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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印祥董事长 跨国偷税有点天昏地暗
案       由: 审理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5-08 11:01:41 点击次数: 0
摘            要:  
       2003年1月8日,张晓东窃取谢国建、查理斯•戴维斯、陈振庄、陈杭等共同研发的临时专利技术成果即“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作为其独任股东的美国BEDA所有——
简介:
王印祥董事长   跨国偷税有点天昏地暗



—— 关于美籍华人于张晓东王印祥涉嫌逃税之法律意见书


2003年1月8日,张晓东窃取Guo jian Xie(谢国建),Charles Davis(查理斯•戴维斯),Zhengzhuang Cheng(陈振庄),Hang Chen(陈杭)等共同研发的临时专利技术成果——“EGFR“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作为其独任股东的美国BEDA所有,且将该临时专利作为技术成果,作价5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投资成立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占有50%之初始股权。

2006年,浙江贝达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增加并变更为4531.25万元,美国BEDA 的临时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增资1131.25万元,占有浙江贝达36%的股权。

2008年,美国BEDA计价181.25万元转让4%的股权给予美籍华人王印祥。
2010年,浙江贝达吸收Eli Lilly and Company 出资566.4063万元,美国BEDA自此占有浙江贝达28.44%股权。
2011年,美国BEDA计价260.95万元转让5.1190%给予美籍华人王印祥;同时,计价286.96万元转让5.6881%股权,给予HANCHENG ZHANG;其后占有17.6373的股权。
2012年,浙江贝达吸收贝成公司投资1486.8168万元;浙江贝达总出资额已达5664.0626万元,美国BEDA占有出资额899.0900万元,占有股权为15.8736%。

2013年,美国BEDA计价453125元转让0.8%的股权给予杭州贝昌公司,其后占有浙江贝达14.8736%的股权。
2013年,美国BEDA计价989342元转让1.7467%股权给予SCC;计价11923.4478万元转让3.17股权给予成都光控公司;计价7522.6800万元转让2%股权给予宁波美域公司。此后,美国BEDA占有浙江贝达7.9569%的股权。

2010年2月15日,张晓东以美国BEDA系浙江贝达的原始股东股东为幌子,且以美国BEDA董事长的身份,骗取中国公民褚洪亮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谎称转让BEDA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45310股票。非法受益褚洪亮45.3100万元人民币(折合66329美金)。
2010年3月31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又骗取美籍华人律嵩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出卖105620股票,同样以每股10元人民币的股权价格,非法受益律嵩105.6200万人民币。
2010年8月16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骗取中国公民康心汕的信任,与其签订《股权买卖协议》,谎称转让BEDA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90000股给予康心汕,非法受益人民币90万元(折合13.8338万美金)。
2011年3月11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骗取美籍华人邵珊珊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谎称转让BEDA在浙江贝达药业有限公司22655股权,非法受益33.9825万元人民币(折合51690美金)。
2011年3月16日,BEDA董事长张晓东骗取加籍华人刘谦的信任,与之签订了《股票买卖协议》,虚假出让“贝达药业的股票”的10万股,非法受益30万人民币。

张晓东10多年来,通过其在美国的BEDA公司和中国的贝达公司,在中国不当受益一亿多元人民币。其并未在中国和美国如实申报上述的每一笔个人收入,更未将上述主要收入转入其在美国的BEDA公司账户。为了逃税,同时也是为了洗钱,张晓东更多的是将其股权收入转入第三方账户,包括转入其在上海贝达的妹妹张晓霞的私人账户,然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

美籍华人王印祥虽然不及张晓东之不当受益,但也存在逃税的基本形态。

2008年8月,王印祥受让美国BEDA计价181.25万元4%的股权。
2011年10月,王印祥受让美国BEDA计价260.95万元5.1190%的股权。
2012年1月,浙江贝达增资,王印祥股权增至9.3071%。

2013年1月,王印祥将其0.8%的股权计价1280万元出让给予杭州贝昌公司。
2013年6月14日,王印祥将其1.5%的股权计价5642.01万元出让给予杭州贝昌公司。
2013年6月27日,王印祥将其0.5%的股权计价1880.67万元出让给予杭州贝昌公司。
自此,王印祥占有浙江贝达药业公司6.5071%的股权。

从贝达药业上市所公开的文件可以证实,王印祥在每一次出让股权时,均未以纳税人的身份,自行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未向美国税务机构申报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虽然上市文件表述,浙江贝达已经代为王印祥纳税;但王印祥并无税票予以佐证,且以自己的税票到美国税务机构申报冲抵应纳税款。

张晓东、王印祥均为美国公民,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往美国申报年得收入。包括在美国境外的个人所得。如已在境外纳税,则应持境外税票,在美国申报冲抵应纳税款。
据美国律师调查,张晓东、王印祥并未如此依法在美国申报其在中国的高额个人所得。

税金是国家财政收支的最主要来源。美国政府每年征收各种捐税共达数千亿美元,其中50%以上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美国政府税务机构人力所限,只能对极小部分纳税人进行检查。所以,逃税(evade taxes)是一种冒险性很小而获利很高的经济犯罪。 美国纳税人自我评估的申报制度,在全世界被广泛地视为出奇的温和但十分有效的税务制度。
依据美国税法规定,不向税务机构书面或口头提交实质上证据材料,以重罪处罚。

长期以来,美国社会甚为流传着这么一句话:“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面对不可避免,且数额偏高的税收,美国的不少富人以及部分中产阶级往往选择在海外纳税,以此逃避一部分的税款。据美国财政部统计,海外避税活动的存在,对于美国每年的财政收入至少造成了1000亿美元的损失。

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者离岸逃税行为,此项法案于2010年通过。该法案规定,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和美国绿卡持有者,在国外银行存款达5万美元以上者、企业户保单资产在25万美元以上要美国国税局申报。
自2014年起,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国税局提供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或者三年累计往来美国超过183天以上的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帐户资料,否则将被处罚其在美国所得30%的罚款。美国银行客户如果有向海外金融机构转账,如果银行无法获得客户依《海外账户纳税法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客户的金融转账金额将被预扣30%。

早在1984年,中国与美国就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依据美国税法和中美《防止偷漏税协定》,本受权律师将协助美国律师,向美国税务机构,举报美国公民张晓东、王印祥在中国的高额股权收入,以及涉嫌逃税的基本事实。

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    吴伟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