必须是这样,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是律师。
  “这句话让很多人说我离经叛道,当时差点惹祸,后来写进《律师法》了……这个问题在国外是1+1,在国内竟然是大逆不道……《律师法》今年6月 1日开始实施,原来只让谈维护法律公正维护正义,现在可以说,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了。这(变化)你不琢磨不知道,一琢磨差别大了!”
  好在,2003年时“人肉搜索引擎”还没有蔚然成风,没有人公布他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网上围殴”并未对他实际生活有太大影响。有人为他和网友辩论,提了两段历史。
  一段是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 ”是晋国国君晋文公。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一段是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的“右派名额”大约是5%,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派!?
  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则提出更有力的质疑:田文昌曾邀请12位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并出具了《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一些人认为这 间接影响了判决,还有媒体说,田文昌给辽宁省委、省政府写信,要求公正审理刘涌案——这被视为继“专家干预”后的“行政干预”。
  对于后一种说法,田文昌说自己“没有通过私人关系去寻找个别领导人的案外干预,更没有权钱交易”;对于前一种说法,他直接嗤之以鼻:
  “专家论证是很简单的问题,有人故意把他歪曲了。我对案件负责,请专家从法律上把它说清楚,这是我经常做的事情,有什么不对?有人在网上说,我给专家一人30万,我们总共才拿20万,他们一人2000块,连讲座费都不够,我跟司法部汇报时也是这么说的,还有人说专家凭什么在法庭上讲话?专家(在 庭外)发表意见是宪法保证的权利,专家哪里在法庭上讲话了?……在中国,只有权力可以干预司法,没有权威可以干预司法。如果权威能的话,我也是权威,我能 干预司法吗?”
  你不让它借不就完了吗?
  他不停地清嗓子、咳嗽,说起有的媒体“整版地造谣”,有些媒体“要披露真相,根本上不了版”。“媒体的压力只是一部分,”他叹了口气,“政治压 力比较大……当然我们国家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舆论的杂音太少,容易导致一边倒,舆论要是代表政府、代表国家了,这个压力就很大。”
  一位当年跟踪报道此事的记者说,田文昌找专家论证,其实也有借助媒体之意,但是他没想到当时的民意已经太过汹涌,任何相反的声音都听不进去了。
  田文昌后来参加清华的一个研讨会,一些人有鉴于刘涌案,提出要严格控制舆论,并笑称“深受其害”的老田肯定第一个支持。结果田文昌说:问题不在 舆论在司法,舆论应该大胆地毫不保留地去监督去批评,问题在于你司法要保持你的独立性。舆论可以杀人,但你司法如果坚持你的正确做法,舆论就杀不了人,它只能借你的刀杀人,你不让它借不就完了吗?
  两年前他在美国参加一个研讨会,问同会的台湾法官怎样防止腐败,得到的回答除了高薪养廉,便是监督。“他们没有审委会,没有院长,也没有人大, 他们就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所有判词都向社会公开,记者随时可以批判曝光,那你有见不得光的东西,肯定站不住……所以我从来不去谴责媒体,如果连媒体这一 点也没有,那更完了。”
  从刘涌案以降,到王斌余杀人案、阿星杀人案,再到新近的彭宇案,中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被一位观察者形容为“司法有选择性地满足民意”,但是“何时满足、何时不满足却没有任何标准”。
  田文昌曾经处理过一起类似“宝马车撞人”的案子。也是穷人受害,也是权贵在媒体上飞扬跋扈,法院一审判了这位权贵死刑。田文昌与当地官员熟识,去往当地,市长书记请他吃饭,院长作陪,席间就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田文昌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 不判啊!”
  “所以这是很悲哀的事情,他明知道判得重了,还要这么判,”田文昌说,“后来二审改了死缓,也重了,但总算保住命了……我的意思是,民意是无可 指责的,关键是你司法机关要坚持自己的判断,而且你要向老百姓说明白,比如判决书就应该说清楚,越说不清楚,老百姓越觉得你腐败。”
  他读过那篇《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我是第一号,另外三个都被判刑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也该被抓起来了……更重要的是,命题就是错的。 律师你不可能成为腐败帮凶啊,第一,律师辩护发生在腐败之后,他出了事你才能辩护啊,你怎么能帮他腐败呢?第二,律师的职能就是辩护啊。把律师当作腐败帮凶,等于彻底否定律师制度。”
  他每次接受采访都要重复一句话: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现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入了《律师法》,6月1日起施行。“写入《律师法》是很简单的一句话,真正的认知还要过程。”田文昌说。
  去年一个研讨会,他又提这个问题,结果刚说完,两个律师同行就站起来反驳:“你歪曲我们律师!我们律师就代表正义!”
  田文昌 律师
  1947年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95年创建京都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他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近年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

[稿源:南方人物周刊]
[编辑:胡蓉平]
 
刘涌案,中国法学界的耻辱还是光荣?
http://www.law-lib.com  2003-12-24 13:24:46
 
刘涌案,中国法学界的耻辱还是光荣?
  刘涌案二审判决时,我就想写点帖子,但终于没有动笔,原因是当时太忙,题目又太大,想写的东西太多,一时驾驭不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也偷得浮生半日闲,来写这篇帖子,追忆大学时的似水年华,和纪念中国法学精英的倒掉。

  本文无意裁判刘涌案,引发本文动机并且一直难以释怀的是案件中的那份“专家意见书”。

   通常说法是这份专家意见书是本案辩护律师田文昌邀请京城一十四位“知名法学家”联手做出的。其实,这一十四位何止是“知名”两字能够概括!《反不正当竞 争法》里用的“知名商品”仅仅指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既不是“著名”、更不是“驰名”。虽然我直到现在也不知道他们的完全名单,只知道陈光中、陈兴良、周振想三人。但如果哪个中国法学院全日制毕业生竟然不知道这三人的威名,我认为简直不配称为合格的法科学生。任何业内人士,如果敢于公开站出来,向他 们挑战,尤其是他们的联合战线,非有莫大勇气,真难做此想。

  但我还是要表达我的意见。为了他们曾经教育我们的公平正义,为了曾经的高 山仰止。司法活动不应当乞灵于民意的帮助,但既然他们大张旗鼓,向公众宣称他们所代表的正义性,那么我理所当然有权利,向公众披露另外一面的真实。已经有多篇文章指向陈光中或者他身后的刑事诉讼法(参见法学时评网拔剑出京城与陈界融等网友文章),我想说说的是陈兴良和他身后的刑法。

  陈 兴良,中国人民大学87级刑法博士,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他是我大学时最favor的青年学者,如果硬要排出一个“最”的话。那时候我正最 favor刑法,他出自中国刑法的泰斗级人物高铭暄、王作富门下,极为师门争光,刚出道不久所著的一系列著作就发前人所未发,思维深邃,强调思辨,为法治和人道鼓与呼,深受我等学生敬佩和喜爱。人民大学的刑法,一向极为强劲,人才辈出,著述极丰,似乎每一个高、王的博士生都是英中之英,令人不得不佩服。陈 兴良和赵秉志并为两大高足,陈的观点比较激进,赵比较传统,如今,两人均已是一代宗师气象。赵在人民大学挑梁,在主流社会极为得意,传说业内人称“赵千万 ”,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双丰收;陈则传说和前辈不合,另立门户,我们当年还颇为不平。此子后来还挂职任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当时我看他此期间文章,明显偏向了或多考虑控方了一些,可见马大胡子所说物质生活决定上层建筑,实是不虚。陈兴良早年以一部《刑法哲学》名动天下,从此奠定他的光辉道路。这部著述, 对刑法的基础理论做了深刻的和开创性的思考。著述中极为偏爱理论结构形式上的对称性或者优美性,当年我的一个同学,吭哧吭哧读他的这部书,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只读了第一章。回想起来,极令人追念。

  正因为如此,陈兴良以及他所代表的法学精英们在刘涌案以及案后的表现,更令人失望。说起 来,田文昌的威名,也远非京城“名律师”一词所能概括,他同时还是全国法学研究机构、律师行业机构的重量人物。但是如果本案仅仅只有律师的表现,我不会大吐不快了。西方有句话说过,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哪怕为此要将这个国家弄得天翻地覆也在所不惜(我要指出,这并非是允许非法维护当事人利益)。 这是他的职责,他收了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办事的职责。即使他有什么不是,我不会对他期望太高。

  但是,这并非表示我认同非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任何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在程序正义和维护人权的旗号下,干着破坏程序正义和践踏人权的名堂。真是“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他们都是非常善于把握“脉搏”的人,很知道“政治正确”,知道用什么样的口号来最大地维护自已的利益。他们说,罪犯也有权利获得公正辩护,反对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无效;要维护人权,疑罪从无。——是的,是的!这些口号看上去都没有错,而且没有人会反对这些口号,相反,这正是反对他们在该案中做法的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他们还非常善于转变和调整策略。在他们前面这些辩解被公众和部分专业人士反驳以后,他们调整了说法。这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时候,他们的主要论调是:刘涌其实没什么大罪,许多当地人都不知道刘涌,现在搞成这样都是因为炒作的结果!而且,死刑是不人道的,应该废除!

   田文昌还极煽情地说,他们代理的延安的那起案件,国人皆曰不可杀,而刘涌案,国人皆曰可杀,好象他们一向是担负这种为维护人权九死犹未悔的悲情角色似的。我要问的是,谁皆曰可杀或者不可杀了?没有一个专业人士会这样说!专业人士非常清楚的是,司法活动强调亲历,在亲身审理案件证据呈堂的情况下,依自由 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在没有接触案件事实之前,任何专业人士只能假定事实,并根据假设的情况,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刘涌案二审后,群情激愤,甚至有学生倡议不要选陈兴良的课。陈兴良在此后的一个讲座中,系统地为自己做了辩护。他的辩护逻辑,说得直白一些,概要是: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只对“他所组织指挥的”的罪行承担责任,喽罗们干的事,他可能不知道的,就不负责了;而他所组织指挥的罪行,诚然要承担责任,但 应该比喽罗们责任更小。在这里,陈兴良充分发挥了他一向擅长的思辨能力,他解释说,国内通行的是主观主义责任理论,即指使的人罪恶最大;而国际上通行的是客观主义责任,即实际动手的人罪恶最大。也就是说,a出钱让b去杀人,b该死,a可能不当死!但是,陈兴良有没有在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中,说到这是“国际 通行”的观点(反正我不知道。也许陈兴良说的是真的,这也只能说明这样的司法制度是保护有钱的富人,没钱只能卖苦力的打手只好受死替死),而国内通行的观点又是另外一个样子呢?如果没有,这是严重的对法庭的误导(通常成文法国家法庭只能按本国通行观点断案,除非法律改变或者最高法院,一般法院绝无独采“国 外通行观点”之权力)!

  2、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然后大谈刑讯逼供之罪恶,问题是,就凭半天的论证会和田大律师的陈述,你凭什么知道有刑讯逼供,凭什么因此强调本案要疑罪从无?光强调刑讯逼供之罪恶,纯粹是误导学生和公众——本案不在于刑讯逼供是不是恶的与应该抛弃的,而在于本案到底刑讯逼供了没有?讨论会上的专家怎么能够知道这个事实问题?

  3、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民愤不能影响司法,人民应该尊重判决。哇!很显 然,参与论证会的法学精英们仅凭参与论证会本身,都是亲身经历了刘涌案的司法活动了,否则那你自己怎么就可以企图干涉刘涌案的司法判决?要人民尊重这样的判决,无非是说只许你们干预司法,不许人民抗议不公正的判决,不许人民表达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了!

  4、专家论证现行情况下是合理 的,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再者,专家论证不一定对司法判决有影响。我觉得这第4点和第3点简直是自相矛盾。素质不高就成了干预司法的理由了吗?大陆法系,向来学者地位尊崇,法官只有听学者的份,那么法官素质永远高不过教授,因此学者们永远都可以干预司法了!陈兴良自知心虚,辩解说专家意见并不一定影响司法判 决,我听了真觉得像听到股评家们自辨“无力造市”一样。譬若我本人专业出身,成绩优异,在做着法官,正准备断案时,如果这么十几位法学大师——是他们造就 了我的法学思想,我读的书都是他们写的,我在断案时可能还要时不时去翻翻他们的书——都跑过来跟我说这案不应该这么判,我恐怕就是不相信自己,也不能不相 信他们啊!

  陈兴良又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举办专家论证会,因此律师自然也可以办。问题是,司法机关办的论证会,和厉害冲 突的一方当事人办的论证会,能相提并论吗?十四位法学家,术业专攻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对本案的意见竟然这么一致吗?这么大的案件,专家只开了半天会,就从事实到法律完成了论证(在美国,董事如果这样潦草处理股东出钱成立的公司事务,有可能是不尽职,要吃官司的)?凭什么取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专家的意见作为刑 法专家陈兴良的意见?你是在只表示赞同附和还是表示你作为专家的专业意见?如果只是附和,怎么能够在别人的专业意见上签上你的名字?仅凭当事人出钱聘请开办论证会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专家论证会无独立公正可言!

  而这恰是本案“专家意见”的要害:打着程序公正的旗号,破坏程序正义。正直的专业人士不会评论刘涌当不当死,这是本案的事实问题,他既不是法官又不是律师,没有参与案件,没有资格对此做出评价。中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专家证人, 也没有专家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严格地说所有因此提交的专家文书一律非法。退一步说,就算我们考虑到“实质正义”,允许这些专家们来提交意见,专家证人也只 能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因为他们没有经历过本案事实,没有资格对事实问题进行作证;他们也没有参加过庭审,因此也没有资格对未经法庭采信的事实发表意见。现在的问题是,本案的十四位专家,平素口口声声的维护公平正义,却是极大地破坏了程序正义,事实上,正是因为他们强调的本案存在刑 讯逼供的意见,导致二审判决写上了“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这样的话!也就是说,专家的事实判断(可能)影响了法庭的判断,而不是法庭的认定作为专家的法律判断的基础。

  程序正义的理念和中国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如果判案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影响的话,判决就应该归于无效,不管它实体是 否正义,因为实体正义是局外人无法判断的,司法只能保证程序正义。因此,既然程序正义无存,那么判决的公正也就不存在。这样的判决,没有谁有任何权力、权利要求我们去尊重。

  在不公正的判决下,要我们维护人权,是维护谁的人权?事实上,他们只要他们自己的人权和民主,我们的人权和民主, 是没有多少人想得到的。且不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如同审讯恐怖分子一般的如临大敌戒备森严,就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案时,法官们讨论案情,甚至都不敢公开,只敢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匿名讨论!如果有人还说刘涌没有足够的影响力,真是罔顾基本事实。又有人说死缓也是跟死刑立决差不多,死刑是不人道的,能不 杀则不杀。这种人,显然最清楚有钱有势的人唯一不能买的就是死而复生,他们也显然最清楚刘涌如果死缓的话过不了十几年就可以重获自由了。即使在狱中,就是连女狱警,也愿意全身心奉献给这样的伟男子的,日子是不会苦着的。“虎豹”犯罪团伙的老大邹显卫就是明证。

  所有的这些,都是在民主法 治维护人权的大旗下进行的。中国民主化的进程,就注定要以这样恶的代价去进行吗?法学精英们津津乐道的《自由大宪章》,西方近代宪法之源,很少有人提到,其之产生,绝非维护什么人民的权利,乃是因为王权太弱,贵族权力太大,偏偏王权又经常以王室司法机构之平衡权经常签发令状干预贵族的普通法权利,贵族群起 围剿之,遂有自由大宪章。到1885年,英国议员席位仍然是买卖品。 所以孟德思鸠说“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实在是精辟之至。虽然徐国栋大谈民法典的 “人本主义”,梁慧星称之为理想主义,我看实在是空想主义。没有财产,就连做人也不配;有钱有势,就不是人了,是人上人了啊!

  法学精英们出席论证会是收费的,网上传说是每人30万,精英自己辩护说才3千元。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但我觉得如此重要的有钱的当事人案件,田大律师只给这些法学大师们区区3千元报酬,简直是对精英们的价值和劳动的蔑视。你相信吗?反正我不信。

  最近看到一篇陈兴良的文章,论证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机关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合理性心里止不住的抵触。后来看看成文时间,是2002年,心里才略为释怀。我知道,他昔年的形象,在我这是没有了的。

   陈兴良和网友拔剑出京城都说刘涌案要记入法学院教科书,只是不知记的是中国法学界的耻辱还是光荣。通常来说,一个案件,尤其判例法教科书,一边倒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即使刘涌案控方有过错,如果不同时记入这份专家意见书如何破坏司法正义,那真是中国法学的堕落,学术精英脱离人民的标志,在洗白了的恶的盛 宴上,在他们的欢声笑语之间,在于连宴会外面的人民被侮辱和被遗忘的时候,今天的中国精英们,有一份功劳。
田文昌辩护
——从“刘涌之死”说起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刘涌死了,关于刘涌一案的“网愤”暂告平息。
但是,另一种“愤怒”又随之而起。这次,愤怒的对象是号称“天下第一辩护高手”的京都大律师田文昌,还捎带上了14位法学家。按照某些网友的“声讨檄文”,此15人的罪名主要有:“败类”、“罪人”、“黑社会的帮凶”、“倒掉的法学家!”……等等。
看到这种愤怒,本人心里实在有些不爽。于是,想在这里写一些为“田文昌”辩护的文字,随大家反驳或者支持吧。

 
开辩之先,声明两点:

 
一、我所辩护的对象,是加引号的“田文昌”。
这个引号,我有如下的讲究:一来,不是指田文昌一个人,而是包括田大律师在内的15个人。二来,我所要辩护的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该15人的行为。三来,“田文昌”更指一种需要为之辩护的观念和思想。

 
二、我辩护的基本立场,是客观主义的。

 
首先,我理解、也同情网友对“田文昌”的愤怒,因为我也有过和大家相同的、追求正义的一般性的情感。

 
但是,我更为这种“愤怒”的深处所体现的“盲目的正义情感”感到恐慌。害怕这种非理性的情感最终会演变成为“多数人的暴力”,乃至于毁坏法治,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我们不应该忘记。而这种恐慌,便是驱使我写这些文字的最主要的内心驱动力。

 
其次,我虽然赞成“田文昌”的行为,以及那行为背后的思想。但是我不赞成他们表达自己思想时所使用的语言和方式以及场合。因为,当羊披上了作为形式的“狼皮”的时候,是很容易被误认为狼的。

 
闲话少叙,言归正传。

 
第一个观点,我不赞成个别网友对“田文昌”的那种愤慨。
鲁迅有话:辱骂不是战斗。
国人在表达义愤的时候,往往不喜欢用理性和科学的方法分析被指责者在行为上的错处,而是采取“撕掉他的画皮”之方法,贬损其人格、侮辱其人身或者尊亲属,这实在是一种让人无法忍受的陋习。

 
法学家在我国科学家中的地位向来不高,且背负着设计国家法治蓝图的重任,其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进步。即使,其行为不当,也应理性分析和批评,进行 是否正当与合理的评价。辱之骂之,再施以“黑社会的帮凶”之罪名,然后幸灾乐祸于法学家的“倒掉”,这样,在口舌上倒是痛快了,却会导致老百姓对法学家盲 目的痛恨,进而发生连锁反应,更痛恨法学家所代表的先进思想,视其思想如洪水猛兽。想当年,戊戌变法的六君子在菜市口被砍头的时候,京城百姓万人空巷齐声 唾骂,乃至于改革家人头落地,百姓万众欢呼,腐败颟顸的慈禧太后的威望达到颠峰。此中教训,我们还不应当记取吗?

 
第二个观点,制度和规矩比什么都重要。
网友所集中火力猛烈攻击的,是“田文昌”的“程序正义论”和“维护人权论”。
这 两个东西,是在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的两件工具。说起它的大道理来,稍微具有法学常识的人都得承认那是好东西。可是,如果这样的好东西被刘涌这样的“坏蛋” 所用,国人便会觉得,好象两朵美丽无比的鲜花插到了一堆恶臭无比的牛粪上,又好似珍贵如黄金的盘尼西林没有被用来诊治英勇杀敌的战士,反而被用在了敌方士 兵的身上,由此所产生的愤怒——对那医生或者是盘尼西林本身的愤怒——随你拿什么辞藻来比喻都不会过分的。这种愤怒,在一边倒的舆论的推动之下,恰如被狂 风推着乱跑的波涛,劈头盖脸的向“田文昌”席卷过去。

 
面对这种愤怒,法学家门没有及时的变换表达思想的用语,对先进的好东西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 明,反而举起了一面更容易被舆论和民众误解的盾牌进行抵抗,那就是“坏蛋也有人权”。鄙人认为,这句话就是那张“披在羊身上的狼皮”了!须要知道,这句话 如果在美国或者其他西方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说,也许多数人都会投赞成票,或无所谓。但是,在不具有理性和科学传统的中国社会讲出来,十个人倒会有九个 人想去唾胆敢讲这话的人一脸口水,信不信由你……

 
近代以来,中国的事情老是办不好,社会动荡、官僚腐败、百姓潦倒,最大、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 什么都可以很重要,惟独制度和规矩不重要。制度也罢规矩也罢,就象个受气的小媳妇,不论是谁都可以利用她、欺负她,都可以强奸她或者拿她做遮羞布或者挡箭 牌。当规矩合乎自己利益和心思的时候,谁都高举着规矩的大旗,把规矩抬举到九天之上。当规矩不合乎自己的利益和心思的时候,谁都可以把规矩踩到自己脚下的 污泥里,或者打进18层地狱。官员固然会这么做,老百姓也不例外,只是苦了那些坚持规矩痴心不改的个别人去当照镜子的猪八戒。

 
其实,用最简单的话来说,人权就是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从制度和规矩的角度来看,人权就是凡是人都无一例外可以平等享有的权利,而不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比如刘涌,即使罪大该死,我们也没有道理将他千刀万剐,而是注射毒药取他性命,这实际上也是刘涌所享有的一种人权。咱们国家的法律,从来都没有说过“法律面前好人平等”这样的话。咱们的法律是这样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人人”,是不分好人坏人的。任何被怀疑犯罪的人,不管他(或者她)是不是好人或者坏人,都享有同样的、不受刑讯逼供的人权,——这,就是咱们国家法律上的规矩。所以,羊就是羊,不管它披着什么皮,都不影响羊的本质,这才是正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要让老百姓知道,法律和 制度永远是咱们最重要的规矩。我们不能因为反感刘涌这个人,就坏了咱们的规矩,规矩才是头等重要的事情!刘涌死不死是小事,规矩不能被破坏才是大事情。如 果说,因为一个刘涌,就可以毁坏国家的法度和规矩,就好比是为打死一只老鼠而砸坏了瓷器店里的所有瓷器一样,那就太不值得啦!

第三个观点,律师是个挑夫。
田文昌(这个田文昌没有加引号,说的便是田大律师本人了),曾经提出一个问题: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窃以为,田大律师这问题问的真有些惊天地、泣鬼神的意思,值得咱们大家伙好好的考虑考虑。

 
从历史上看,打从咱们国家有律师的那一天起,在众人的眼里,律师似乎就不是个什么好东西。

 
我国律师的祖师爷,名叫士荣,是春秋时卫国的一个大夫。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 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晋国的国君晋文公先生。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 荣先生。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2500多年后,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发几个右 派名额供大家“选举”,其比例大体是5%(因为毛主席说:95%的干部和群众都是好人)。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结 果,当时咱们国家的大概两千多位律师,不分男女老少,无一漏网,通通被戴上右派的帽子,批发到了监狱。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 派!?

 
又过了20多年,1983年,我也做律师,在法庭上做辩护人,公诉人辩论不过鄙人时,经常使出“杀手锏”质问我:你为什么要为阶级敌人辩护?你为什么和坏人合穿一条裤子?对这种质问,我无法回答,并且噤若寒蝉。

 
再过20年,2003年,我还是律师,也给大学生上课。课间,经常有莘莘学子递纸条问我:老师,您为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为他开脱罪责,你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面对他们的质问,我也做若干的解释,但总不能使自己的学生消除那清澈如水眼睛里狐疑的目光……
如果大家都一直这么看待律师,那咱们国家的律师还有活路吗?

 
其实,我觉得,律师就象是一个挑夫,一头挑着他的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一头挑着咱们国家的制度和规矩。

 
从前一头看,国家的规矩要求律师只能为被怀疑犯罪的人进行辩解,如果田大律师在法庭上不但不为刘涌辩护,反倒说一些要求法院重判刘涌的话,那他就根本违反了国家的规矩和制度。

 
从后一头看,律师只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维护被告人的非法权益,要维护合法权益,就必须对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和申辩,否则,他也违反咱们国家的规矩和制度。

 
不管是前一头还是后一头,两头都要同样重要,否则,这个挑夫就干不好。
第四个观点,法学家提交意见书的行为具有神圣的正当性。

 
我这个观点,恐怕是14位法学家自己也没有想过的,或者是虽然想过,却没有勇气大声说出来的。

 
激起网友强烈“义愤”的,乃是14位法学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那份《法律意见书》的行为,表达这种“义愤”的代表作品,是一篇署名“我是风”的网友的文章《专家该归何处?》于2003年9月5日发表在中国法院互连网上。为避免断章取义的毛病,好在这篇奇文的字数也不多,所以我想把这文章全文抄录如下,请各位朋友耐心地先阅读品味一番。
近日读了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网友偏居一隅《专家
法律意见书该归何处》一文后,颇有同感。但思考之余,觉得似乎美中不足。意见书只是一件物质载体而已,制作然后投递它的,是那些“专家”们。所以,恐怕更合理的问题是“专家应把法律意见书投向何处?”。而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就是在问:“专家该归何处?”

在法治进程中,专家的作用无庸置疑非常重要,他们的理论可能为法治实践指导方向,构建体系,营造氛围。以法院的司改为例,他们的贡献就非常大。在这样的环境 下,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并积极参与司法实践,这无疑也是中国司法的幸运(抑或不幸?)。然而,专家应当怎样参与司法实践呢?有些专家对此也有所自 觉,还讨论过“学者的使命”这样极其重要的命题。

 
但是,在刘涌案中,学者是基于使命参与司法实践的吗?他们是否参加了庭审?是否审阅了控辨双方的证据?是否听取了受害人的陈述或被告人的辩解?但十多名专家竟然取得了惊人的一致(恐怕比陪审团的效率要高很多了吧),然后出具了共同署名的意见书。的确,他们的法律功底比我们的法官深厚,法学知识比我们的法官渊博,所以他们说:这个案子有问题(还好,他们没有说:这案子该怎么判)!可他们在得出这样结论之前,是否问过自己:“你到底是干什么的?!”

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诚然,专家可以著书立说,反对刑讯逼供;可以去当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运用并检验自己的理论(附带找点稀饭钱);可以参与立法讨论,为制约和引导司法出谋划策。但是,绝不能在一起尚未终审的案件中,向具体办案的司法机关指手划脚!以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名气资历(或许,承办法院中还有他们的弟子呢),承办的法院和法官能不受到影响?

专家们一方面呼吁和要求法官不要受到社会舆论压力的干扰,然而在本案中,他们却有意或是无意地制造了对司法机关更大的压力:学术压力,身份压力,舆论压力,名气压力。然后若无其事、一本正经地说,这是法治的要求、人权的保障!

 
我不知道他们的意见书是否理由充足,也不知道法院改判得是否正确。但我知道,“专家”对这场刘涌案讨论起了始作俑者的作用,而且颇有些不安分守己摆不正自身位置的滑稽。同时,我更想知道的是,这些专家制作这份法律意见书的动机和背景:是出于学术良心还是利益驱使,是基于正义良知还是哗众取宠,是维护法治还是变相施行人治,是保障人权还是保护幕后交易?

如果这些问题不好明答,我只好问:专家该归何处?

 
看完这篇文章后,我首先想明确回答作者几个问题:
一、14位专家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有明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所以,14位法学家给法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乃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的基本权利,其行为具有神圣的正当性!

 
三、 不在其位,也可以“谋其政”。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是人民法官,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自然可以监督他们的行为。一部分人民认 为他们留刘涌一条命错了,提出质疑,这本来就是“不在其位而谋其政”。另一部分人民认为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应该成为判案的根据,提出意见,这同样是“不 在其位而谋其政”。不管是“哪一部分的八路”,都是有天然合理的理由“谋其政”的。附带再说一个简单的常识:不在其位便不能“行”其政作为一个规则,仅在 区分国家机关权限的时候是正确的。而“不在其位便无权谋其政”,国家大事只能够由“肉食者谋之”的观念,本是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社会里的一种文化法西斯。“ 我是风”极其错误的把这句话用来指责14位“人民”,而且是“绝不能在一起尚未终审的案件中,向具体办案的司法机关指手划脚!”更而且的是:“(法学家) 颇有些不安分守己摆不正自身位置的滑稽”等等,让我们在这些文字之间嗅到了文化法西斯的尸臭之“风”。

 
四、如果说,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审阅控辨双 方的证据,便无权发表意见,那么,我倒想问问“我是风”:哪些成千上万的对二审判决发出“质疑”的人民都参加过庭审或者审阅过控辩双方的证据吗?按你的逻 辑,他们也没有权利发出“质疑”吗??再换一个问题问“我是风”先生:您看到过法学家们的《意见书》吗?参加过那次专家论证会吗?你认识哪些法学家吗?如 果不是,你又凭什么写你这篇《专家该归何处?》呢?其实,道理很简单:首先,从来没有看过足球的人,也可以对国家足球队的队员说“千万别踢乌龙球啊!”之 类的话。其次,不论是谁,都有合法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宪法性权利,而不论发表这观点是哪一个公民。言论自由,是你有我有大家有的宝贝。正如我现在最想对 “我是风”说的,是这样一句带着顶级正当性的话:“我坚决反对你所说的话,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这话的权利!”

回答完上面的问题以外,我还想就这文 章中所存在的另外一个顶顶严重的大问题再多罗嗦几句。英国有个鼎鼎大名的法学家,名叫梅因,在公元1861年,说过这样一句话:“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 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句话换成我们中国的大白话,就是说:在落后的社会,身份是最重要的;而在先进的社会,契约是最重要的。比如目下的中国社会,大家都 认为当官是最重要的事情,因为官职就是高级身份,就能说了算,制度和规矩都可以利用官职来强奸或者利用之。推而广之,爹说了算儿子说的不算,因为他爹是高 级身份;专家说了算而田大律师说了不算,因为专家是高级身份;官员说了算而草民说了不算,因为草民是最低级的身份。前一个身份压倒后一个身份,好象大鱼吃 小鱼;后一个身份只能服从前一个身份,好象小鱼被大鱼吃都是“天经地义”。只要你是个中国人,你就必须按照你的身份讲话,要不然,你就是妖怪!而在“我是 风”的文章里,便充满了这种“身份主义”的高贵又腐朽的气息。如果,咱们虽然都和“我是风”长着不同的脑袋,却都把同样的“身份主义”装在里面的话,我真 的想象不出来,我们中国社会如何才能继续的大踏步的进步下去?

我为“我是风”那种貌似正义的“宪法盲”们感到悲哀,为宪政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的泯灭而悲哀,更为法学家的无声无息或者不敢站出来自我论证与辩白而悲愤。
我想说:我尊敬的法学家们,“站直了、别趴下!”

我更想对那些成千上万的人民说:刘涌死了,“田文昌”不能死!!!

 
我的辩护意见暂时就说到这里……

(我随时准备着就上面的辩护意见进行若干回合的继续辩论)

公元2004年1月18日 星期日

上帝休息之日
为“田文昌”辩护——从“刘涌之死”说起
人物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