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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案件请示制度有违法治
发布时间: 2009-05-25 20:29:32 点击次数: 0
简述:
上级法院随意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这样既破坏了级别管辖,也容易滋生腐败。但是,下级法院审理的疑难案件,如果确有必要,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当然是可行的。
简介:
张卫平:案件请示制度有违法治
 
2009-05-18 10:04   新京报 
 
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2004年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曾提出要对案件请示做法进行诉讼化改造,即“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这样的改革思路有操作性吗?
张卫平: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最好的改革就是在现有法律范围内解决,而不是匆忙去创设一种新制度。将重大、复杂、新类型的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移送给上一级法院审理,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有依据的。
但我反对上级法院随意将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这样既破坏了级别管辖,也容易滋生腐败。但是,下级法院审理的疑难案件,如果确有必要,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当然是可行的。
新京报:有人担心,这样会不会导致下级法院惰于审理疑难案件,一遇到问题就向上移交呢?
张卫平:什么样的案件可以移交上来,每年可以移交多少案件,这些上级法院是可以控制的,比如,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对口审判庭,负责审查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看这些案件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或者是否属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关于移交案件类型的规定,我认为宜粗不宜细。总体来说,上级法院不应过多受理下级法院报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
新京报:有人认为,疑难案件是否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是由一审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你怎么看?
张卫平:从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看,除了特定几种情形,当事人是不可以随意申请改变管辖的,尤其是级别管辖。当然,这方面并非不能进行变通,在多数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请求,下级法院也同意,我认为可以赋予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权利。
新京报:有学者建议,取消案件请示后,如果下级法院再违法请示,可以引入一些程序性制裁的规定,比如,如果当事人发现自己的案子被请示过,可以办案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张卫平:设置程序性制裁是必要的。不过,我赞同把案子被请示过作为上诉理由,但最好不要作为再审事由,因为上诉是一般程序,门可以开得大一些,法定再审事由还是应当卡得严格一点,毕竟再审程序是非常程序。
新京报:如果取消案件请示,应该出台哪些配套措施?
张卫平:取消案件请示后,还应当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进行规范,比如,上级法院不得再随意搞提前介入、案件内审,也不应再把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作为对下级法院的考核指标。
更重要的是,取消案件请示后,肯定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变相请示,所以最高法院如果要出台文件取消案件请示,我认为一开始不应做得过细,先不要去说哪些情况属于请示,哪些情况不属于请示,免得被人钻了空子。
本报记者 赵继成 北京报道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提出,“完善依法独立审判制度,规范以至逐步取消内部请示的做法”。此后,陕西高院明确:“逐步取消个案请示。”浙江高院也规定:“一律取消涉及具体个案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内部请示。”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提出,改革和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规范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制度。
取消“案件请示”呼声再起
来源:南方周末  2009-05-21 14:42:46  作者:赵蕾
  
下级法院“上访”弊端重重
有学者认为,本级法院连自己的案件都做不了主,却要请示上级法院才能下判,这种法院 “上访”的怪事恐怕全世界只有中国才有。
对下级法官来说,“上访”也是迫不得已,向上请示是抵抗同级党委政府干预的挡箭牌。
最高法院在权衡利弊后,拟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将不透明、不公开的行政化做法纳入诉讼法轨道。
一个案件,两次请示,两份不同判决,竟出自同一条“秘密通道”。
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人大副主任汪惠芳,在督办吴士生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再审案时,意外发现了其间的荒唐:一审的柯城区法院就该案的判决结果请示了浙江省高院,二审的衢州市中院也请示了浙江省高院,请示来的意见完全不同:一个认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个认 为另成立他罪。两级法院都把请示来的结果,报告了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高院在给省人大办公厅的函件中则称,对于该案,“我院未作批复,口头要求衢州中 院认真、审慎地处理。”“都是请示、批复,还需要法院审理吗?”听完法院的介绍,汪惠芳一语命中要害。在她看来,审案法官不判案,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今年两会上,汪惠芳领衔提出“取消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议案,直陈“请示”四大害处:违宪、妨碍司法独立、影响办案质量、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无论如何,案件请示都该取消。
议案引起最高法院的注意。汪惠芳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近日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给她打来电话,说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她的建议,认为取消案件请示的呼声,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他们目前正着手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会深入研究,考虑将取消案件请示纳入改革规划之 内,并已经制定了初步方案。
案件请示是造成大量案件上访的原因
和审委会“垂帘断案”一样,上级法院听请示断案被外界视为中国法院 “秘密审判”的一大例证。直至今日,最高法院共出台了十个文件,却屡屡难建其功。
如果方案顺利出台,这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法院第十一个规范案件请示的文件。
一位高级法院法官透露,正在起草中的文件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上级法院发表看法。此提法前所未有。以往的规定,只限对涉及案件事实问题不得请示。此外,有关方面甚至考虑,要给像吴士生这样的当事人上诉和申诉权。
问题是,吴士生如何得知,法院的判决是向上级请示得来?如果不是上访到衢州市人大、接访的人大代表着手督办,吴士生可能永远都被蒙在鼓里。
实践中,一些请示过上级法院的案件,在案卷副本里会有相关记录,但大多说法笼统含糊其词,诸如“要求慎重处理、妥善 解决”。即便副卷有此类记录,该卷只用于法院内部存档,当事人也无从知晓。大量的请示都是口头进行。某个行为怎么认定某个条文怎么适用,法官之间打个电话就能沟通,无须白纸黑字。总之,究竟哪些判决经由“请示”作出,几乎难以查证。
和审委会“垂帘断案”一样,上级法院听请示断案被外界视为中国法院“秘密审判”的一大例证。有学者认为,本级法院连 自己的案件都做不了主,却要请示上级法院才能下判,这种法院"上访"的怪事恐怕全世界只有中国才有。直至今日,最高法院共出台了十个文件,却屡屡难建其功。五年前,在法院改革的重要文件 “二五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并逐步取消,浙江、陕西等地方法院随即纷纷承诺率先取消,一派叫好声过后,事实上都无法兑现。
当事人知道法院审了不算,就只能上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案件请示”在法庭外制造了另外一股左右案件命运的力量,是造成大量案件上访的重要原因。

错案追究或将取消
“案件拿不准,问问上面,总归安稳些。”有法官说。这意味着,当事人一旦上诉,不用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被改判,也不用担心会因为办错案被追究责任。
除了最高法院的法官,大多数法官都被这股庭外的力量所裹挟。他们都赞同案件请示有悖司法规律;但大凡有几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几乎都有过请示的经历。 “案件拿不准,问问上面,总归安稳些。”上述法官说。“安稳”意味着,当事人一旦上诉,不用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被改判,也不用担心会因为办错案被追究责任。更关键的是,在年终上级法院统计发回重审率、上诉改判率时,不用担心数字“不好看”被扣奖金评不上先进。
按宪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和审级监督关系。这种指导和监督只能通过上诉审、再审等诉讼程序进行。三大诉讼法也只规定,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下级法院可以提请上一级法院审理。汪惠芳在议案中提到,案件请示的存在,意味着很多法官都在违宪。
熟悉中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现状的人都清楚,这种“违宪”在事实上几乎不可避免:对地方法院领导来说,上级法院对下级法 院的人事任命有推荐权、协管权;对一般法官而言,上级法院往往也能通过审判管理,给予其各种便利,更要命的是,上级法院的各种绩效考评,实际是对下级法院工作的变相管控,上诉率、发改率、申诉上访率等成为评价一个法官、一个法庭、一个法院好坏的重要指标。各级法官对此怨声载道。“这种情况下,下级法官能不请示吗?”陈瑞华说,很多刑事辩护律师已摸出了一个规律:一审只要判有罪的,二审一般都不会判无罪。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最高法院人士也意识到,取消案件请示,须与废除各种行政性指标和“错案追究制”同步进行,后者将在近期提上议事日程。
另一与此相关的是,必须理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人事和财物的部分管理权。这项改革将于明年启动。在上世纪50年代, 为了确保上下级法院的相互独立,这部分权力曾经由司法部行使。80年代修改法院组织法时,该权力转交到法院手里,并逐渐成为上级法院干涉下级法院判案的主要原因。有激进者主张,在未来的改革中,这部分权力应交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可以预见的是,这部分权力从法院分离出去可能性不大。

内审”“报批”遭反对
最高法调研发现:所有案件都没有必要搞“内审”和“报批”,上级法院觉得下级判决不妥,可以在二审或者再审时予以纠正。
你得承认,有些案件下面不请示就是办不了!”西部某省高级法院的一位庭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案件请示纵有百般不是,它仍是一把“尚方宝剑”——遇到同级党委、政府干预时,下级法院可以借此抵挡。
据他透露,去年他们庭收到三件书面请示的案件,都仅涉及事实认定。作为上级法院,他们很为难:“不给个意见,他们案子肯定办不下去,毕竟党委、政府在那卡着;给意见呢,这确实不是我们该做的事。”
下级法院如果不请示、让上级法院帮忙协调关系,就抵挡不住同级党委的干预,难以作出公正裁决——这恰恰是不主张取消 案件请示的人一直坚持的理由,也是主张取消者最难辩驳之处。陈瑞华认为,这种情况下,下级法官确实面临着艰难的博弈,但不能因为存在地方干预,就纵容案件请示,两个问题应该同时解决,否则只会积重难返。
另一鲜为外界知晓的是,不少地方法院存在“内审”和“重大案件报批”规定,强制下级法院遇到特定类型案件,非经请示不得下判。
上述中级法院法官透露,在其所在法院,有八类刑事案件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内审”才能下判。其中包括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的案件、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特大责任事故案件,等等。在一些法院,毒品案件、驰名商标案件、拆迁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也在“内审” 之列。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下级法官更是不敢轻易下判,“我们哪敢做主?都是院长带着我们到上面去,拿着命令回来判的!”
最高法院曾就“内审”和“重大案件报批”做过调研,被征询意见的法官对此有高度共识:所有案件都没有必要搞“内审” 和“报批”,上级法院觉得下级判决不妥,可以在二审或者再审时予以纠正。此次改革,最高法院希望依循"二五纲要"思路,变案件请示为提级管辖,下级法院认 为对法律适用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如许霆案,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使过去不透明、不公开的行政化操作,彻底回到诉讼法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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