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媛检察长 打开不是尘封的记忆
——关于周岳建不构成骗取贷款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此致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曾以慈溪市民周岳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于2014年发出甬经字(2014)018、019、020号立案侦查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5月30日采取取保候审,后在本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后,于2016年7月6日年撤销该案,且取消对周岳建的取保候审。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作出甬检民(行)监(2016)33020000242号《终结审查决定书》。
2018年1月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在慈溪市公安局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之后,以周岳建涉嫌骗取贷款罪,向该局发出上述案件《通知立案书》。对此,本案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特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法律意见书》,敬请重视并予以支持
——关于周岳建不构成骗取贷款犯罪的《法律意见书》,此致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曾以慈溪市民周岳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于2014年发出甬经字(2014)018、019、020号立案侦查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5月30日采取取保候审,后在本律师发出《法律意见书》后,于2016年7月6日年撤销该案,且取消对周岳建的取保候审。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作出甬检民(行)监(2016)33020000242号《终结审查决定书》。
2018年1月8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在慈溪市公安局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之后,以周岳建涉嫌骗取贷款罪,向该局发出上述案件《通知立案书》。对此,本案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特向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法律意见书》,敬请重视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