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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教授 法官应该寿终正寝
发布时间: 2011-03-21 07:55:09 点击次数: 0
简述:
2006年9月30日,美国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以80岁高龄去世,从事法官长达33年之久。 英美多从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律师中选拔,40岁在美当法官是普遍现象
简介:
陈卫东教授  法官应该寿终正寝

——公务员属于行政序列,而法官属于司法系统,两者从招考到退休福利都有差异

按照现代政府结构,司法和行政是两个序列,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司法是以解决法律纠纷为己任的,其适用依据是法律;而行政则是上令下从的政令执行工作模式,两者有着本质不同。无论在英美等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法官、检察官等涉及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从招考到福利,乃至退休制度上与一般公务员都有区别。



我国法官与公务员“上岗”不同,退休却与其“接轨”
关于法官是不是公务员,在中国有着一定争议,也有着难以克服的制度障碍。2007年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就明确表示,法官不能也不应该算作公务员。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法官是否该归为公务员界定还并不清晰。一方面,在法官的准入层面已经有所明确,《公务员法》第3条规定,法官、检察官的管理不适用《公务员法》。但另一方面,由于至今尚未制订有关法官退休专门的法律规定,在退休制度上与法官与现行公务员有关管理规定接轨,男性在60岁、女性法在55岁实行强制退休。并且法官一经退休,其职务也相应不作保留,不能再参与法院案件的审理活动。

2011年的“两会”上,钟南山等代表再次抛出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提案

英美法德法官年龄通常偏大

在英国,法官平均年龄为60岁,45岁以下的法官屈指可数。细分下来,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五十岁,上诉法院法官的年龄很少低于五十五岁,而上诉法院高级法官的年龄则不低于六十岁。这三级法院中,许多法官的年龄要比上述年龄大得多”。美国与英国的情形相类似,法官的平均年龄也达到了47岁以上。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法官也是普遍“老态”。

美国大法官可以终身,前任首席大法官亡于任内

美国实行大法官终身制,只要法官自认为身体可以一连“上两个小时课都不用休息”,还想“继续革命”,就可以继续干下去。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便成为了最近一位“亡于任内”的首席大法官。目前美国最高法院有9位大法官,其平均年龄为68.3岁,最年轻的55岁。即使是在法官强行退休制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比较高,巴西和荷兰均为70岁。

2006年9月30日,美国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以80岁高龄去世,从事法官长达33年之久。

英美多从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律师中选拔,40岁在美当法官是普遍现象

在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所有的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具有7年以上的初级律师经历,记录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初级律师或高级律师经历,巡回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高级律师经历或5年以上记录法官经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经历并且年龄在50岁以上,而上诉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的高级律师经历或担任高等法院法官职务的平均年龄为47岁,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龄一般都在60岁以上。

而在美国,只有本科后才可进入法学院,在毕业并获得DJ学位(法律职业博士),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这一过程大概需要10年,若按平均入学年龄来算,获得法官提名时已将近40岁。

德国当法官前要长期“打工”,法国二级法官年龄必须要达到50岁

再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后想做法官要参加国家考试,考取后到培训法官的学院学习二年,经考试合格后跟法官当“学徒”,起码二年。“学徒”阶段结束后才会取得“预备法官”资格,进入法官备选名单,最后按成绩录取。如此下来,与英美也相差无几。而在法国,遴选二级法官的年龄必须达到35岁,直接遴选一级法官的必须达到50岁,遴选上诉法院执行临时任务的法官必须在50-60岁之间。

即使是在东亚,严格的准入制度也已建立,在日本,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备良好法律素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也必须担任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职务。在韩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的法官经历,担任宪法法院大法官年龄必须在40岁以上,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学教授15年以上。

无论英美法德,对法官的资质都有着严格要求

近代法律创立初期,民法典创立者拿破仑曾认为法官无关紧要

19世纪,在信奉“一切皆可推理”的理性主义思潮影响下,大陆法的代表,主持《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拿破仑曾自信地认为:“将法律变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大陆法的构想者们认为,可以凭理性将社会万物和各种关系列出一张法律清单,只要立法就可以解决一切。司法官员只要遵循形式逻辑学的“三段论”原理,将现实案件与立法对照,便可以得到满意的答案。

后来,拿破仑在其征服的国度,都推行了其法典。据说后来的德国,能把所有能预先想到的东西,都写在法典中,其结构精巧,令人叹服。这种理想化的设计下,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简单的机械流程。而法官只是这个流程中的简单劳动的操作者。

而重视判例的英美法系看重经验由来已久

而另一方面,以英美为首的普通法国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科学仅是对事实的整理和分类,具体案件的实际判决就是事实。它们只有在进入存在后才能被观察和分类,因此,要求法律科学为未来制定法律规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造就了重视归纳的英美法系,它强调运用个人知识、经历、感受对案件进行裁断,因此法官就显得尤为重要,判例也取代了法典,法官的个性在法律适用中表现突出。也由此出现了“法官所说就是法”(the law is what the judges say it is)这样的谚语。

法律实践中法条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法条要由高素质法官解释

进入20世纪,18、19世纪产生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始受到怀疑,对法典的迷信开始让位于对现实司法的关注。在实际操作中,大陆法系有逻辑作为依据,重视三段论等逻辑方法,但实践中却遭到越来越多的操作困难。这些规则越来越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进行诠释,被认为可以一劳永逸、一成不变从而显得僵化、封闭的法典开始松动,开放、更加灵活的规范和原则涌现出来。从前为立法者所固定的领域有相当一部分让位于法官,大陆法系的法官也开始握有显赫的自由裁量权。

拿破仑遭遇滑铁卢,但民法典却征服了世界

美国法官65岁后自愿可退休,多数退休后被返聘

美国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因此并不要求他们退休。但是如果年龄达到65岁并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时,他们可以自愿退休,领取全额工资。大多数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达到退休条件的都被返聘担任高级法官,继续专职或是兼职审理案件,但是没有额外的报酬。退休的破产法官、司法法官和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返聘工作。

采用强制退休的国家,法官退休年龄普遍在65岁以上

尽管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还是强制退休方法,但只是对法官退休年龄要求不一。如巴西、荷兰规定为70岁,希腊规定为65至67岁。依法官等级不同而定 ,法国规定一般法官65岁退休,首席法官70岁退休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法官退休年龄的规定通常没有男女性别上的年龄差异,而且其职务也不改变。

中国大陆法官职业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分子,法官与普通公务员都有着本质不同,虽然近些年也出现了年轻化的案例,但严格的准入制度或多或少造成了法官这一职业的普遍高龄现象,这背后更是有着逻辑与经验相结合的法律实践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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