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律师代写的申诉书来看,我以为被告人是构成投案自首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打破了公安固有的思维方式,好象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在警察丝毫没有察觉\也一点没有过问之下,主动走进公安局,才算是投案自首.上海律师说得好,立法的本意是鼓励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而不是限制他们投案自首.
受案法院还是官本位思想,以为控方也就是检察院的证据可靠,而律师搜集的证据就不可靠.在行事案件当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我在兰州办理过这样的案件.最后是在甘肃高院申诉才认定了投案自首.
在中国做律师很难啊!祝黄律师成功! |