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司法解释刑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09-05-31 17:48:25 点击次数: 0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6-30 执行日期:2000-6-30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